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哺乳假
2017上海哺乳假,應該善待每一位母親,下面是小編帶來的2017上海哺乳假的最新消息,歡迎閱讀!
2017上海哺乳假【1】
2017年勞動法對哺乳假的新規定:哺乳假天數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2017年勞動法對哺乳假的新規定:產假哺乳假待遇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假期
1、產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2、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二)女職工妊娠期間的待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間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標準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妊娠,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的待遇按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三)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2017上海哺乳假【2】
一、2017年上海產假新規定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二、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取消
據上海發布,市衛計委針對上海全面兩孩政策的答復:
2017年1月1日以后結婚登記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為3天,在2017年1月1日前登記但還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計10天。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精神,2017年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有關延長生育假具體規定,在《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通過后實施。
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三、新建生育假
新的生育假獎勵,產婦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假期?這個還未確定。但相關人員在記者的追問下,給出回應:“我們在設計的時候,就希望不會比原來的少。”“不會比98天加30天少嗎?”“對”。
這也就意味著,上海的產假將比原來的98天至少延長30天。
四、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休哺乳假六個半月。這是《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6條的規定。以下情況是企業無權決定的,必須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據是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五、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2017上海哺乳假【3】
產假工資就是生育生活津貼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城鎮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生育生活津貼可以理解為小伙伴們口中所說的“產假工資”。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貼領取標準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標準取決于:
1、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即產假天數)
2、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根據生育婦女繳費情況核定,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產假天數享受情況相信大家都比較了解,小編不再贅述,下面主要來聊聊繳費情況如何影響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不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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