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14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勞動合同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方______用戶______乙方______家庭服務員______協商同意,簽定服務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一、甲方______用戶______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規定以外的勞務負擔。
2、向乙方提供與甲方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食宿,不得讓乙方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勞動,在工作上給予熱情指導。不準虐待。
4、負責保護乙方安全。
5、按月付給乙方工資元。
6、乙方在服務過程中,因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和經濟賠償的要求,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壓錢和物以及毆打、威逼等侵權行為。
7、不得擅自將乙方轉換為第三方服務,不許將乙方帶往外地服務。
二、乙方______家庭服務員______的權利和義務
1、自愿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
2、熱心工作,文明服務,遵守公共道德和國家法律、法規。
3、不得擅自外出,外出時要跟甲方______用戶______說明外出原因。不帶外人去甲方住處,不準私自翻動甲方物品,不參予甲方家庭糾紛。未經甲方答應私自外出或違反上述規定,發生問題責任自負。
4、服務期間,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均由自己負責。
5、有權拒絕,轉換為第三方服務,或帶往外地服務。
三、合同解除:經雙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服務合同。
四、本合同經雙方商洽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訂立后馬上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協商一致,共同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元,于次月_____日前發放(預留第1月半月工資,在合同解除時結算)。
三、管理制度
1、自覺遵守店規店紀,要講文明、講禮貌,要積極進取,愛崗敬業,善于學習,掌握技能。
2、要著店裝上崗,要儀表端莊,舉止大方,規范用語,文明服務,禮貌待客。
3、工作時間不準離崗,有事必須請假。
4、在工作之余發生意外傷害后果自負,夜不歸宿或發生違法行為本店概不負責。
四、衛生制度
1、公用餐具應每日清洗,餐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2、服務員每天要按程序、按規定和要求清理餐廳衛生,要認真細致,管理好餐廳的物品。
五、考勤制度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2、請假1天扣除當日全額工資,曠工1天扣除3日全額工資。
六、獎罰條例
1、上班遲到、早退,每次扣除10元。
2、對份內的'工作出現拖延、不予理睬、粗心大意,造成損失者,每次扣除20元。
3、員工之間發生打架斗毆事件,每人扣除200元,后果自負。
4、對于工作突出的員工,年底給予獎勵。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乙方若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得到甲方同意后批準方可解除。
2、如合同期未滿,乙方自行解除合同,甲方將不予發放當月工資及預留的15天工資。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試用期(有/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為 ,工作地點為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
第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計時/計件)標準為 。其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
第五條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項目為 。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乙方發生工傷時,甲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合同4
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勞動者有過錯的
對于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里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有關勞動合同5
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于雙倍工資的索賠,簽定勞動合同。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
如何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結合我們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上百個相同案例經驗,簡單談談,給勞動者一些提醒: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9、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0、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證據的情況下,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經過多年的經驗,從上百個案件中操作中總結出一套如何有效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運作方案,我們將針對每個勞動者的具體案情,設計出具體的索賠維權方案。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采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納。作者:張峰律師--勞動仲裁律師 未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
有關勞動合同6
1、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4種:
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第三人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法院訴訟。
2、上述4種方式是《合同法》規定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至于當事人選擇什么方式來解決其合同爭議,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當事人采用哪種解決方式。
3、對于解決的方式,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選擇,并把選擇出的方法以合同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后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4、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則將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5、合同爭議的解決應當首先尋求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途徑。
6、了解、分析合同簽訂、履行的過程,找出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
7、可從簽約主體、簽約程序-合同內容、合同履行行為、違約責任條款這幾個路徑進行分析。
8、分析合同效力,明確過錯責任,是還是有效合同,是無效合同還是未成立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效力待定合同。
9、分析認定有關合同履行中的相關證據材料。
10、提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案。
有關勞動合同7
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由于 原因,致使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
簽訂的 家庭居室裝飾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協商后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已完成設計工作包括:
二、合同費用結算:原合同的設計費總額為元(幣種為人民幣 )。根據乙方設計工作實際完成情況和原合同中對設計費的'約定,甲方應付共計xx元,甲方已付xx元,甲方應付未付xx元(大寫:元整),除此之外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擁有包括設計成果在內的本項目資料的著作權。甲方保留在本項目中繼續使用、深化該設計、或將設計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設計單位參考的權利。
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本協議生效、原合同終止。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有關勞動合同8
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變更》。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變更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有此用人單位為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許多變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對考試不通過的職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這種形式是否合法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變更。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似乎公平,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不具有約定力。用人單位對原合同仍應履行。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執有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有關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為期 3 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月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內
