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正式工的區別
嚴格來講,全員合同制以后,目前企業中不再有正式工這個稱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勞務合同和正式工的區別:

合同工:指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稱謂企業所屬的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勞動者和企業間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勞務工:指與企業間沒有形成勞動關系的一種用工形式,企業采用這種用工形式的主要目的是規避勞動風險、降低用工成本。
臨時工:是臨時性的為企業提供勞務的一種用工形式,目前勞動用工中已逐漸減少這種稱謂,要么合同工、要么勞務工,出現勞動糾紛后往往很難界定。
待遇方面,當然是合同工好些,即企業的正式員工。
勞務合同和正式工的區別【2】
正式工是有當地常住戶口用人單位登記在冊的正式員工。
勞務工(實際是外來工、農民工)是沒有當地常住戶口經過勞動中介公司或其他渠道派遣被用人單位招聘的員工。
勞務工和正式工差別是相當大。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基本權利: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如有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等。
依法這種差別也正將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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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
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于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
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
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賃等,
合同工
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根據市場需求而引進開發的新的人才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行業的特點或自身工作和發展的需要,通過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動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
勞務派遣服務機構則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招聘員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同時對員工提供人事行政、勞資福利、后勤保障等綜合配套服務。
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
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
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并確定。
然后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勞務派遣是我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我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目前發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
在認清勞務派遣實質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討勞務派遣在吸納就業方面的潛力有多大。
對于象我國這樣擁有數量巨大的低素質勞動力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勞務派遣等勞務經濟比較適應我國的要素稟賦,比較能夠充分發揮我國的資源比較優勢。
特別是在近幾年來我國傳統的就業崗位不斷減少、而勞動力供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發展勞務派遣意義更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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