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戶口積分入戶表
深圳戶口積分入戶表【1】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分值 | 實施說明 | 備注 |
個人素質 | 文化程度及 技術技能水平 | 1.博士研究生學歷; 2.碩士研究生學歷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3.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4.高級技師; 5.專項職業能力一級。 | 100分 | 1.以大專以上學歷積分的,如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學歷,加10分,同時有學士以上學位的,另加10分。 2.以高技學歷積分,需同時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 3.本市高級技工學校全日制畢業不超過4年并具有高級工(含緊缺類、非緊缺類)以上職業資格的,另加30分。 4.由申請人提供學歷、學位和技術技能水平等證書,經驗證后得分。 5. 持有非廣東省評定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含經全國統考取得),須經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積分。 6.持有非在我市參加考試的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含全國、全省統考類),須參加并通過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相應等級綜合水平測試后積分。 7.本項指標最高積分不超過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計分,不累積。 8.“以上”包括本數。 | 1.大專學歷層次包括:大專、高技。 2.專業技術資格分為三級,分別為:高、中、初級,其中初級包括助理級和員級。 3. 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五級,分別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其中,在《2015年深圳市技能人才緊缺職業目錄》內的為緊缺類工種,不在該目錄內的為非緊缺類工種。 4.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的積分和學歷要求參照同級專業技術資格執行,具體目錄和對應等級見《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目錄》。 5.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是指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新職業新工種專項能力考核所取得的證書,分為一、二、三級。 |
1.碩士研究生學歷; 2.本科學歷并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 3.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4.技師; 5.專項職業能力二級。 | 90分 | ||||
1.本科學歷; 2.大專學歷并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工(含緊缺類、非緊缺類); 3.中專學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 80分 | ||||
1.中專學歷并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助理級); 2.高級工(緊缺類); 3.專項職業能力三級。 | 70分 | ||||
1.大專學歷; 2.中專學歷并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員級)。 | 60分 | ||||
1.高級工(非緊缺類); 2.中級工(緊缺類)。 | 40分 | ||||
1.中級工(非緊缺類); 2.初級工(緊缺類)。 | 20分 | ||||
個人素質 | 技能競賽 | 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 在廣東省、深圳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舉辦或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 | 國家級一等獎60分; 國家級二等獎或省級一等獎50分; 國家級三等獎、省級二等獎或市級一等獎40分; 省級三等獎、市級二等獎、區級一等獎30分; 市級三等獎、區級二等獎20分; 區級三等獎10分。 | 由本人提供榮譽證書,經驗證后得分。近五年內有效,不累積。近五年指2011年-2015年。 | |
發明創造 | 發明專利 | 每獲得1項積5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發明人所得分數按50/(人數+1)計算,如為第一專利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積。 | 1.專利積分以發明人為準。由本人提供在有效期內的國家專利證書,經驗證后得分。最高不超過50分。 2.專利的授權公告日必須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 3. 實用新型專利存在發明人變更情況不能積分。發明專利在授權公告日后存在發明人變更情況不能積分。 | ||
實用新型專利 | 獲得1項積1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發明人所得分數按10/(人數+1)計算,如為第一專利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積。 | ||||
表彰榮譽 | 獲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 | 近五年內獲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積25分。 | 由本人提供榮譽證書,經驗證后得分,不累積。近五年指2011年-2015年。 | ||
納稅情況(最近 3個年度內在我 市累計繳納) | 個人所得稅,僅限以下項目: 1.工資、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獎金) ; 2.勞務報酬所得。 | 14.7萬元以上 | 100分 | 1.由本人提供納稅證明及與申請事由相適應身份資格的相關證明。(上限不含本數,下限含本數) 2.只能任選其中一類進行積分,不疊加計分。 | 1.以個人所得稅積分的,須在最近3個年度內每年均有完稅記錄(以申報日期/入庫日期為準),但最近3個年度內累計納稅達到24萬以上的除外。 2.以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積分的,須在最近3個年度內均具備與申請積分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同時具備多家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合伙人)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資格的,只能以一家企業的身份資格積分,不疊加計分。 3. 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并已經完稅的稅款。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不予計算。 4. 以個人所得稅積分的,納稅額計算以“稅款所屬時期”為準。以企業納稅積分的,納稅額計算以“稅款繳納時間”為準。 5.最近3個年度指2012-2014年。 |
12.4-14.7萬元 | 90分 | ||||
10-12.4萬元 | 80分 | ||||
9-10萬元 | 70分 | ||||
7.8-9萬元 | 60分 | ||||
6.6-7.8萬元 | 50分 | ||||
5.3-6.6萬元 | 40分 | ||||
4-5.3萬元 | 30分 | ||||
本市依法登記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業納稅。 | 54萬元以上 | 54萬元積30分,每增加18萬元積10分,以18萬元整倍數計分,最高100分。 | |||
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 | 11萬元以上 | 11萬元積30分,每增加3.6萬元積10分,以3.6萬元的整倍數計分,最高100分。 | |||
