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近日,成都市發布了一則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下面是正文:

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中心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劃定范圍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全部區域。
二、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類型
(一)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氣。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管理規定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銷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備。
(三)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備應于2015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
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備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必須配備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并按規定安裝除塵設施。
四、禁燃區的監督管理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查處。
五、本通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成都市商務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旅游局
2015年1月14日
《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中心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劃定禁燃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氣污染形勢依然嚴峻,環境空氣質量離國家標準還有較大差距,在全國74個重點城市中排名靠后。根據我市大氣顆粒物來源解析,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對PM2.5、PM10的綜合貢獻率均約占30%以上,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是我市大氣污染主要來源之一。因此、在我市中心城區劃定禁燃區,對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二、劃定禁燃區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劃定禁燃區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第十四條第二條款規定:“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
(三)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環發〔2012〕130號)第四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重點控制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要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 80%以上。”“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燒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對于超出規定期限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四)《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重點城市的規劃區和特別保護區域內,禁止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現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限期改用清潔能源。”
(五)《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區域為禁煤區。”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禁煤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2、新建項目應當使用清潔能源;3、不得將燃煤運至禁煤區內。現有型煤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或關閉;現有使用燃煤設施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范圍
《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區域為禁煤區。”因此,我市中心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為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區域。
四、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印發《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 》(環發〔2001〕37號)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川府發[2014]4號)的規定,
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
(一) 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油渣等燃料,各種可燃性廢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
五、禁燃區內的規定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即:2015年3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銷售國家和四川省界定的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即:2015年3月1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備。
(三)本通告實施前,即:2015年2月28日之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備應于2015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給予了使用單位和個人的一個過渡期。從2015年10月1日起,既不拆除又不改用清潔能源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查處。
高污染燃料的設備包括:
1、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蒸汽和熱水鍋爐,各類窯爐及加熱裝置等。
2、所有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餐飲業、服務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爐灶、爐具等。
(四)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必須配備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并按規定安裝除塵設施。
1、“生物質成型燃料”是以農林剩余物為主原料,經切片-粉碎-除雜-精粉-篩選-混合-軟化-調質-擠壓-烘干-冷卻-質檢-包裝等工藝,最后制成的成型燃料,熱值高、燃燒充分。是一種潔凈低碳的可再生能源,作為鍋爐燃料,它的燃燒時間長,強化燃燒爐膛溫度高,是替代常規化石能源的優質環保燃料。
其特點有:
(1)含硫量、灰分、含氮量等遠低于煤炭、石油等,二氧化碳零排放。
(2)熱值高,使用成本低于石油能源,是國家倡導替代的清潔能源,有廣闊的市場空間。
(3)成型后的成型燃料體積小、比重大、密度大,便于加工轉換、儲存、運輸與連續使用。
(4)揮發分和碳活性高,灰份只有煤的1/20,灰渣中余熱極低,燃燒率可達98%以上。
(5)應用范圍廣,生物質成型燃料可用于紡織、印染、造紙、食品、橡膠、塑料、化工、醫藥等工業產品加工工藝過程所需的高溫熱水。并可供企業、機關、賓館、學校、餐飲、服務性行業的取暖、洗浴、空調與生活所需用的熱水。
農業部已于2010年頒布了《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技術條件》(NY/T1878—2010)國家行業標準。
2、由于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對空氣配送比例和爐膛內燃燒的溫度有較高要求,如果把現有鍋爐直進行改造,一是可能因燃燒不當造成氮氧化物超標排放,二是一些用戶很容易又改回燃用煤炭、各種可燃性廢物或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為避免類似現象發生,本通告規定必須配置專用鍋爐。
按照國家要求,我市全域 鍋爐排放的顆粒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30毫克/立方米,常規的除塵設施難以達到排放標準,因此本通告規定必須按規定安裝除塵設施,國家倡導使用的除塵設施有布袋或靜電除塵設施。
六、禁燃區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涉及到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區管委員的管轄區域。因此,本通告規定屬地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對違反本通告行為的,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查處。
七、實施查處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二)《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禁煤區內生產、銷售燃煤,或者不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經濟、工商、質監、環保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執法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八、發布時間及方式
2015年1月14日,在成都市新聞媒體發布,并逐步在禁燃區內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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