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合同10
吳小姐從本市某大學畢業后,與本市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吳小姐積極肯學、工作努力,一年后,企業選送吳小姐前往外國的投資公司進行培訓。出國培訓前,企業與吳小姐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雙方約定:公司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一年的專業培訓,吳小姐在培訓結束后為企業服務十年,否則賠償培訓費8萬元。吳小姐如期去外國培訓了一年,結束培訓后即回企業工作。又一年后,雙方簽訂的三年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此時,企業要求吳小姐按服務期約定續簽勞動合同,吳小姐則不愿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吳小姐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現雙方合同期滿,自己不愿續簽,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合法合理。雖然與企業簽訂有培訓協議,但其效力低于勞動合同,現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培訓協議也就不再有效。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公司認為:雖然吳小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公司與吳小姐之間簽訂的十年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該協議已成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吳小姐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繼續履行服務期。
看來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究竟以哪份合同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其中的一項就是“勞動合同期滿”。以上規定說明,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那么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依照協商一致的續訂合同原則,雙方均不得強行續簽合同。
問題在于雙方之間存在一個服務期問題,雖然《勞動法》對服務期沒有具體規定,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以上規定明確:在企業出資培訓勞動者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作出服務期的約定,勞動者一旦接受了培訓、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就必須嚴格履行服務期義務,否則被認為是違約行為。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進一步規定:“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當初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了培訓,吳小姐承諾在培訓結束后為企業服務1年,雙方簽訂的培訓與服務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吳小姐在接受了企業的出資培訓后,應依法承擔為企業服務十年的義務;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要求吳小姐續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服務期,吳小姐應當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吳小姐不愿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是一種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有上面的規定,但是從培訓協議和服務期限,以及違法服務期限的賠償來看,顯然并不很合理。吳小姐被送到國外培訓一年,卻約定的服務期限是1年,違反服務期限的賠償是8萬元。阿華認為,吳小姐可以約定顯失公允,要求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認定這個約定為無效條款。
有關勞動合同11
甲方:株洲二中教育集團云田中學
乙方:
為加強學校宿舍管理,根據學校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聘用乙方負責男(女)生宿舍管理員(以下簡稱:宿管)。雙方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一、乙方工作職責:
認真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宿舍值班紀律,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如因特殊情況,需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并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在工作中不做有損學校聲譽的言行。
關心愛護學生,多做學生思想工作,遇事沉著、冷靜、不簡單粗暴。在宿舍內對有困難或有病等情況的學生,要及時提供幫助,并向值班老師報告。
嚴格執行學校的作息時間,認真登記來宿舍探訪人員情況,定時開關宿舍大門。未到開門時間需要進入宿舍的學生,必須持有學生科證明,方可入內。
每天早晨起床鈴響后,管理員要配合值周老師催促學生起床;每天晚上就寢前30分鐘,檢查督促學生按時就寢,禁止非我校學生住宿。
每天檢查、登記各寢室學生的.衛生清掃情況,洗涮用品、鞋子、被子疊放是否整齊等,并將前一天檢查扣分情況于8:00報政教處。每月清查一次宿舍財產。
對無故不起床、不上課、浪費水電、亂接電線和學生在宿舍內打架、斗毆、敲詐勒索、喝酒、吸煙等不良行為,管理員要立即制止并通知值班老師或保安。
二、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應給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乙方的工作時間:從通知開學上班起到放寒暑假前,屬于正常上班,節假日學生在校時正常上班,不得離崗。
甲方給乙方的月工資為:1300 /月
若發現宿舍管理人員脫崗或擅離職守,導致工作失誤或對學校產生損失,每班每人扣罰50元;因脫崗、擅離職守導致重大事件發生的,扣除當月工資,甲方有權提前解除乙方,終止合同。
甲乙雙方若要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則應將書面報告提前30天送監管部門,經主管校長批準后,由甲方監管部門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乙方有事須先請假,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離開。
此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及監管部門和財務、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簽章日期:年 月 日
有關勞動合同12
托運人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搬運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經乙方事先出示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并到場估價,填妥搬運作業 估價單(如附件),雙方同意根據估價單內容,使用合法營業貨車,訂立搬家貨運合同條款列明如下:
第一條 搬運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到達起運地點搬運,預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完成搬運。
第二條 搬運地址:
起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迄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依甲方的指示將承運貨品搬運至指定位置。
第三條 搬運費:
口采包價方式收費,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元。
口采車次方式收費,每車次人民幣_____元,預估車次_____次,視實際運送車次數計算費用,但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_____元。
采車次方式收費的,乙方應按車輛的容積,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滿載方式進行。
第四條 乙方應依本合同所約定的計價方式收費,不得借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
有電梯的房屋,如電梯非因乙方的過失無法正常使用時,除前條所約定的搬運費外,均依附件搬運作業估價單約定方式另行收費。
第五條 搬運費繳付方式:簽約時預付定金人民幣_____元。
余款人民幣_____元,于搬遷作業完成經甲方確認后支付,乙方應簽發收據給甲方。
第六條 使用車輛及電梯運送貨物,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有違規,由乙方負責。
電梯的正常使用應由甲方事先確認。
第七條 乙方對于因搬運過程所致甲方物品的毀損、滅失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的性質,或因甲方或其受雇人的過失所造成的,不在此限。
上述情形,甲方應于搬運完成后三日內告知乙方,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的,應于搬運完成后十日內,將其情事告知乙方。
上述所定期限均扣除法定節假日。
第八條 甲方提交乙方運送物品,若有現金、有價證券、珠寶、貴重金屬、美術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時,除甲方于托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的.以外,乙方對于其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過失的,不在此限。
甲方委托搬運的物品應無違禁晶及危險物品。
第九條 乙方因搬運對第三人所發生的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交付乙方搬運的物品,經甲方要求辦理保險時,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有關勞動合同13