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納稅 | 5.4萬元以上 | 5.4萬元積30分,每增加1.8萬元積10分,以1.8萬元的整倍數計分,最高100分。 | |||
參保情況 | 深圳市參保情況 | 繳納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年限 | 每滿一年積3分。 | 1.由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直接從社會保險系統讀取其正常繳納社保數據后得分。補繳社會保險的年限不予計算。 2.少兒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 參保情況總分最高不超過60分。 |
繳納深圳市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年限 | 每險種每滿1年積1分。 | ||||
居住情況 | 在深居住條件 | 在深擁有合法產權住房滿6個月 | 設有抵押權的20分;未設抵押權的30分。多人共有產權的,產權人所得分數按本人(含配偶)所占產權比例計算。 |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產權證書,經比對市房產登記部門相關信息并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后得分。 | 1.多套房產不累計積分,可申報所占產權比例較高的房產。 2.居住情況只能任選其中一類進行積分,不疊加計分。 |
在深居住時間 | 持深圳市居住證年限 | 每滿1年積1分,總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證(含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時間計算,持暫住證時間不計算。 | ||
年齡情況 | 實際年齡情況 | 18-35周歲 | 5分 | 以申請時實際年齡為準,上限不含本數,下限含本數。 | 下列人員不適用年齡減分: 1.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 4.配偶為本市戶籍。 |
35-40周歲 | 1分 | ||||
40周歲以上 | 從40周歲起減分,其中: 40-45周歲期間每增長1歲減2分; 45周歲以上每增長1歲減5分。 | ||||
獎勵加分 | 社會服務(近五年內,深圳市范圍) | 參加獻血(包括獻造血干細胞) | 每次2分,最高不超過5分。 | 1.參加獻血的由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直接從市血液中心獻血信息系統讀取后得分。 2.獻造血干細胞的提供捐獻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經驗證后得分。 | 1.社會服務指標最高分值為10分,各三級指標累計超過10分的,按10分計。 2.近五年指2010-2014年。 |
參加志愿者(義工)服務并獲得相關獎項 | 獲得深圳市義工服務市長獎積10分。 獲得深圳市百名優秀志愿者(義工)積8分。 獲得深圳市五星級志愿者(義工)積5分。 以上獎項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計分,不累積。 | 由本人提供榮譽證書,經驗證后得分。 | |||
慈善捐款,接受捐款的單位必須是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見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進業務指南)。 | 每2千元積1分,最高不超過3分。 | 由本人提供財政部門監制的《接受社會捐贈專用收據》,經驗證后得分。 | |||
申辦類型 | 單位申辦,最近在本單位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1年以上 | 10分 | 由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直接從社會保險系統讀取正常繳納社保數據后得分,補繳年限不予計算。 | ||
減分 | 不良誠信記錄 | 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 | 經查詢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每條扣20分。 | 由本人向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提出申請,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根據本人申請提供查詢結果。 | |
經查詢深圳市人才引進系統,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每條扣40分。 | 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人才引進系統中查詢。 | ||||
經深圳市公安部門核實的違法(非刑事犯罪)行為 | 個人存在經深圳市公安部門核實的違法(非刑事犯罪)記錄 | 每條扣80分。 | 由市公安局核實并提供違法(非刑事犯罪)記錄情況。 | ||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 有超生行為 | 有超生行為的,自接受處理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引進;接受處理完畢滿5年的,每超生一個子女扣50分。 | 本人須提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
1、 學歷積分:高中/中專0分;大專60分;本科80分;碩士90分;博士生100分;
2、 社保積分:個人累計交社保累計12個月以上方可積分,交三險每12個月積5分;交五除每12個月積7分,最高不得超過60分。(注:以上為繳深圳社保積分項)
3、 房產積分:2016年前申請在深圳有房產即可加分,但是2016年要求個人購商品房超過6個月以上才可積分。房產按揭積20分,房產紅本在手積30分。
4、 納稅積分:分個人薪資納稅與企業法人及股東納稅。個人近三年累計納稅4-5.3萬積30分;5.3-6.6萬積40分;6.6-7.8萬積50分;7.8-9萬積60分;9-10萬積70分,14.7萬元以上積100分。企業法人納稅54萬元以上積30分,每增加18萬元積10分。
5、 年齡積分:申請人年齡18歲以上35周歲以下積5分;40周歲以上每增加1歲扣2分;45周歲以上每增加1歲扣5分,年齡最高不超過48周歲。
6、 獻血積分:申請深圳戶口人員每獻血一次積2分,最高不超過5分,2016年以前申請人員可獻血積分,最高可積10分。
7、 捐款積分:申請深圳戶口人員每捐2000.00塊錢積1分,最高不超過3分。
8、 職業資格證積分:緊缺類高級工積70分;非緊缺類高級工積40分;緊缺類中級工積40分;非緊缺類中級工積20分;緊缺類初級工積20分。
9、 扣分項:申請深圳戶口人員每條誠信不良扣20分,個人經深圳公安部門核實有違法記錄的每各扣80分;超生每個扣50分。
附:
深圳市積分入戶政策條件【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人口結構,改革和完善人才引進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印發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市外人才,包括從市外調入干部和招調工人,以及引進留學回國人員,適用本辦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除外。
第三條 人才引進工作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審核標準、統一信息管理。
第四條 人才引進工作原則上采用積分核準制,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對申請引進的市外人才進行多元評價、綜合計分。擬引進市外人才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依程序申請辦理人才引進、工作關系和檔案轉接、戶籍遷入等手續。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人才引進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并對人才引進工作予以指導、協調和檢查。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引進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并與區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居住證登記和守法情況,并辦理經審批同意引進人才的入戶手續。
