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帶民事起訴狀范文
導語:法律實質上即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一事實是與以下事實相聯系的;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上而下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起訴狀的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經典起訴狀【范文一】: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蘇仙區人,住郴州市蘇仙區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系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系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系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飛虹路18號。聯系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10)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郴州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二0一0年 月 日
經典起訴狀【范文二】:
原告:李永貴(系受害人李治軍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蘭州市七里河區西果園鎮××村149號。
原告:朱開秀(系受害人李治軍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蘭州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濤,該公司經理。
被告:楊月國,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蘭州市七里河區黃峪鄉××村5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蘭州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支公司(簡稱人保蘭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請求事項:
1、依法追究被告楊月國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永貴、朱開秀之子李治軍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87002元,喪葬費8926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500元,以上各項賠償金額總計198428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時15分許,被告人楊月國駕駛蘭州騰達公司所有的甘××號運輸型拖拉機,從蘭州市七里河區黃峪鄉九村載預制板十五張到西果園鎮,當車行至七里河黃西公路11Km+2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所駕車輛制動不良,車輛側翻,致路邊行人兩死一傷,造成重大車損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軍乃二原告人之子。該次事故經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隊第(2007)××62號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楊月國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李治軍不負責任,F被告人楊月國交通肇事一案,經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偵查終結,已由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另外,甘××號運輸拖拉機系被告人楊月國2006年5月購買后于2006年11月17日變更過戶到蘭州騰達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騰達公司。楊月國并與騰達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騰達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蘭州支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保額限額為25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月國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蘭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永貴 朱開秀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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