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終止勞動合同匯總六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
關系: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后,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
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用人單位依據上述4、6、7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9、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10、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了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準后,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并簽字認可。
三、終止勞動合同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單位了解、收集員工本人情況(因病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鑒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轉崗后仍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其他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醫療期、是否能繼續工作等,了解并確認后再予以是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對員工的情況及意見說明。
3、收取員工治病時的診斷證明、病例、每日清單等。
4、整理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發放數額,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1.3款:職工因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仍無效的,累計曠工達七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2款: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十五天或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注:曠工天數計算須除去國家法定節假日十一天及員工的正常休息日、公休日、調休日。
二、程序
1、取證
要求用工單位在員工曠工期間,向其下發《曠工通知書》并要求本人簽字認可。若聯系不到,即時派人到其家中家訪并拍照取證及要求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未能家訪的,改為快遞郵寄并要求郵局投遞時由本人或直系家屬(父母、妻子)簽收及注明與其的關系,留取郵局簽收的回執。若郵件被退回,一定要索取退回的憑證查其原因。否則,登報告示。
2、資料準備
員工考勤記錄、曠工通知書送達的情況、歷次曠工資料及處理結果、登報的報紙、用工單位的處理意見。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相關手續。
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
程 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程序
1、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應告知員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送達并告知不予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及相關手續。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XX同志,性別女,年齡XX周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教師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因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于XX年XX月XX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
年月
說明:
一、此證明一式六份。單位、個人、勞動仲裁、勞動保險機構、人事檔案各一份。
二、員工流動、待業和重新就業,應憑此證明辦理轉移、錄用、登記待業和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三、辦理此證明書,應帶《勞動合同書》作為審查依據。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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