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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時間:2021-12-11 08:22:12 勞動合同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錦9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錦9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 系 電 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 系 電 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乙方自愿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工作,甲方決定聘用乙方為兼職財務會計。

  乙方的主要工作內容為:

  1、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

  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并負責妥善保管好甲方的相關財務單據,原始憑證和資料等;

  2、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負責納稅申報及稅務年檢等工作;

  3、為甲方提供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使甲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享受

  稅務政策,提高經濟利益;

  4、對甲方提供的各項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憑證、賬簿及報表的真實

  性,合法性和準確性。

  第三條 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乙方在一般情況下可自由安排工作時間,不受公司考勤制度約束。但乙方每周應至少回公司一次匯報工作情況,協助和處理財務方面的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出席公司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如時間較為緊急等),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應及時配合。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財務會計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公司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

  4、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獎勵和處罰的政策和標準依照

  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執行。)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及合理享受公司規定的待遇;

  2、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3、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會計職務,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2、獲取勞動報酬;

  3、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監督,不得從事有損于公司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公司的業務數據、商業秘密和有關財務數據,如造成財務數據丟失或泄密,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在履行會計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資1000元;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應聘會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2個月以上;

  3、公司被撤銷。

  第七條 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會計職務。

  第八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

  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用人單位) 乙 方:(勞動者)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勞動合同 篇2

  (適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編制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試用期為_______(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

  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工資_____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

  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護措施,并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的發放標準應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勞動合同 篇3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 篇4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可視乙方適應工作能力酌情增減。

  2.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

  2.從事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8小時,且必須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經與乙方協商后進行。

  客服工作時間:_____________ 。如果公司做活動,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配合公司一切安排。

  四、勞動報酬

  1.計時工資。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底薪加提成,底薪________元+提成_______。

  2.甲方于每月______日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當月工資給乙方,乙方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計發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4.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的帶薪假期,按本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工資。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甲方按照國家、省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4.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辦理。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

  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㈠勞動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⑶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⑹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⑻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⑼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照第⑺、⑻、⑼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7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3.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⑴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⑷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⑸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⑹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等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無效的;

  ⑺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⑺項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⑵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勞動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⑴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⑵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⑶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本條第(一)項第4點情形之一,合同期滿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甲方在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㈢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㈣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再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地 址: 工商登記注冊類型:聯 系 電 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身份證號碼:文 化 程 度: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使 用 說 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須具備法人授權的委托書)和職工(乙方)親自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作制的,應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使用藍黑、炭素墨水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種情形中的第 種情形確定:

  1、固定期限:從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

  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

  起至完成 工作任務時止。

  (二)試用期

  本合同的試用期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包含在

  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甲方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門 崗位(管

  理技術崗位或生產操作崗位)從事 工作,其職務(或工種)為 。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三)合同期內,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的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資制度。

  (二)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三)如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不能執行前兩項規定的工時制度的,甲方可執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 工作制度。

  (四)甲方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節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帶薪休假。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有權依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并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貴陽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貴陽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根據甲方現行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形式按以下三種情形中的第 種情形確定:

  1、計時工資,期工資標準為元/時。

  2、計件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資標準為元/月。

  乙方津貼、補貼、獎金或績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確定的工資分配方式執行。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方式予以調整。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當月/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

  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工資。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按《勞動法》、《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七)對乙方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甲方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五、社會保險

  合同期內,乙方根據甲方安排提供勞動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國家、貴州省和貴陽市的有關規定,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按規定比例承擔社會保險費用,并按規定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由乙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甲方應將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和扣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勞動合同 篇6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

  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6.什么是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發事在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或雖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閱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序,對原合同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補充,而不是簽訂新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繼承有效,對雙主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

  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包括哪幾類?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轉載)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

  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

  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

  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7.職工醫療、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幾種情況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含職工醫療、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對于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合同期滿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仍由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醫療等待遇。

  18.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轉載)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系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由于本身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適應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2)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及其法律后果: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協調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9.競業禁止條款主要內容有哪些?