市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計劃生育情況。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房地產權登記信息。
市地稅、深圳國稅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納稅情況。
市科技創新、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第二章 立戶登記及業務受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前,應先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
第七條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
第八條 國家、省駐深單位或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區屬國有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業務,但須與其辦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業務的受理部門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同時辦理人才引進業務。
第九條 擬引進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委托市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委托所在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三章 積分入戶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深圳積分入戶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48周歲以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身體健康;
(三)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和繳納社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除外);
(四)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 深圳積分入戶核準分值設定為100分。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市外人才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以個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進業務代理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人才引進申請。
市外人才提出申請時,應如實申報本人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干部檔案或工人檔案,下同)情況。有人事檔案的,需在申請人才引進時一并辦理人事檔案商調手續。
有人事檔案且已商調到我市的,經市或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具有干部身份的辦理調干手續,具有工人身份的辦理調工手續。其他人員辦理招工手續。
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可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有檔案保管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檔案商調手續。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達到人才引進核準分值的申請人名單予以滾動公示。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接收申報材料;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查核實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可持審批文件辦理戶籍遷入等手續。
對審核未批準的申請人,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通知其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申請人辦理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予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其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子女可隨其同時遷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未如實申報人事檔案情況或未按規定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的,有關責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申辦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均應保證有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該用人單位或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5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手續的;
(二)不具備代理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的;
(三)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hui、受hui或索hui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人才引進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以下人才已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審核,可直接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一)兩院院士;
(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
(三)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并在任期內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且不超過其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的最高年齡;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且不超過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的最高年齡;
(六)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且年齡不超過48周歲的留學回國人員;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其配偶、獲得特殊獎項或表彰人員、投資納稅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和駐深單位人員、隨軍家屬等引進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進綜合評價指標及分值表、具體操作指引,確保人才引進工作有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此深圳積分入戶政策條件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一直沒有變動。但2015年深圳積分入戶分值表不同,有諸多條件有變,積分規則有變,如有疑問可電話0755-28708855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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