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與細則的區別
規程與細則的區別
規程,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
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
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準和制度等。
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準、要求和規定。
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準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同時,給出了一條注釋,即: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的共同效益為目的。
含義
規則章程。
規程,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
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
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準和制度等。
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準、要求和規定。
出處
1、唐 黃滔《南海韋尚書》:“昔者 石門 酌泉之事, 合浦還珠之風,日月遷綿,規程革易。
2、《朱子語類》卷一○六:“明日煩教授諸職事共商量一規程,將來參定發下。
3、 柳青《創業史》第二部第十三章:“我們黨有個老規程:只要不是故意搗鬼,錯了也是好同志。
示例
1.我廠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操作規程3.工作規程4.技術管理規程。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是對有關法律、法令作輔助性、闡釋性的說明和規定;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是對某機關、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辦法、人員配備、任務職權、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或對某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作出系統的規定。
它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細則具體說明
(一)什么是“細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法規性文件。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二)“細則”的特點
1.依附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附于某一具體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細則賴以產生的前提。
沒有某法律、法規,就沒有某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詮釋性:實施細則對原法律、法規的某一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某一關鍵詞語負有詮釋的任務,以使其表意更加具體明確化。
3.補充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項,都是比較原則的,這樣執行者對它的理解就會有一定的伸縮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規,同一條文在執行中遇到的實施對象的情況各不相同,這樣,對于某一規定具體適用的范圍究竟怎樣限定,就需要以細則對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性說明。
(三)“細則”的結構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
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
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注明細則的發布日期與機關名稱,或者批準、修訂日期與機關名稱。
2.正文:它是細則的主體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規定,也可以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局部或某一條文作具體、周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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