  1)限制的范圍條款:主要包括時間限制、地域限制、領域限制等;

  2)禁止引誘離職條款:職工離職后負有不得誘使其他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離職的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3)補償費條款:職工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企業應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具體標準可由雙方約定可執行相關行業或地方規定。

  20.保密協議主要包括哪些內容?(轉載)

  通常情況下,保密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對第三人合同義務條款:此條款主要針對新聘用員工。企業在聘用新員工時應調查其在進入本企業前是否承擔了對原企業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如承擔了對前單位的保密義務,則應保證在企業工作期間不利用前單位的員工保密信息為本企業服務;

  2)義務明示條款:此條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義務明示為合同義務;

  3)企業商業秘密范圍條款:A。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劃分,列舉所有屬于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內容B。對該員工所在崗位涉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作進一步詳細規定;

  4)員工義務的具體描述

  5)對公知領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給員工以對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機會,如果能證明有關信息沒有秘密性那么該職工可以解除對該信息的保密義務

  6)職務成果條款:應包括員工在職期間產生成果應及時報告。對職務成果實施、轉讓、歸屬等明確約定,對非職務成果應由企業確認,并規定對職務成果的獎勵和報酬的額度的比例。

  7)離職后保密信息載體的交還

  8)關于補償:明確由于企業已經支付員工工資、資金等勞動報酬,可以考慮將員工現有工資中一分部分名目列為“保密津貼”等,并約定員工離職后承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9)違約責任:可根據違約的不同情況約定違約金

  需要注意,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范圍可以盡可能的寬一些,而競業禁止是對員工擇業自由其他勞動權利的限制范圍不宜過寬,如果過寬在產生爭議后會引起對企業不利的司法干預。

  21.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2.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時,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期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3.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時,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期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7

  一、專題界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它是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的一種,屬于法律賦予給勞動者的有關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一般包含即時解除和預告性解除兩種情況。在這一主題里,我們主要討論這兩種單方解除的條件、責任關系、經濟補償與賠償關系以及解除的程序很注意事項。我們還收集了與此相關的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規,以及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常常遇到的熱點問題。我們的在線咨詢也將隨時為您提供服務。

  二、名詞解釋:

  預告性解除: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賦予給勞動者的辭職權。其基本含義是:1,預告辭職的程序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不得以人事檔案或扣發工資相要挾。

  即時性解除:這是法律賦予給勞動者的即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即時辭職的三種條件: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員工提出辭職,辭職前一個月的工資該扣嗎?

  【案例】王華是某消費品公司的銷售員,因個人原因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完人事離職手續。但卻遲遲未收到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銷售獎金。王華多次與公司人事部聯絡,但雙方各有各的理由,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于是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公司方面有其不發放工資的理由:原因一、按照公司流程,員工必須在離職前完成《離

  職移交單》所規定的相關手續,才能領取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等費用,但是直到月底發放工資時,人事部還是沒有收到王華完成的《離職移交單》;原因二、人事部收到王華所在部門的書面通知,告之王華與經銷商有未結清的促銷款,而財務部也通知人事部該員工有20xx多元借款未結清,所以不能發放工資。于是,人事部沒有發放工資,并曾多次電話和傳真通知王華盡快與財務部聯系解決掛帳事項。

  在仲裁庭上,公司提供王華在經銷商處簽字的退款單和在財務部留存的借款單,以此支持公司不發放工資的行為。而王華也舉證,在離職前已經完成了《離職移交單》,但是由于忽視公司流程沒有將此表傳真到人事部,而是傳真到財務部。

  仲裁庭最終判公司必須于7天內支付王華工資及其它合理費用,理由是根據《勞動法》

  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有些地方對于工資支付有特別的條例,比如上海市勞動局發布關于《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滬勞綜發(95)59號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工資:(1)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經濟損失,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實得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評析】 本案中的被告公司其實已經掌握了合理的證據,證明王華違反公司紀律、與經銷商有賬目往來,同時也有王華留在財務部的未結清的借款。較合理的做法是公司應該在第一時間書面通知王華在規定時間,來公司給出解釋;如果涉及金額頗高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公司擅自扣除王華全部工資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沒有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最終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給出以下建議和經驗:

