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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時間:2022-07-24 19:41:35 勞動合同

【實用】勞動合同模板10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勞動合同模板10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駕駛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可視乙方適應工作能力酌情增減。試用期滿合格不再另行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2.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二、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駕駛員工作,同時亦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活動或其它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乙方完成其它臨時性工作任務。

  三、 工作報酬及支付方式

  1.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加補貼的工資制度,即月基本工資為_______元,按車輛行程每公里補貼_______元,午餐補貼每月_______元。

  2.前款所述工資制度具體執行標準甲方有權適當調整,但調整后總額不得低于前款約定數額。

  3.每月工資通過第_____種方式發放

  (1)現金發放

  (2)發放至乙方銀行卡。銀行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有關職工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乙方在安全、衛生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五、勞動紀律

  雙方都必須遵守國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的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法規,不超限、不疲勞駕駛等,確保交通運輸安全。

  六、勞保福利待遇:

  1.按駕駛員崗位要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乙方安全行車,不出現機械或道路交通肇事事故,甲方每月發安全獎______ 元。

  3.甲方按駕駛員崗位要求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4.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三年以上,甲方為乙方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5.乙方工傷,甲方按國家規定標準給予工傷待遇。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駕駛員崗位工作的可以請病假,病假期間停發工資,改按日計算,每日補助生活費______元,如病假超過三個月仍不能正常從事駕駛員工作,甲方可安排乙方從事其它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相應調整乙方工資報酬。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自理,甲方可酌情予以補助。

  七、乙方工作紀律:

  1.自覺遵守國家交通運輸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調度,積極勞動,爭創一流工作業績。

  2.按甲方規定維護保養車輛,非因特殊情況并經甲方認可不得讓車輛帶病運行。

  3.未經甲方事先認可,不得有償或無償為家庭、親友或他人(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帶客帶貨。

  4.不得為增加里程而繞道行使。

  5.不得在甲方公司以外任何單位組織兼職。

  6.不得泄露甲方客戶名單和其它商業秘密。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構成違約:

  2.乙方經試用不能勝任甲方工作時。

  3.乙方因失職或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甲方壹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含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超過三個月同時又不能勝任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崗位工作的。

  5.公司經營虧損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6.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勞動教養行政處罰的。

  7.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構成違約:

  (1)乙方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強令乙方冒險作業或違規作業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4)乙方可以正常從事駕駛工作,但甲方不提供車輛或拒不安排乙方從事駕駛工作的(臨時性安排做其它工作除外)。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違約責任

  除前面所列情形外,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解除本合同。否則即為違約,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沒有造成損失或損失難以計算的,應償付對方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

  十、責任分配

  乙方在履行甲方公司職務或執行公司任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民事權利由甲方享有,民事責任也由甲方承擔,但依照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乙方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甲方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在公司內部依照有關規定向乙方追償。

  乙方在履行公司職務和執行公司任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均由其本人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C。以完成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個月的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

  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____路____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____部門(或崗位)擔任____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____元;(若實行計件工資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____)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具體部門、職務)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應寫明績效工資 別成為糊涂賬 績效薪酬是筆“糊涂賬”的狀況在許多單位并不罕見?冃匠隁w于浮動薪酬,采納口頭約好的方法存在法令危險,應經過勞作合同來清晰。

  績效薪酬不明引發爭議

  本年8月, 小周曾帶團到美國,由于酒店價錢與其時約好的不符,公司讓她用當月的績效薪酬來承當酒店價錢上漲給公司形成的丟失。但小周以為,價錢發作的問題是公司方 面沒協調好,不該由本人來承當丟失,需求公司按約好發放績效薪酬。而公司則以為小周給公司形成了丟失,沒給予處分就不錯了。 在洽談不成的狀況下小周提出了辭去職務,并向裁定請求立案。在收拾舉證資料時她發現,本人和公司簽定的勞作合同只注明晰基本薪酬,績效薪酬采納的是口頭約好,底子無法舉證。 勞作合同不寫績效薪酬

  對此HR顧問查詢發現,在大多數服務行業的一線出售等崗位,多是按工作量約好了績效薪酬,但在勞作合同中,兩邊都只約好一個基本薪酬,績效薪酬卻一帶而過或爽性不寫,乃至僅僅口頭有個大致許諾,很簡單就形成糊涂賬,由此埋下勞作爭議危險。

  某服裝品牌的導購員王芳說,她當前已換了三個店了,而脫離前兩家公司的.緣由都是由于提成約好模糊不清,招致發作膠葛。她說,由于合同里通常不寫提成,只靠口頭約好,有的老板能夠由于效益欠好就不肯給提成,招致發作膠葛。

  公司擬定詳細薪酬準則

  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王天任律師分析,績效薪酬是按業績考核斷定的一種薪酬分配方法,公司有實施月績效薪酬的,也有實施年績效薪酬的。這是當前許多公司采納的業績考核方法,能夠推進員工的積極性,但又由于績效薪酬歸于浮動薪酬,沒有定額,通常不寫到勞作合同里, 一旦因而發作爭議就給員工的維權帶來了難度。

