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推薦】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拒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如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一樣,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變更。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
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為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主要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負擔,對于那些符合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即: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
二,勞動者希望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本人沒有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對這一制度認識模糊,實踐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誤區,本文作者將做全面分析。
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誤區。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下面筆者進行分析。
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0條規定,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規定:“關于續延勞動合同的`問題,要認真執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兩種用人制度存在的差異。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注意保護其他老弱病殘職工的利益。”
7、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9號)
第1條規定:“關于簽訂和續延勞動合同問題。對于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對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按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工制度轉換的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做出一些特別規定。”
從上面內容可知,簽訂無固定期限既要具備客觀條件,又要具備主觀條件,客觀條件是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滿十年,主觀條件是勞工雙方都愿意簽訂該合同。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為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確定終止合同的時間,于是很多人也不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終止。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究竟可以終止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終身制一樣嗎?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而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終止的。
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終止期的,只是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相對不太確定,期限相對比較長。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理論上都可能是終身雇用的勞動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簽到勞動者退休的時間,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實際上這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了。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終身制一樣嗎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終身制”、“鐵飯碗”。
終身制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一旦與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要對職工負責一輩子。職工退休后企業依然要負責,直至職工死亡還要負責殯葬和遺屬的生活等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隨著勞動關系的市場化,這種“終身制”、“鐵飯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有條件的長期雇用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的就業年限范圍內、有勞動能力,在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沒有嚴重經營困難的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保證勞動關系相對長期穩定,甚至到勞動者退休。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終止的,且它不同于“終身制”。更多具體的勞動合同問題會出現在我們實際生活和工作中,當您遇到無法解決的法律難題時,請咨詢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意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一文:
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室內、外租花業務由乙方承接擺設,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條款:
1.擺放各種花卉植物的品種以雙方能接受的`價格為準,并將花木價格清單(經雙方蓋章簽名后確認的)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確定花擺放地點為:_________,雙方核定租金為_________,租金付款日期為每月_________日前。
3.如甲方提出需要增減或更換其它花卉的品種,按預算標準進行增減相應的費用。
4.經雙方協商本租花合同從_ 20xx年xx月xx日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職責:要愛護所有擺放的植物,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的需按花的價值給以賠償。
6.乙方職責:保證所擺放的植物生長正常,無病蟲害,及時修剪植物殘枝,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并定期派人檢查植物生長情況,生長不好的植物免費替換。
7.雙方必須遵守合約,一方如解除合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以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執行本協議,如發生爭執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 20xx年xx月xx日 _ 20xx年xx月xx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
你尊敬的各位領導:
您好!
我叫xxx,本公司職業是:xxx,20xx年xx月與本單位簽訂為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申請續簽勞動合同。
在過去的xx年里,我在本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一切規則,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鑒于此,我更是盡心盡力做好這一份工作,我都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當然在工作中也有待改正的地方,這里還是要感謝領導和同事們給我糾正。
在本公司,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我們生產工藝技術的工作,我熱愛這行工作。我希望能夠繼續為本公司服務,懇請各位領導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我必將更加努力的工作,遵守職業道德,虛心學習,將專業知識與實踐更緊密地結合起來,以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努力發揮聰明才智,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每一份工作,為本公司的工作發揮力量。
基于以上所述,我申請改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并希望得到領導的認同。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8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9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等于回到了“終身制”,更不會使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勞動關系退回到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終身制”。
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終身制”、“鐵飯碗”。
終身制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一旦與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要對職工負責一輩子。職工退休后企業依然要負責,直至職工死亡還要負責殯葬和遺屬的生活等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隨著勞動關系的市場化,這種“終身制”、“鐵飯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有條件的長期雇用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的就業年限范圍內、有勞動能力,在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沒有嚴重經營困難的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保證勞動關系相對長期穩定,甚至到勞動者退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而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終止的。
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終止期的,只是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相對不太確定,期限相對比較長。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理論上都可能是終身雇用的勞動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簽到勞動者退休的時間,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實際上這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了。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依法變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論職工表現如何都要用到退休為止的“終身制”、“鐵飯碗”。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過錯的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則規定:因為三種特殊情況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四種情形下企業可以裁減人員。
顯然,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企業和勞動者都是可以協商或者單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限制性規定。所以,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無論職工表現如何都要終身使用的“終身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必須具備三種特定條件才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之簽訂或者續簽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其實并沒有真正從根本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其致命的弱點在于,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單位自愿或者失誤的前提下才可能實現,實際上是企業的選擇結果。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并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四種情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2
甲方(聘用企業):_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 :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備注: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復寫或復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簽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寧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到______止,期限為______天。
第2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
第3條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 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______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后,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后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小時,每周不超過______小時。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3
用人單位(甲方)限責任公司
住所東勝區吉勞慶北路14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王成
勞動者(乙方)性別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甲方與用工單位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條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的,則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屆滿之日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班________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
長辦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將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做入乙方的工資,由乙方自己負責交納。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十、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一、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鄂爾多斯市佳泰和物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代理人(簽字):年月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
其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
這種情形與前面第一種情形怎么區別,這是很多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疑惑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這里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其意義絕非是說用人單位原來都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現在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而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此之前,該單位實行的都是“鐵飯碗”。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與之類似,這里指的是國企改制打破鐵飯碗,要求重新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度是為了加強用工的靈活化而不是僵化,因此此種情形下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更加嚴格。在這種情形下(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除了連續工作滿十年之外,還需要另一個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連續工作滿十年,也不要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簡單的說,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么只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法律不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在不是屬于“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它情形,確定是否屬于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其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失性解除情形和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包括四個條件:
一,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后開始計算。如果施行前已經多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次數不計入“兩次”內。如果連續簽訂兩次甚至更多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不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情形和第四十條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
三,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者沒有明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5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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