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后能否起訴
勞動仲裁后具有法律效益,但是如果不服勞動仲裁想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可以?下面這些為您收集整理的關于勞動仲裁后能否起訴的內容會告訴你怎么做才符合法律法規,合理維護法律自身權益。
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后,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賄賂、徇私、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后能否起訴【2】
關于已按撤訴處理和申請人申請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經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復: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關于“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據上述規定精神,
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車速之日起重新計算。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對于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間申請撤訴后,當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我們認為是不可以的。
因為申請撤訴和按照撤訴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并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處理,即視為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后能否起訴【3】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有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起訴書經審查,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即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重新審理判決。
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均按普通程序進行,即進行通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調查取證,開庭。
開庭時宣布審判人員名單及法庭紀律,詢問是否請求回避。
然后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
判決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當事人對一審或二審生效的判決及調解協議,均可申請再審,是否再審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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