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
茲證明 _______姓名 _______性別 _______身份證號碼 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 職務, 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因 ______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本公司服務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拓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條例,解除勞動關系時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因任何原因免除此義務。
在許多情況下,勞動者在應聘時,應聘的單位會要求勞動者出具前一個單位的離職證明,這樣做的原因是單位為了避免自己的損失,因為如果聘用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能會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訴累。而前一個用人單位如果拒絕出具的話,可能會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就業,從而導致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如果因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出具該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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