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物業管理條例(通用10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湖北物業管理條例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三)對專項維修資金和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進行管理;
(四)處理對物業管理的投訴;
(五)建立物業管理電子投票信息系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的關系。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代表參加,具體解決物業管理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扶持政策,加強行業管理,提高專業化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發展。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與相關配置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向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后核定并予以答復。
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條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征得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應當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配置獨立的計量裝置。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登記持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第十二條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收益用于補充物業服務費。具體辦法由市(州)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規劃條件核實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的設計指標進行審查。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十五條 已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市(州)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車的場地,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作為停車位銷售。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以書面方式并提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超過300人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業主代表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進行推選,代表人數不少于業主總人數的20%。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的50%;
(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的50%;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20%。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均未書面報告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物業管理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竣工總平面圖、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業主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并配合籌備工作。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低于籌備組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將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通過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等形式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四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確認業主身份、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表決規則;
(三)提名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四)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
第二十五條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利用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等形式將會議事項通知全體業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或者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委員任職資格;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六)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八)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利用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等形式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需要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三)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四)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業主委員會3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需要投票表決的,可以書面投票表決,也可以通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系統表決。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由5至11人的單數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是不能超過兩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之外可設候補委員,候補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的50%。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的,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數的多少自動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50%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大會印章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經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四)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五)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故意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七)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宣布辭職的;
(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60日內,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完成有效的換屆選舉。逾期未完成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完成換屆選舉。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接受全體業主監督,定期公開。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負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及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四十條 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至物業交付使用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的約定承擔。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承接查驗資料。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三)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四)查驗、交接記錄;
(五)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和省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實施物業服務;
(二)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三)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情況提供所需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等各項管理制度,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發現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維修;
(五)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定期向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收支情況,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六)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七)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
(二)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
(三)擅自設置營業攤點;
(四)擅自泄露業主信息;
(五)擅自從事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收費標準應當與物業服務等級對應,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事項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八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未按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存在開發建設遺留問題、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逾期未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除非物業服務企業聲明終止,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交接手續,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資料;
