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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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證的條件【1】
養殖證
養殖證是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養殖證辦理條件
1、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⑵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2、對已養海域和內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并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審核程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盡快審核補發。
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3、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養殖證申報材料
㈠養殖申請表;
㈡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養殖證申報流程
㈠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㈡審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并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㈢批準。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
㈣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㈤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水產養殖證的條件【2】
一、發放程序
提出申請→調查踏勘→審查報批→發證收費→歸檔保存→使用期限審核
1.提出申請:需要使用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養殖使用權申請表。同時按要求提交水域灘涂開發使用情況證明材料以及水域灘涂界至圖。
申請須提交采用1號或2號圖紙繪制的水域灘涂界至圖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縮小成標準A3紙(42cm×29.7cm)的界至圖一式三份。界至圖應標明四至坐標、地物、圖例及各折點坐標。
養殖水域灘涂界至圖需由繪圖員、審核員簽名,加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公章。
2.調查踏勘: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者填寫的申請,會同當地村委、管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踏勘,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材料。
3.審查報批: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踏勘情況,認真審查,確認所申請養殖場地權屬無爭議糾紛,并符合市和當地水產養殖發展規劃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寫養殖使用權審批表,加具意見后,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政府批準,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發養殖使用證(未設立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養殖證)。
水域灘涂使用申請應在二個月內給予答復,對不予受理或批準的申請,應說明理由。
4.發證收費:按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歸檔保存:由發證機關收集有關文件、圖片和資料編號
填寫檔案卡歸檔保存。
6.使用期限審核:發證機關應在水域灘涂使用期滿前六十天內通知使用者辦理使用期延展手續或由發證機關按期注銷其養殖使用證。
二、填寫規范
1. ( )養證[ ]第 號
:填寫人民政府簡字,如粵府、惠府等。
( ) :海水養殖填(海),淡水養殖填(淡)。
[ ] :填寫發證年份,如[2001]。
第 號:由淺海、灘涂或淡水水域代碼和發證順序號組成。其中,淺海代碼Q,灘涂代碼為T,淡水水域代碼為S,發證順序按年度順序由"0001"依此編起。
如徐聞縣2001年所發的第三本養殖證為灘涂養殖,則其證號為:徐府(海)養證[2001]第T0003號。
2.發證機關:必須加蓋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專用章(不能蓋海洋與漁業局印章)。
3.水域灘涂使用者:填寫水域灘涂使用單位全稱,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
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獲得養殖經營使用權者的姓名、詳細地址。
4.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填寫水域灘涂使用單位法人代表,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或合伙人姓名。
發包方指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詳細名稱。
5.所屬單位或住址:填寫水域灘涂使用者的主管或歸屬單位,個人使用的按身份證填寫住址或編號。
6.用途:填寫具體養殖品種和方式。
7.養殖水域灘涂面積:面積數字用中文大寫,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后三位,整數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補足。面積數字要求頂格填寫。
8.地理坐標:一律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用經緯度表示,E表示東經,N表示北緯。
9.附圖及附件名稱:簡要填寫主要附圖及附件名稱。
10.水域灘涂位置坐落:填寫項目所在概位,如海陵島南面。
11.水域灘涂編號:統一采用省測繪局出版的1:地圖的編號作為水域灘涂編號。如:F-49-137-(9)
12.圖號:按水域灘涂使用界至圖圖號填寫。
13.水域灘涂使用界至圖:粘貼采用A3紙的淺海灘涂使用
界至圖于空白欄左上角位置,并加蓋使用界至圖騎縫章。騎縫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如下所示:
14.核準使用期限:填寫已繳費起止期限。
核準單位蓋養殖使用期限核準章。核準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 。如下所示:
15.備注欄:填寫未盡事宜。
16.注意事項:
①養殖證須用黑墨水筆填寫;
②數字填寫如未特別說明,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③填證人、審核人不得用私章,須用簽名;
④增殖用海暫不發證。
水產養殖證問題【3】
一、關于水產養殖證辦理問題
辦理水產養殖證可在你縣政務中心或漁業主管部門隨時辦理,非常簡捷方便。
(一)申辦養殖證的原則要求
根據《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規定:申辦養殖證的水域、灘涂必須是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規劃或者以其他形式確定可以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池塘、河溝、湖泊等)。農田養殖不能辦理養殖證。
(二)申辦養殖證程序
1.向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肥西縣是畜牧水產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養殖證申請表;②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③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水域灘涂承包合同、“水域、灘涂界至圖”、村及鄉鎮證明等(具體事項可向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咨詢)。
2.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將申請在水域、灘涂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公示期滿無異議,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養殖證。
二、關于水產養殖補貼和扶持政策問題
目前,對于發展水產養殖國家沒有普惠制補貼扶持政策。但各地對于水產良種繁育、標準化健康養殖和名特優養殖均有一些獎補性激勵措施,具體可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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