  在實際操作中,盡管績效薪酬歸于可變量,無法將詳細數額寫入勞作合同,但能夠將績效考評以及分配的方法寫進去。如果在合同中約好這有些“依照崗位酬薪準則”來履行,公司需求擬定相應配套的酬薪準則來標準。由于依照關聯法令規定,用人單位削減勞作報酬而發作的勞作爭議,用人單位承當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操作指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

  中國勞動保障報訊,張某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在解除協議上簽字,此后張某因病住院,要求享受醫療待遇,公司稱雙方已無勞動關系。對此,白永亮律師認為,依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當以用人單位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為標準,即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為標準。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在最壞的情況下,你可在辭職后30日到新公司工作。你應盡快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如原單位同意,當然可以提前辦妥,但在與原單位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應與原單位盡量協商解決,必要時相應賠償損失;如你在未了結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就到新公司上班,就違反了法律,新公司也要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 篇6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廈康利(廈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對原簽訂的租賃合同(編號)簽訂如下解除協議:

  一、原租賃合同方

  1. 原租賃合同甲方;廈門藍色海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 原租賃合同乙方:

  3、原租賃合同物業管理方:廈康利(廈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約定事項

  1、乙方租賃甲方原康利金融大廈 樓 單元,租賃合同面積平方。現解除物業合約,本解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原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自動解除。

  2、乙方同意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租賃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應付甲方的費用,逾期甲方保留以¥元/天向乙方收取滯納金。

  3、乙方同意本協議第二條第 2 款費用結算終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4、本協議簽署當日,甲方可對本協議的物業單元進行停水、停電并做封鎖。同時視為該單元物業租賃使用權已交回甲方。甲方即日起可正常方式另行對外出租或經營。

  5、本協議約定乙方可清理帶走的物品為:(另加附件說明:)。

  6、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對本協議第二條第 5 款約定的物品清理完畢,逾期未。清的甲方可將視為乙方遺棄物處理,甲方清理乙方本遺棄物品中產生的清運費用由乙方承擔,F場需拆除、破損、遺失等的賠償由乙方承擔。

  7、本協議簽訂后,經甲方對租賃物業現場驗收無異議,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賃物的鑰匙,在乙方簽署《 退場確認單》起本協議即刻生效,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8、乙方在撤場過程中,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及裝飾(包括但不局限于門、窗、地板水電設備設施)否則雙倍賠償。

  9、本協議簽署日結清:管理費、水電費、公攤費共計人民幣¥破損、改造、拆除、恢復費及清運費人民幣¥¥元;

  10、乙方原已繳交裝修保證金等人民幣¥述費用的抵扣多退少補。

  1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

  12、其他具體撤場執行細節以雙方書面確認為準,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雙方簽署

  甲方:康利廈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授權人簽署授權人簽署

  蓋章: 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簽署地:廈門

勞動合同 篇8

  1、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對于新入職的員工,須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亦即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簽合同一律不許錄用。

  (2)通過完善員工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若員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企業對此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二倍工資如何計算?二倍工資的性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對于企業來說,最大的風險就在于合同到期后,若員工遲遲不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段期間,企業是否也要因為對方的不作為而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能有些企業會想,我已經讓員工簽,但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個責任應該不用我企業來承擔吧?但是這一法條設置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權益,以避免因約定不明而致使員工在糾紛和爭議中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從本法條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僅取決于是否確實存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而并不受不簽合同緣起于誰的過錯的影響。

  3、二倍工資的時效如何確認?

  「案例」范某xx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范某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xx年5月~20xx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乙公司則抗辯已過了仲裁時效,法院認為范某的請求已于xx年5月過了仲裁時效,判決駁回范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1個月,仲裁時效為二倍工資計算終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過12個月,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不再計算二倍工資。勞動者若要主張二倍工資,應及時行使權利。

  4、員工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是否有效?

  員工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辭退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勞動者的此類聲明并不免除用人單位的義務。特殊員工除外。

勞動合同 篇9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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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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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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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ǘ﹦趧右幷轮贫扰c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秳趧雍贤ā分腥狈Υ_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秳趧雍贤ā穼嵤┖笃降鹊膭谫Y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擔任務,擔任_________工種。乙方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工作)條件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應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因生產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時,須經乙方本人同意,并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

  2.甲方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同乙方協商確定的具體工資標準和工資方式以及獎金、津貼、補貼如下:_________.

  3.甲方應當每月按期給乙方發放工資。超過當月規定發薪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額的__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4.甲方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六條 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按不超過本人工資的_________%,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繳納退休養老金。

  2.因第七條第二款第(2)和第3款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1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滿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于乙方標準工資1個月的補償費,生活補助費、補償費分別合計最高不超過12個月乙方標準工資。

  3.甲方參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向待業保險機構繳納待業保險基金,乙方待業期間可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4.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醫療終結,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殘廢的,由甲方發給殘廢金。乙方因工殘廢或患職業病死亡,由甲方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殘廢金、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其工作時間長短給予3至6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發給不低于本人原工資60%的病假工資。

  6.乙方為女職工,其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7.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假日、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是:_________.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因停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3.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4)乙方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4.乙方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試用期內應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第2款規定的;(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乙方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補貼;

  2.甲方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3.甲方按國家規定的補貼項目,每月應發給乙方共計_________元;

  4.除國家規定以外,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6.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應為甲方服務_________年。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_________元;

  7.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 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標準是:_________.

  第十條 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等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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