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申訴狀范本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那么民事申訴狀應該怎么寫?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民事申訴狀范本,僅供參考。
民事申訴狀【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本案田壩村是19XX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
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
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
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至于飛通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
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
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
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
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
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
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
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申訴狀【2】
申訴人(或申請人):名稱,地址,法人代表,電話。
被申訴人(或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單位或住址。
被申訴人(或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單位或住址。
申訴人(或申請人)因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人民檢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 )____字第_____號 不服,或者是對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號的一審(或二審)刑事(或民事、行政)判決書(或裁定書)不服,特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
現將申訴的請求(或申請事項)和理由分述如下:
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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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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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論證,請求(以下寫明具體請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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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或申請人):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3】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丁X與于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于20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
20X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于X相識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20X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于20XX年X月X日去世。
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于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里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占為己有后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
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于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
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
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鑒定。
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
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舍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于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0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
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
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
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說房產的繼承過戶比贈與過戶多交過戶費用后,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并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
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
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于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