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常見問題
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很多人是不清楚的,下面是一些問題解答,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常見問題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1、外籍殘疾人、外省市殘疾人可否計入安置比例?
答: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用于保障我國殘疾人就業權益的一項國家政策,國外殘疾人在保障機制和評殘標準等眾多方面同我國存在著巨大差異,因此外籍殘疾人不能計入安置比例。而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的規定,也已明確了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問題,所以用人單位在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且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將已安置的外省市殘疾人計入安置比例。
2、返聘退休人員及退休殘疾人是否計入在職職工人數?
答: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退休人員已不具備勞動力資格,因此企業返聘的退休人員和退休殘疾人員不計入企業在職職工人數和安置殘疾人比例中。
3、持有醫學精神鑒定書、工傷證和傷殘軍人證的職工,是否計入已安置殘疾人比例?
答:不計入。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定義,殘疾人是指符合國務院制定殘疾標準,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它殘疾的人。由于持有醫學精神鑒定書和工傷證、傷殘軍人證的職工,這些傷殘證明與評殘標準不同,所以可以準確界定在職殘疾職工的唯一權威證明,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但此類人員可到戶口所在地殘聯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待獲認資格后,可計入已安置殘疾人比例。
4、上年度新成立單位繳納保障金的時間如何確定?
答:上年度新成立單位年審時應出具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副本(留存蓋公章復印件備案),計算應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獲得有效證明(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次月起征。如:某單位5月份成立,那么該單位殘保金的繳納月份應從6月開始計算。
5、年審時已離崗的上年度在崗殘疾職工,如何認定已安置殘疾職工人數?
答:只要參加年審單位能夠提供該殘疾職工的有效《殘疾人證》原件(沒有重復使用)、合法《勞動合同》、企業《社會保險繳納明細》等證明材料,即可計入上年度安置殘疾職工人數。
6、如何對待一人兼多家企業法人代表的問題?
答:根據國家、省、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規定,用人單位(含企業)是指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雖然一人可以兼多家企業法人代表,但每個企業的管理、賬目及社會責任相對獨立,所以每個獨立法人單位(含企業)都應承擔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法律責任。
7、一個法人單位的除法人代表之外的其他在職人員身兼另一家法人單位的正常工作而不兼得勞動報酬,年審時是否計算為另一家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答:不計入。企業須在年審時提供相關材料,以證明這部分人員沒有兼得兩家企業雙重的勞動報酬。
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類公司同樣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也必須承擔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法律責任。年審時可按照實有人數計繳。
9、當年安置殘疾人是否計入企業已安置殘疾人比例?
答:不計入。因為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政策執行的審核基數是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人數,核算保障金的標準是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因此,如果把與用人單位當年簽訂勞動合同的殘疾人計入已安置殘疾人比例,會出現上年度已安置單位和新安置單位在年審過程中重復計算殘疾人的問題;還會因年審軟件無法重復錄入殘疾人身份證,而導致后參加年審的單位無法將已安置殘疾人計入年審比例。同樣,在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四家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殘聯發【2009】8號)中,關于“2009年至2011年,執行按比例就業的用人單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的政策,亦同樣應從2010年開始計算。
10、企業中的勞務工是否計入本單位職工人數?
答: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勞務公司屬于用人單位,企業使用勞務工屬于用工單位,所以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應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安排殘疾人或繳納保障金的責任,無約定的應由勞務公司承擔。
11、駐連辦事機構和集團下屬公司是否需要進行年審?
答:根據國家、省、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規定,凡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均不需要進行年審,因而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駐連辦事機構和集團下屬公司同樣不需要進行年審。但駐連辦事機構和集團下屬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或二級法人資格)的需要進行年審,如果駐連辦事機構和集團公司已在所在地統一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責任,則需要下屬公司在年審時提供集團年審地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證明進行備案(年審窗口需要進行系統錄入并登記)。
12、職工年平均人數的計算方式應如何確定?
答:按每月實有人數逐月相加,再除以相應月份,得出年平均人數,小數點后四舍五入。例:上年度5月份新辦企業單位,即從6月開始起算,加至12月,再除以7,得出上年度平均人數;例二:非上年度新辦企業單位,即從1月加至12月,再除以12,得出上年度平均數。
13、建筑行業的在職職工人數應如何認定?
答:結合建筑行業階段性臨時用工多的特性,在核定該行業職工人數時,應以用人單位繳納工傷險的人數做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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