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不同區別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并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簽訂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2、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也是平等的主體,但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就業后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
3、法律依據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
4、簽訂時間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后簽訂的,就業協議在學生離校前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前簽訂,也可以到單位報到并正式上班后一個月內簽訂。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標明,附后補充**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5、適用領域不同
勞動合同,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勞動者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6、糾紛解決辦法不同
畢業生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若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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