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公司訴訟書
經濟糾紛起訴狀原告:廣州鴻達物業管理公司

住所:廣州市海珠區新廣西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張三,總經理
電話:020-88886666
被告:廣州新星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東路24號
法定代表人:李四,總經理
電話:020-88888888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10萬元人民幣。
2.判令被告給付違約金及遲延付款的銀行利息。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事實也理由原告廣州鴻達物業管理公司與被告廣州新星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對天河小區進行長期管理。
合同約定:
1.物業管理費每月3萬元人民幣,一年共36萬元人民幣;
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
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違約或延期,賠償物業管理費的30%。2007年7月5日,原告與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增加了物業管理內容及對原告物業管理工作量化考核辦法。原告嚴格執行該合同及補充協議,按時按質完成保潔工作,在服務期間被告也未對原告的服務質量等作出任何處罰,也沒有書面材料。但被告于2008年8月到2009年5月每月只付了2萬元人民幣,無故拖欠物業管理費共10萬元人民幣。2009年6月起,原告即與被告協商給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一事,未見結果。經協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08年5月1日從天河小區撤出物業管理人員,終止了于被告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給付拖欠的保潔費。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是雙方各自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理應履行各自的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勞動成果,卻不足額給付物業管理費,實屬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起訴人: 廣州鴻達物業管理公司(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張三(簽名或蓋私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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