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遺屬補助
關于破產企業遺屬補助大家了解過嗎?這是一項國家政策,以下是文書幫整理的關于破產企業遺屬補助的資料,請閱讀!
關于破產企業遺屬補助標準【1】
破產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自2009年12月調整為320元/每人每月。
而我們襄汾還在執行1998年7月一日的文件,100元領了十幾年了,夠干什么啊,物價都翻了幾倍了,我們遺屬聯合起來上高,讓他們把我們的吐出來
企業破產,遺屬補助該由誰來發?【2】
據了解,我省2009年之前的政策規定,企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所在企業負責發放。
2008年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下發《關于將企業退休人員遺屬補助納入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遺屬補助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無論企業是否破產或經營困難,退休人員遺屬困難生活補助費都有了保障,但是目前,企業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仍由所在企業負責發放。
關于遺屬補助政策資料【3】
遺屬補助
關于非因工致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
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于懷。
遺屬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務院頒布);
關于對職工退休待遇實行補助的通知 (陜勞人險發[1986]145號)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陜勞發[1995]345號)
陜西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陜勞發[1995]283號)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陜西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陜勞發[1997] 232號)
關于原行業統籌單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職)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1999]495號)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陜勞發[1999]559號)
關于對西安市勞動局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陜勞辦函字[2000]108號)
關于將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陜勞社發[2000]190號)
關于進一步確定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和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2000]37號)
關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后有關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2001]253號)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頒布);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2008〕82號)
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2013〕65號)
總結以上法律規定得出如下結論:
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陜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
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權利處理
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準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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