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與規定的區別
細則與規定的區別
規定簡介
規定是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局部的具體的規定。
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
主要用于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
細則簡介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細則具體說明
(一)什么是“細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法規性文件。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二)“細則”的特點
1.依附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附于某一具體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細則賴以產生的前提。
沒有某法律、法規,就沒有某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詮釋性:實施細則對原法律、法規的某一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某一關鍵詞語負有詮釋的任務,以使其表意更加具體明確化。
3.補充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項,都是比較原則的,這樣執行者對它的理解就會有一定的伸縮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規,同
一條文在執行中遇到的實施對象的情況各不相同,這樣,對于某一規定具體適用的范圍究竟怎樣限定,就需要以細則對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性說明。
(三)“細則”的結構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
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
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注明細則的發布日期與機關名稱,或者批準、修訂日期與機關名稱。
2.正文:它是細則的主體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規定,也可以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局部或某一條文作具體、周密的規定。
規定具體說明
(一)什么是“規定”
規定是規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圍最廣、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
它是領導機關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
規定是局限于落實某一法律、法規;加強其項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而且內容細致,可操作性較強。
(二)規定的分類
規定大致可以分為方針政策性和具體事宜性兩種。
(三)規定的結構
規定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
(1)標題:一般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由發文單位、事由、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時間和依據。
用括號在標題之下注明規定發布和簽發的時間和依據。
有的規定是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布的。
2.正文:正文的內容由總則、分則和附則組成。
總則交代制定規定的緣由、依據、指導思想、適用原則和范圍等。
分則即規范項目,包括規定的實質性內容和要求具體執行的依據。
附則說明有關執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條款式或章條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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