(二)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三)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 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業主直接執行管理事務、選舉業主委員會、成立其他管理機構統一執行管理事務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形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業主應當對自行管理的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誠信教育,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節 物業的使用
第五十四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滿足業主的需求后,停車位、車庫有富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其他人,但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七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車庫的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八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經營的,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經營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并向其支付報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經營所得收益分類列帳,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業主違反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城市管理、公安、環保、工商、規劃、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物業收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二節 物業的維護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將物業保修的有關事宜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并簽訂委托合同,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六十二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十三條 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管理等事項進行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氣等事故的發生。
第六十四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也可以將其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電梯、區域鍋爐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第六十五條 住宅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發生下列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先行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緊急情況維修申請報告。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可以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核準,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條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未按規定出售或者出租車庫、車位,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在保修期內未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違反本條列第三十三條第二、三、六款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時審核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
舊住宅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十七條 物業收費的內容和標準按照國家及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2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規范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管理單位及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物業管理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當地物業管理部門進行資質認證的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住宅以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它與生活工作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性質、質量、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或稱經營者定價)。
物業管理單位為普通住宅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管交通工具、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物業管理單位為非住宅房屋以及高級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務以及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物業管理單位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物價部門有統一收費標準者外,其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或稱經營者定價)。
外銷商品房屋的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協商議定。
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的.和自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質量、深度,遵循"合理、公開及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鼓勵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五條、各級政府的物價部門是本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物價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部門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核定執行。
中央在漢、軍隊駐漢和省直各部門所屬在漢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其它性質的物業管理公司(單位)收費標準,向省物價部門申報審批。
第七條、物價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聽取物業管理單位和產權人、使用人的意見,既要有利于物業管理服務的價值補償,也要考慮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物業管理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為基礎,結合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核定。
物價部門對核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如因物業管理費用構成的變化可據實適時調整。
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
3、綠化管理費;
4、清潔衛生費;
5、保安費;
6、辦公費;
7、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8、法定稅費。
本條第2項至第6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資損耗補償和其它費用開支。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利潤率以費用構成的1—7項之和為基數,按照普通住宅從緊,其它用房不超過10%的原則,由各地物價部門確定。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的,根據委托項目可適當收取代辦服務費,不委托不得收費。
第十條、物業管理的公共服務收費應按物業管理范圍內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積合理分攤。物業管理的公眾代辦服務費按提供代辦服務的每個項目進行核定。
第十一條、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代表協商議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文約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并實行亮證收費。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向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小區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要求追償。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違背房屋所有人的意愿提前收費,預期收費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公共性服務費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費。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辦法發布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湖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執行。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管理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有關專營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負責轄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選舉工作,對業主委員會日常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業主
第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本條例所稱的業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三)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已經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八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業主大會籌備