  1、公司不能無故扣除員工的工資,當部門提出要求扣留員工工資時,人事部必須向其索要可靠證據,并在第一時間提請法律有關保護,不能擅自扣留員工的工資。

  2、必須完善公司人事制度,做到制度公示,最好的方法是請每個員工簽字確認公司制度。

  3、財務部門必須按月定期檢查員工借款情況,如發現問題可及時解決,不要把問題積壓到最后,“秋后總算賬”,到時吃虧的還是公司。有些問題可以事前規定“游戲規則”,例如:在借款單中應該寫明,員工在一個月內未歸還借款,又無合理解釋,本人同意財務部通知人事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所欠借款。這樣可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4、完善公司薪酬制度。為防止銷售人員和經銷商之間有財務問題,而一旦員工離職,公司沒辦法追回損失的現象,建議人事部門可以改革銷售人員薪酬制度,事前預留一定的金額,以備后用。

  5、加強員工培訓。對于銷售人員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公司,要加強員工培訓尤其是作為溝通紐帶的各地銷售助理的培訓,提高各地銷售助理的工作準確性和責任心,使其能夠及時、準確地記錄上報當地銷售人員的銷售業績;避免因信息滯后,而帶給公司的損失

  案例二:員工解約是否需要退還培訓費?

  【案例】林某是一家三星級酒店的廚師,1996年12月林某進入該酒店時與酒店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1997年初酒店經過市場調查后發現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場前景很好,于是酒店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廚藝學校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培訓。在這三個月期間,酒店照常發放給林某基本工資,同時為林某在香港的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六千元。林某回到酒店后推出一系列港式菜肴果然給酒店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1998年1月,林某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酒店與林某經過多次協商,林某仍然堅持離開。在林某與該酒店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須承擔違約金四千元。林某愿意交納四千元違約金,但對酒店提出的支付培訓費六千元的要求卻不同意。酒店向林某追索培訓費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評析】本案的爭議在現實生活中較具典型性,用人單位支付了大筆培訓費培訓本單位職工后,職工卻不愿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不僅損失了培訓費用,而且往往是為競爭對手培養了人才。本案中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訓費。

  首先,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訓學習不是一種基本職業技能訓練,而是一種提高訓練。該酒店不負有對林某進行廚藝水平提高培訓學習的義務。

  其次,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精神,即享有向職工追索培訓費權利的用人單位,必須是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的用人單位。酒店為林某提高廚藝出資六千元進行培訓,有支付貨幣憑證因此林某所在的酒店具備了向職工追索培訓費的必要條件。

  第三,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六千元培訓費。因為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企業出資(有支付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業務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就本案而言,林某與酒店沒有就有關培訓事宜簽訂培訓合同,只能依照勞動合同執行,林某應該在該酒店繼續服務至合同期限屆滿--1999年12月。現在,林某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違約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四千元及林某的違約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酒店支付的六千元培訓費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案例三:未按約取得報酬,職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20xx年10月李紅到一家私營賓館打工,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600元,還必須先交押金1000元。20xx年3月,該賓館以效益不好為由,每月僅開給李紅300元的工資,李紅氣不過便提出與該賓館解除合同,要求補足工資并退還押金。誰料想,賓館竟以合同未滿期,擅自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為由,拒絕了李紅的要求。

  【評析】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2條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押金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賓館收取押金的行為是違反上述規定的,故應將1000元押金歸還李紅。另據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李紅與賓館所簽合同未滿期,但由于賓館未按約定支付工資,李紅完全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構成違約,還能要求其退還押金和償付所欠的工資。若賓館拒絕,可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后,李紅如對仲裁不服還可在接到仲裁之日起60天內向當地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熟悉相關法規,了解在什么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這樣就能夠避免因員工借口離職而造成自己的被動,防止不必要的人才流失。

