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論文的開題報告應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法學論文的開題報告,歡迎閱讀!

第1篇: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論胎兒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
A. 選題依據和意義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于法無據,更是沖擊著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著其出生之后的相關權益,作為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著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B. 研究的基本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首先通過案例,引出我國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現狀的現困惑,其次主要對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研究: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C. 論文的主要內容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胎兒的法律含義 (二)各國對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三)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及建議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 (2)絕對主義 (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健康權 (二)受撫養權 (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 (二)父母為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 (二)司法建議
第2篇:武大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論文題目:關于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目的:希望通過對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于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
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二、國內外關于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雇兇殺人是一種復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系復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于雇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么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么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雇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雇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雇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文主要是從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雇主、轉雇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雇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并著重針對雇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雇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過分析大量國內的雇兇殺人案件,研究各個案件中犯罪實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及最終判處的刑罰,通過分析各個案件的性質及特點來進一步探討各個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技術路線包括:瀏覽相關資料 → 選擇論文方向 → 搜集國內大量相關案件→ 分析各個案件在特點和判罰上的區別和聯系 → 需找理論依據 → 歸納整理→ 著手論文撰寫 → 論文修改 → 定稿
第3篇: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題 目: 論擔保物權的競合
1.課題研究的意義
擔保物權的競合,即幾個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的處理辦法,它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現實生活中,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時常發生,確立各擔保物權的效力有著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它能夠理清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各個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償順序,從而快速有效地實現其債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使擔保物權的價值得以真正實現。
我國《擔保法》對解決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并沒有系統而明確的規定,僅相關司法解釋對部分擔保物權競合予以規定,但其內容不盡系統和完善。20xx年3月,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頒布,擔保物權競合這一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然而,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物權法不可能詳盡地規定各類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各學者對物權法條文的理解不盡相同,加之物權法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使得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并沒有得到真正解決。因此,本文即就擔保物權競合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此進一步加強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認識。
2.課題的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論。所謂擔保物權競合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擔保物權競合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競合。
本文對擔保物權競合的常規處理原則和我國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的具體處理辦法也予以詳細介紹。其常規處理原則一般包括:設立在先原則、法定優先原則等;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和《物權法》則列舉部分競合情形,并規定了相關處理辦法。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這是對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規定。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對異種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這種異種擔保物權競合問題也有相關規定。
最后本文對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予以淺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對現有物權法規定不完善之處,作者也對其加以分析,從而進一步加深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理解。
3.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本課題的重點是在于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情形的規定及其處理辦法。其大致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的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的競合。《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處理辦法。異種擔保物權大致可分為抵押權和質權的競合、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競合以及質權和留置權的競合。《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了抵押權或質權與留置權競合的處理辦法;《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抵押權和質權效力。本文對具體的競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課的難點是分析我國物權法的不完善以及爭議之處。對于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提出自己的觀點要符合我國的法治現狀以及我國的國情。與此同時,要提出有建設性的立法建議,還需在此基礎上閱讀大量的法律資料,并且借鑒國外優秀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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