第十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書面報告房地產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符合下列條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次交付使用滿兩年。
第十一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應當包括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建筑物規劃總平面圖;
(三)綠化竣工總平面圖;
(四)交付使用附屬設施設備備案證明;
(五)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證明;
(七)業主名冊;
(八)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予以書面報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縣(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候選人條件和名單;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做好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作職責和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保障業主權益,維護物業市場秩序,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一切有物業管理需求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辦公樓宇等場所。
第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所承擔的物業管理責任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綠化、清潔、安保、設備設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履行管理職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在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有明確的管理和運作機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積極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人員職業素質培養。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向業主公開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承諾、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內容。同時,還應當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合同約定等相關規定,造成業主和社會公眾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受損業主給予賠償。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房屋的資料管理、租賃代理等服務,保障業主權益。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設施、綠化、道路等維修、養護服務,保證運行正常。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定期的房屋保潔、公共區域衛生清潔等服務,保證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安全防范、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務,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事務咨詢、社區活動策劃等服務,增進業主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與業主委員會的良好合作關系,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建議、意見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注意對公共設施、綠化、環境衛生等的保護和改善。
第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并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保持對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合理監督和管理,并及時向服務企業反饋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經營理念,保障業主權益。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保潔、消防、安全等方面進行定期培訓和演練,提高服務質量和應急能力。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及時進行公共設施、維修保養,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服務投訴、意見征集和快速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和意見。
第五章 執法監管
第二十四條: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及時報備,并提交相關資料,接受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條款。
第二十七條:客觀存在的物業服務糾紛,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服務承諾書,公示本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熱線。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5
一、電梯的.運行管理
為確保小區電梯安全運行,延長電梯使用壽命,保障使用人安全,小區電梯維保工作由專業電梯公司負責,并接受管理服務中心的監督檢查。
二、電梯服務標準
1、電梯公司維保人員依據《電梯維護養護標準》,對小區電梯實施維修保養。
2、轎廂內須張掛“電梯服務標準”、和“乘梯須知”;
3、執行北京市房屋電梯運行標準:18小時運行,24小時有人值守;
4、司機須持證上崗,統一工作服,禮貌待客,按時交接班,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5、維修保養及時,嚴格執行保養規程,認真填寫保養記錄
6、轎箱環境整潔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機房干凈,整潔,各種應急設施,抱閘扳手,盤車輪,滅火器等齊全有效。
7、按計劃進行大、中修,并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務中心,經同意方可實施。
三、安全質量管理
1、電梯公司質管部門定期對小區電梯維保工作進行安全檢驗并填寫《年度電梯安全普查表》,電梯維修質量實行內檢,互檢,專職驗檢制度,填寫《電梯維修保養檢查驗收摘要》確保電梯維修質量,電梯運行安全可靠。
2、電梯公司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查填寫《電梯運行維修(周)檢查表》。
3、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電梯基站張貼或掛立告示牌,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4、電梯設備出現停電、故障、火災、浸水等緊急情況時,啟用《電梯故障應急方案》。
四、電梯設備檔案管理
1、電梯運行及保養、修理過程的記錄表應建檔,保存期為兩年。
2、建立電梯設備臺帳及設備清單,妥善保管電梯安裝,調試等原始資料。
五、質量監督檢查
1、管理中心事務員每日對小區電梯運行情況進行抽查,填寫《電梯運行抽查記錄》。
2、每月3號前事務員將上月《電梯運行抽查、考核記錄》,交中心主任審核后,上報公司財務部,公司財務按照維保合同中相關約定,按電梯維保工作考核實際得分情況支付維保費用,電梯維保費用計算公式:月承包費×乙方實得分數%、
3、在維保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物業管理部根據服務中心每月的《電梯維修保養考核表》,對電梯公司進行評定,以此決定是否續簽合同。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6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牧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到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根本上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千百萬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他業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染、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各類防盜或保安門、窗、柵等安裝超出外墻立面。
(4)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5)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設施;
(6)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8)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10)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1)隨意停放車輛;
(12)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3)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4)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應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好,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7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組織觀念,維護正常的勞動、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崗位責任制和具體工作目標,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分配,聽從安排,對工作不服從分配,經教育仍不能到職到崗的'視為曠工處理(按獎懲制度第六條執行)
三、 做到按時上下班,不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打撲克、下棋或干其它與工作無關的私活,違者按獎懲制度第五條執行。
四、嚴格考勤制度,各物業管理站必須堅持每日簽到考勤,考勤員必須認真登記,嚴禁弄虛作假,違者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月底匯總,于次月1日報經理審查后交財務科備案,是每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之一。
五、嚴格堅持請銷假制度,做到事前請假事后銷假。杜絕不請假或先離崗后請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六、對無視公司工作紀律,屢次違反,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將調離其本人工作崗位或待崗學習(經學習仍不能勝任工作,按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七、嚴禁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違者除對其批評教育外,按獎懲制度第七條執行。
八、嚴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禁止收受用戶任何好處,或以權報復,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將按獎懲制度第八條執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對酗酒,不得因喝酒聚會而影響或延誤八小時以外的臨時性工作和服務要求。
