淺議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關系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關系的論文,希望對大家有用。

導讀:從2006年起,國家對養老保險政策做出相應調整。此次調整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將個人賬戶的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未來幾年全面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結果是企業職工養老不堪個人賬戶長期空賬運行,支付危機頻現。世界銀行的研究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隱性債務高達13.56萬億元。
關鍵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從2006年起,國家對養老保險政策做出相應調整。此次調整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將個人賬戶的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未來幾年全面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沒有做實,未能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基金的需求。
1.“空賬運行”:不能承受的養老之重
20世紀90年代中期,為應付老齡化浪潮,我國的養老制度從現收現付模式向“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轉軌。統籌賬戶完全由企業繳費,個人賬戶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模式,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完全基金模式。改革的政策意圖是非常明確的:以統籌賬戶支付老職工的養老所需,以個人賬戶應對將來老齡化帶來的償付難題。但是,新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結果卻難以令人樂觀,社會統籌部分的繳費部分遠不足以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為了保證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發放,只能利用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便利,“拆東墻補西墻”,直接挪用在職職工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結果,按照規定標準繳費的職工的個人賬戶雖然賬面上仍顯示擁有一定數量的金額,但實際上都變成了空賬戶,也就是說這部分錢根本就不存在。結果形成了一種在資金流程上與現收現付沒有實質性區別的“空賬運行”體制,即形式上的部分積累、實質上的現收現付制。結果是企業職工養老不堪個人賬戶長期空賬運行,支付危機頻現。以2004年為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支出3502億元,而歷年累計僅有結余2975億元,僅夠半年多的支出需要,除了挪用個人賬戶外,沒有它途。
據不久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透露,截至2004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已高達7400億元,且仍以每年一千多億元的規模繼續擴大。世界銀行關于中國未來養老金收支缺口的一份研究報告也指出,在一定假設條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間,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缺口將高達9. 15萬億元。
2.“做實”個人賬戶:巨額“隱性債務”誰買單?
我們知道,從新中國建立開始到20世紀80代末期,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采取的是“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政府通過降低職工工資的方式來籌集和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保證了我國迅速地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以及以企業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等現收現付制保障體系。9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新的社會保障體系替代了原有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所謂“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與此相應,不可避免地產生了“隱性債務”及其支付的問題。
從養老保險改革的角度,我們可以把城鎮職工分成三類:一類是在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職工,稱之為“老人”;第二類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以后退休的職工,稱之為“中人”;第三類是改革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稱之為“新人”。“老人”和“中人”在1997年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并無任何個人積累。改革后新制度下的“中人”和“新人”除了要為自己繳費之外,還必須為退休的上一代“買單”。現收現付模式向積累模式的轉換過程中,存在著一代人必須養活兩代人的難題,即“中人”和“新人”在為自己積累資金、充實自己的“個人帳戶”的同時,還必須繳納足夠的基金償還原來現收現付模式下社會所欠下的上一代人養老的舊債。共同負擔以往未能形成個人積累的“老人”和“中人”的退休所得,結果導致越來越巨大的空賬。世界銀行的研究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隱性債務高達13. 56萬億元。按理,這本是應由國家來支付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模式轉換中產生的所謂“轉制成本”。但是,長期以來我國企業職工中的“老人”和“中人”已經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會保障的積累基金,轉制后沒有任何理由要求他們再次為“隱性債務”買單。因此,在做實個人賬戶的今天,這筆隱性債務只能由國家來承擔。
新《決定》提出要調整個人賬戶的規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這里的逐步,國家并沒有提出一個時間表,而另一個更關鍵的問題是怎樣做實個人賬戶,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論文參考。這就意味著此次改革還沒有改變現收現付的本質模式。在財政增收和人口紅利期的雙重利好下,做實個人賬戶,只是力爭養老金缺口不再擴大,防止新的隱性債務產生,而同期養老金發放缺口的歷史債務并沒有因此而消除。“空賬”仍將會繼續運行下去,規模亦仍將會繼續增加,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人口紅利期的終結,不斷增加的新退休者“做實”的個人賬戶的獲得,個人賬戶空賬的比重仍將會持續上升。2000年“空賬”規模僅為1900億元,到2004年末時已經達到7400億元,預計今后每年還將會以1000億元左右的規模增長。隨著時間推移,做實個人賬戶的難度將會逐漸增加。2001年國家在遼寧開始做實個人賬戶試點,中央財政每年不得不拿出14. 4億,用于填補養老金缺口。一旦在全國推行,國家能有多大的財力來承擔缺口?
新《決定》提出“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但這種投入并沒有制度保證,到2004年時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已經達到522億元和92億元,如果在全國范圍內做實個人賬戶,即使國家承諾并采取制度化的措施消除轉制成本,國家也難有足夠的能力來承擔如此巨額的養老金缺口。據說政府曾有“劃撥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以消弭“隱性債務”的設想,應該不失為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
3.“做小”個人賬戶:職工未來養老金會否“縮水”?
