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技術轉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歡迎大家分享。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
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于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于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么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于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約定后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準,批準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批準,其批準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并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并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說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六、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為了個人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標、參數、性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后能正確、全面地運用專利并獲取利益。
在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后、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批準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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