十、水電工要嚴格執行水電工崗位責任制,水電查抄及費用征收應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按獎懲制度第十條執行。
十一、工作時間定為每天8小時,職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員休班;值班人員安排其他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據情況安排休息)。
十二、對業主提出的各種合理性服務要求,在規定范圍內的要立即去辦,服務范圍之外的能辦則辦,不能辦的須做好耐心的宣傳解釋工作。禁止出現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發現或舉報反映,則按獎懲制度第十一條執行。
十三、業主(或使用人)對收費(含代收費項目)標準提出異議時,要首先向其耐心宣傳解釋上級的規定和批準的收費標準,直到業主理解和滿意為止,遇有極個別業主無理取鬧,應及時向領導匯報。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8
一、物業服務范圍
1. 小區物業服務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小區公共區域的日常清潔,綠化養護,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和保養等工作;
(2)小區安全、衛生、秩序管理等工作;
(3)小區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特別是公共場所的電氣設備、給排水系統、供暖系統、通訊系統等的規范維護,確保小區設施設備的良好運轉;
(4)對業主和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如快遞、報修、接待來訪等工作。
二、物業服務內容
1. 物業服務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遵守職業道德。
2. 物業服務人員必須履行其職責,按規定時間到崗、下班,不早退、不晚到,值班期間必須保持專注。并且,物業服務人員應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提高自身服務素質。
3. 物業服務人員應貼心解答業主居民的'問題,盡可能地幫助解決他們的疑問和困難。
4. 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加強對小區的巡查,及時發現并匯報小區存在問題,同時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5. 物業服務人員應當保證小區的安全和衛生狀況,做好小區的環境清潔工作,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動火審批和開放車庫的管理等。
6. 物業服務人員應為業主居民提供快遞、報修、接待來訪等服務。
三、費用收費
1. 物業費用制度:
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共同繳納,繳費標準應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總公司三方面協商制定,既要考慮小區的運營需求,也要考慮業主的負擔能力。
2. 物業費用收費標準劃分:
(1)物業服務費:包括小區的日常清潔、綠化養護、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保養等工作。
(2)公共基礎設施維護費:包括小區公共基礎設施如電梯、電器、供水、供暖等的維護費用。
(3)公共基礎設施更新費:包括小區對公共區域的基礎設施更新和升級費用。
(4)裝修保證金:業主在裝修前應按規定繳納裝修保證金,作為對裝修過程中對小區設施的損害的賠償。
四、物業服務投訴處理制度
1. 業主或居民遇到物業服務問題,可以通過小區公告欄、業主委員會、物業辦公室、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等渠道進行反映。
2. 物業管理公司應在接到業主或居民投訴后,第一時間派人前往處理,并在24小時內解決問題,確保服務質量。
3. 物業管理公司應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業主和居民的投訴情況,并對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考核和評價,按照評價結果對物業服務人員做出獎勵和處罰。
五、小區安全管理制度
1. 物業管理公司應將小區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頭等大事,成立專門的小區安全管理小組,配備專職保安人員。
2. 物業管理公司應建立小區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保安人員巡邏線路,設立安全守衛室,定期組織保安人員進行消防演練和安全檢查。
3. 物業管理公司應著力提高業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識,加強小區安全宣傳教育。
六、小區綠化管理制度
1. 物業管理公司應將小區的綠化工作納入日常管理范疇,建立綠化維護小組,負責綠化維護等工作。
2.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定期養護和更新綠化設施。
3. 物業管理公司應嚴格禁止車輛在綠化帶上行駛,切實保護小區綠化帶的美觀及綠化帶內的植物生長。
七、物業公司服務承諾
1. 物業公司承諾在小區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規和小區規章制度,遵循便民、安全、高效、優質的服務宗旨,持續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爭取業主滿意度的優異表現。
2. 物業公司承諾嚴格控制物業費用,將業主合理支付收費內容公示并不斷透明化。
3. 物業公司承諾堅持“關愛業主”的服務理念,情感和個性化引導客戶的服務需求,供業主提供優越的服務,并維護和諧的社區,保護和發展業主利益。
八、應急服務管理制度
1. 物業公司應建立應急服務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服務的處理能力和反應速度。
2. 物業公司應與小區居民建立緊密聯系,及時了解小區狀況和居民需求,安排專人負責應急服務事宜,做好服務記錄。
3. 物業公司應根據小區特點,準備必備救援設備,并切實保障應急救援服務的有效開展。
九、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1. 物業公司應加強對小區安全監控設備的完善與管理,保證安全監控的可靠性及時性。
2. 物業公司應進行安全監控設備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障小區安全。
3. 物業公司應加強對安全監控系統的數據備份與存儲,保障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十、業主監督制度
1. 物業公司應建立業主監督制度,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和管理。
2. 物業公司應及時解決業主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公開管理信息,接受業主評價。
3. 物業公司應定期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向業主匯報工作,并接受業主監督。
十一、法律責任
物業公司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依法行使職能,妥善處理業主投訴和糾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9
物業管理制度是指為了保障物業安全、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本物業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物業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物業服務質量。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1.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小區內的所有業主、住戶、物業管理人員和相關服務提供商。
二、物業管理組織架構
2.1 物業管理委員會:設立由業主代表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和協調物業管理工作。
2.2 物業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的物業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維修保養、環境衛生等。
三、物業安全管理
3.1 火災防控措施:
3.1.1安裝火災報警系統,并定期檢測和維護。
3.1.2制定火災應急預案,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和應急疏散路線。
3.1.3定期組織火災演練,提高居民的火災應急能力。
3.2 安全設施管理:
3.2.1定期檢查和維護消防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
3.2.2設置安全出口標識,并保持通暢。
3.2.3安裝監控設備,加強小區的安全監控。
四、工作環境管理
4.1 環境衛生管理:
4.1.1定期清理小區內的垃圾,保持環境整潔。
4.1.2加強綠化管理,定期修剪和養護植物。
4.2 噪音管理:
4.2.1制定噪音管理規定,限制施工、裝修等噪音產生。
4.2.2加強對噪音擾民行為的監督和處罰。
五、服務管理
5.1 服務標準:
5.1.1制定物業服務標準,明確服務內容和質量要求。
5.1.2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居民的投訴問題。
5.2 業主參與:
5.2.1定期召開業主大會,聽取業主意見和建議。
5.2.2成立業主代表會議,與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和協商。
六、責任和監督
6.1 物業管理人員責任:
6.1.1物業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規范,保證工作質量。
6.1.2物業管理人員要定期接受培訓,提高專業素質。
6.2 業主責任:
6.2.1業主要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不得干擾物業管理工作。
6.2.2業主要積極參與小區事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
七、制度執行和修訂
7.1 制度執行:
7.1.1物業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制度,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7.1.2物業管理委員會要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7.2 制度修訂:
7.2.1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7.2.2修訂后的制度應及時向業主公示,并征求意見。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 10
1、警械、警具是物業公司的財產,使用人必須愛護和保管好。
2、警械、警具的使用有一定的約束力,必須依法使用,不得隨意亂用。對講機為工作之工具,不得利用對講機聊天或講一些無關工作的話,違者重罰。
3、警械、警具僅供安管員執勤時使用,嚴禁轉借他人,不準個人攜帶外出。
4、對講機、警棒由安管員上班執勤時使用。警棒的'佩帶必須嚴肅,不得隨意彎曲、甩擺、炫耀警棒,所有人員均需將對講機掛在右側,與客人講話時,盡量將音量放低。
5、對講機在工作時間內,要保持工作狀態,不得無故關閉,嚴禁調整對講機使用頻率。
6、安管員交接班時,要作好警械、警具的檢驗工作,并在當值記錄上雙方簽字;如發現丟失或損壞,根據當值記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經濟賠償)。
7、如在執勤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警械、警具的損壞或丟失、要立即報告主管負責人,主管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上報主任處理。
【湖北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文章:
物業管理條例范文06-16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10-05
最新物業管理條例范本12-28
全新物業管理條例(全文)01-01
2017年物業管理條例全文06-15
2017年物業管理條例(全文)06-22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03-15
2016最新《物業管理條例》修訂01-13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