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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時間:2025-12-27 14:07:53 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1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12種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2

  葉某于20xx年2月11日入職某公司,20xx年2月20日,該公司的人事書面通知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葉某擔心簽了合同后會束縛自己找更好的工作,于是拒絕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3月10日,公司以葉某拒簽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葉某終止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系。葉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微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葉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權終止與葉某的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葉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拓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以看出,當出現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終止的,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勞動者拒簽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僅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3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需注意試用期的期限,舉證責任。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需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嚴重違反”的'定性。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要點:“重大損害”需量化。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注意: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追究刑事責任。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適用時難在舉證責任。

  六、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實踐中集中在欺詐方面。

  七、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用人單位提出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八、勞動者提前30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勞動者預告解除,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九、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簽合同,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注意:如果單位降低條件導致勞動者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法律并無規定,實踐中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4

  一、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嗎

  由于《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所以相當一部分企業認為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補償金,這是不對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對此勞辦發[1996]243號復函,做了明確規定,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國發(1996)77號《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即“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此規定執行。

  二、過期終止勞動合同無效嗎

  當前,有不少企業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有的逾期一年多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這在程序上是不符合規定的,也是無效的。勞部發[1996]354號文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二十四小時為準”;第十四條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而且還要承擔一定責任。所以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應是合同期限最后一日,手續應制作終止勞動合同四聯單(單位、個人、勞動保險、失業保險各一份)或者行文通知職工本人,同時辦理其它手續。只有這樣終止勞動合同才會有效。

  有的企業在精減人員和規范下崗職工時,按照中發(1998)10號《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第三條有關規定對下崗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他們只限于不與職工續訂合同,而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其它手續,也不通知職工本人。這里有兩個原因:一是由于企業管理人員不懂得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程序,片面認為,只要不續訂勞動合同,就算是終止合同;二是由于企業欠職工工資、集資、保險等數量較大,又無力償付,怕終止合同后職工索要或鬧事,而故意拖著不辦,以作緩兵之計”。事實這種做法只是自欺欺人的短期行為,最終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為引發勞動爭議埋下了大量隱患。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此時不一定就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合同終止,因此此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就是不確定的。嚴格來講,只有在因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單位才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給勞動者。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2、甲方同意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向乙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稅前¥________元。

  20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您在本企業的服務年限為20____年____個月,按____年計(截止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將支付乙方工資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總計人民幣____元,其中工資:________元,補助________元;

  4、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將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甲方的規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歸還屬于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和借款等,并協助公司有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6、乙方在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的離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甲方將補償金和離職結算工資在下一個薪資發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資賬戶中;

  7、乙方承諾在離職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尤其是不泄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并且承諾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運營模式、組織架構、財務資料、經營業績、價格體系、技術資料、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工資水平、管理訣竅等等;

  8、乙方保證在離職后自覺維護甲方利益,不散發對公司不利的消息,損害公司的聲譽;

  9、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并且以后發生的與乙方相關的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

  10、本協議所涉及的發放項目及金額,甲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6

  各區、縣級市勞動局,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直屬企業: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現就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 199 0〕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范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依據。

  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絕對額的,按約定工資絕對額作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因工資調升,未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的,應以該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合資、合作等企業中由中方派出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或生活助費計算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或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應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為基數計發;計算基數低于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發。

  四、停薪留職的職工,可按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五、借出外單位的職工,借出單位在借出時應與職工簽訂《職工臨時借用協議書》,并在協議書中明確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基數。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按計算期內借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六、承包經營的職工,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基數。沒有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按所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七、下崗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以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該職工下崗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下崗前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本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有明確計算標準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本公司,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工。經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二、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作為甲方對乙方的`補償,此補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與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其它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勞動關系終止,雙方不存在其它權利義務關系,除本協議約定的補償及相關費用外,雙方互相不存在補償或賠償事宜。

  四、雙方同意無論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任何權利義務問題,自本協議簽訂后放棄向對方提起投訴、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乙方自愿放棄補償差額的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乙方:(簽字)_____

  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8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至XX年X月X日終止。

  2、甲方同意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向乙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稅前¥____元。

  20xx年X月X日后您在本企業的服務年限為___年___個月,按X.X年計(截止至XX年X月X日)。

  3、甲方將支付乙方工資至XX年X月X日;總計人民幣___元,其中工資___元,補助___元;

  4、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XX年X月X日止;

  5、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將于XX年X月X日前按甲方的規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歸還屬于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和借款等,并協助公司有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6、乙方在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的離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甲方將補償金和離職結算工資在下一個薪資發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資賬戶中;

  7、乙方承諾在離職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尤其是不泄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并且承諾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運營模式、組織架構、財務資料、經營業績、價格體系、技術資料、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工資水平、管理訣竅等等;

  8、乙方保證在離職后自覺維護甲方利益,不散發對公司不利的消息,損害公司的聲譽;

  9、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并且以后發生的與乙方相關的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

  10、本協議所涉及的發放項目及金額,甲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9

  (一)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雖同意續簽,但續簽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務而終止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6、用人單位因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7、自用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用人單位維持或提供待遇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

  拓展: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金計算范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篇10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xx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規定:

  (一) 該文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該文所說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對終止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附:企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現在大家都應該清楚的知道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是怎樣的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您在認識這方面問題的時候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啊的法律疑問,不妨詳情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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