勞動者的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所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的違法決定,并要求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可以作出如下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律師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因勞動者的第一種選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占絕大多數。大多數勞動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將我辭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受“好馬不吃回頭草”的傳統思想影響,一般均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對于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也相對簡單,適用的法律依據也較為充分。在執行方面屬于支付義務的履行,執行方面也沒有太多障礙。對于第二種選擇,在司法實踐中較為鮮見,處理起來較為復雜,而且還存在適用法律依據欠缺及難以認定等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以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此條為勞動者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于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訴求并沒有做出更明確和更具體的規定;對于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也沒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對于裁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實際履行裁決內容如何處理也沒有具體規定。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和混亂,不利于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除上述規定以外,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及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對于用人單
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對勞動者的賠償問題,以及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裁決撤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決定后的工資補發問題等,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xx】238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第二條規定:“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原勞動部的上述部門規章或者批復,僅適用于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事宜,以及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以后關于工資補充的`事宜,但是對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以及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等問題,并沒有提出相應的標準答案或者法律依據,問題依然會存在,繼續履行勞動的爭議依然無法得到法律適用上的妥善解決。
因為立法上的欠缺,對于同樣的訴求和事實,不同的裁決者會因為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決結果。
現舉一案例,來說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勞動者劉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與用人單位**生物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劉某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顯示: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入職**公司,雙方于20xx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劉某的工作內容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試用期工資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劉某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資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以及繳納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據此,劉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請求:
1、撤銷**公司關于違法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裁決繼續履行劉某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3、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數為劉某繳納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4、裁決**公司向劉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劉某同時還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等訴求。 **公司針對劉某的仲裁請求,提出了如下答辯意見:
**公司辭退劉某屬于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劉某要求撤
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并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公司處,劉某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上海。
劉某作為銷售經理管理人員,負有開拓上海業務市場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劉某工作能力與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遠,不能勝任銷售工作。為此,**公司才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與劉某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向其郵寄出《離職交接表》及《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有關勞動合同14
一 勞動合同的概念,特點和種類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的特點
1 主體地位的不完全平等性
2部分內容的法定性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B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遵循的義務
(一)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如實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i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 勞動合同期限;
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貨幣工資,實物報酬,用人單位支付的保險費用)
7 社會保險;
8 勞動保護;
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關于試用期,主要有下列規定:
1 試用期是約定條款,不是必備條款;
2 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 服務期: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下,依照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為用人單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務。關于服務期,主要有下列內容:
1 約定服務期的條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為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2 可以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應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 對服務期的年限未作出具體規定,應由雙方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下協商確定。
(四) 保密和競業限制
保密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使用或泄露。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工作。關于競業限制,主要有下列規定:
1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應公平合理;
3 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長超過二年; 4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按月給予勞
動者經濟補償;
5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五)加班: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或國家規定的勞動時間之外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 如何確定是加班?
2 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四 無效勞動合同的標準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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