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無故曠工
勞動合同法無故曠工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于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范圍。
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補充:
那樣不能算的。。。
但是要注意還有其他限制條款的。
追問:
因員工在其崗位未能勝任故公司給予調崗。員工并為按照公司規定到崗報到,無故曠工數天,公司是否可按照規定給予處分?
回答:
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但規章制度的內容、程序必須合法,曠工也要留下證據。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未明確規定曠工最高扣多少工資,曠工口薪資應該是用工單位的自己制度規定,大多數的單位對曠工的扣罰是曠工一天扣三天薪資,連續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服處罰,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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