新《決定》中,提出了調整養老金個人賬戶的規模,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換言之,新規定不但要求把養老金個人賬戶“做實”,還要求把個人賬戶“做小”。個人賬戶一旦“做小”,職工未來養老金水平會下降嗎?毫無疑問,“做小”,必然導致個人賬戶積累額的下降,以此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也將隨之降低,不過“做小”的同時也降低了“做實”的難度,為下一步做實個人賬戶打下良好基礎。但是,改革后的養老金發放結構,對于不同時期參加工作的“老人”、“中人”、“新人”還是會有不同的影響的:
“老人”在養老體制改革之前已經退休,他們本來就沒有個人賬戶,只是按照退休前工資一定比例計發養老金,個人賬戶“做小”,對他們來說,應該沒有什么影響。
“中人”的情況比較復雜,一部分“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因此他們的個人賬戶中的積累十分有限,養老金主要來源于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由于過渡性養老金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因此,這部分“中人”養老金水平的高低,不能不受到過渡性養老金水平高低的影響。
另一部分“中人”雖然改革前參加工作、但改革后還要工作較長一段時間才退休,他們未來的養老金主要來源于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而過渡性養老金所占比重較小。如果基礎養老金水平沒有多少提高或仍保持原有水平的話,個人賬戶的“做小”無疑會使這部分“中人”未來的養老金有一定程度的縮水。
“新人”在改革之后才參加工作,他們未來的養老金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一旦做實后,個人賬戶基金均來自個人繳費,大小則取決于個人繳費多少。論文參考。因此,對“新人”來說,工作年限越長、繳費時間越長,繳費數量越多,退休后領取養老金就越多。
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顯示:在一定假設條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間,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缺口將高達9. 15萬億元。在如此巨額缺口的壓力下,擴大統籌賬戶,較遲退休者不得不更多地為較早退休者通過擴大的“基本養老金”提供資金,要普遍提高職工的養老金水平,政府顯然力不從心。因此,本次養老新政的出臺,恐怕會有違養老金體制改革以來力圖實現個人賬戶積累制的初衷,至少會大打折扣,因為整個養老體系有再次回歸現收現付制的跡象。
4.“做活”個人賬戶:告別空賬后的新課題
新《決定》指出: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個人賬戶做實后,基金規模會迅速增加,面臨巨大保值增值壓力的同時也產生極為強烈的投資需求,“做活”個人賬戶,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但是,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還是一項世界性的難題,告別空賬后的個人賬戶仍然面臨著一系列政策風險、通脹風險、道德風險、投資風險等挑戰。“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還沒有出臺,按照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財務制度》等相關法規,養老保險基金只被允許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顯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和保值增值并沒有多大的積極作用。然而,即使養老保險基金被允許進入資本市場,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是否有能力吸納如此巨額的個人賬戶基金?不規范的資本市場和多頭的社保資金管理體制,能否為養老保險基金規避系統性風險提供有效的安全機制?個人賬戶基金能否在資本市場取得令人滿意的高收益率,都還有待于認真研究和在不斷實踐中“摸著石頭過河。”
5.建立調整機制
新《決定》指出:“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后實施。”
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是中國養老保險改革的又一進步。原先規定只是確定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而沒有考慮保持養老金的實際貨幣購買力、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等問題。新規則規定的“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適時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做法很值得肯定。
當然,有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第一,是否明確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具體量化指標,是根據同期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同比例增長還是別的方法?第二,如果量化為根據CPI同比例增長,那么是否考慮在其中嵌入一個不利經濟環境下的財務穩定機制,比如當經濟情況不好、通脹率很高的時候,規定基本養老金增長幅度不高于CPI和平均工資增長的較低者?
六、結論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與人口遷移發展密切相關的一個重要制度,在國家推進人口遷移進程中履行著“安全網”和“減震器”的職能。要實施人口遷移戰略,促進農村人口的人口遷移進程,就必須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支持,構建一個良好的、統一協調的安排,并對相關制度進行必要的政策性調整,共同創造一個規范、配套、有序的制度環境,從而保證進城農民老有所養,壯有所用,病有所醫,幼有所教,鰥寡孤獨有所依。我們應當建立面向所有非農產業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失業和疾病是有違自身意愿,難以避免又難以解決的問題,也是進城農民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需要社會給予基本保障。與養老保險相比,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所要繳納的保險費數額較低,給企業和個人增加的負擔不重,因而企業和進城農民個人一般也都能夠承受。建立面向所有非農產業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對《失業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作兩方面修改:一是把保險對象拓展到所有非農產業就業人員,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是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保險費實施過渡性辦法,其核心內容是在保證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費額與城鎮職工相等的前提下,適當降低企業繳費比例,適當提高職工繳費比例。采取這種過渡性辦法,不需要企業立刻拿出大筆的保險費,企業招用農民工的保險成本依然低于城鎮職工,企業容易接受;而對于進城農民而言,雖然繳納的保險費比例高一些,并帶有一定程度的制度性歧視,但與以往相比,畢竟和城市市民一樣可以享受到了保險,社會待遇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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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887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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