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生活補助費
遺屬補助條件【1】
總的來說,遺屬補助條件分為喪葬費和生活困難補助兩方面。
1. 喪葬費:2008年8月31前,企業員工死亡后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2008年9月1日開始,廳級以上人員喪葬費標準為4000元,其他為3500元;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8年8月31日錢,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外,遺屬補助還可能包括以下幾點。
3.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
4.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并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3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3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3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5.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
遺屬補助對象要求
遺屬補助對象不管在年齡、收入上都要達到一定標準,才可獲得遺屬補助。以下是遺屬補助對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5)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政策解讀【2】
為解決機關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我省從2005年建立省屬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制度。
一、補助對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親(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丈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親(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準: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2〕23號),從2012年6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一)死者系因公犧牲并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補助標準數額基礎上提高50%。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補助標準數額基礎上提高30%。
(三)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補助標準數額基礎上提高20%。
(四)兼有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四、辦理程序: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發放。發放單位要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社局備案。
補助費的標準是什么【3】
一、遺屬困難補助費發放有哪些程序
1、職工去世后,由其符合供養的直系親屬向逝者原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單位初審,根據有關政策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呈報表》,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并附遺屬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證明等書面材料報送組織人事部勞資福利科;
3、組織人事部對上報表格、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和審批;
4、對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確定供養標準后通知財務處執行;
5、享受供養的遺屬去世后,應即時通知勞資福利科;
6、享受供養的遺屬每年必須向勞資福利科提供當地派出所出據的本人生存證明(每年2月28日前)或遺屬已年滿18周歲仍在繼續學習(不包括軍隊院校)的證明(每年7月31日前),否則停發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二、遺屬困難補助費的標準是什么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應按月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補助標準,非農業人口按高于本人(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執行,并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相應進行調整;遺屬系農業人口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各市自行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準發給外,按下列標準增加補助費: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5%;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和符合勞動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0%。
(2)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犧牲、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3)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項增加補助費條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項標準增加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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