  案例四:一個多人上崗培訓費的離職糾紛案

  【案例】公司招收10名工人后,出資2萬元對其進行為期10天的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工作,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為3個月。其中一名工人張某在試用期內工作10天覺得工作吃力,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試用期內由于不慎違反操作規程,將價值4000元的毛坯件損毀,擔心將來再出現類似問題而賠不起,也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名工人劉某工作1年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人趙某工作2年合同到期,要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公司認為趙某技術水平高,提出與其續簽合同,趙某不同意,公司則要求其退還20xx元培訓費,借此促使其續簽勞動合同。該公司根據上述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在法定申訴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張某、李某、劉某、趙某各付公司20xx元培訓費,李某還應賠償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評析】這是多起因用人單位追索培訓費發生的勞動爭議案。

  這類爭議比較多見,往往是當職工要求調動、解除勞動關系、違約出走時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后,依據1995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 264號)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審查用人單位有無追索培訓費的權利。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索培訓費,必須持有本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費用憑證。否則,無權向勞動者追索培訓費。經查,本案中該公司已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培訓招收10名工人的出資憑證,因此該公司享有追索培訓費的權利。這是處理追索培訓費爭議的前提。

  2.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本案中該公司出資培訓工人張某、李某,但是他們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該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訓費。

  3.只有在試用期滿,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方可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中工人劉某工作1年后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約定的合同期限履行義務,屬違約行為,應依據上述計算辦法的精神,付給×公司1000元培訓費。

勞動合同 篇8

  委托人:XXX性別:X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住址:

  被委托人:XXX性別:X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項: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XXXXX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 篇9

  競業限制的定義: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新版勞動合同法。

  保守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的主體:

  商業秘密的主體:1、企業董事、經理(法定);2、組織經營需要的勞動者(約定)。

  1、也就是說,對于企業董事與經理(即一般意義上之企業經營者——總經理)不需約定,在其任期內有著法定的義務;

  2、而對于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約定之。

  競業限制的主體: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針對的是特定的對象,即掌握用人單位經營秘密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等。普通職工雖掌握一定的公司經營機密,除非個別特定崗位,否則將得不到支持。

  競業限制的條件: 企業有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沒有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則無從談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

  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第二,該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三,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競業限制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以前規定為三年)

  地方性規定如《深圳市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二年,超過二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協議,可以隨時解除協議,但應當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對方。

  競業限制的范圍與地域:與本單位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合同范本《新版勞動合同法》。從事經營同類產品(業務)且有競爭關系。地域應經雙方在協議內約定。

  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額:雙方約定,但是地方有特別規定。

  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而《珠海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22條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該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還有的地方規章規定由當事人雙方自主約定補償標準,如上海《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

  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由協議雙方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約定。

  常見問題問答:

  1、 競業限制的補償何時支付?在勞動合同內約定,工資內的一部分屬于競業限制補償金行不行?

  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不應該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由工資內一部分支付,實踐中有會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而非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案例。

  2、 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補償金或者約定了補償金而企業方沒有履行,在競業限制協議期限內勞動者是否仍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答:《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明確了經濟用人單位與具有保密義務的特殊群體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內容,并需約定經濟補償金。但仍未明確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該競業限制協議就無效,勞動者是否就無需繼續履行協議。從公平原則來看,用人單位運用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員工離職后的活動時,應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實際司法實踐中也采納了用人單位未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觀點。

  地方性法規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但值得一提的是約定補償金的支付日與員工違約日孰早孰晚將是判定誰違約在先的主要依據,也是判定協議雙方誰該承擔違約責任的關鍵因素。比如協議約定勞動合同解除后半年內支付第一筆經濟補償金,結果勞動者遲遲等不到經濟補償金,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第五個月就去一家具有競爭業務的同業去上班了,此時會被裁定勞動者違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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