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征收新標準通知
多地采取“多生多罰”政策

在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時,不少地區都采取了“多生多罰”措施,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處罰力度。
例如,河北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規定,不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征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個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安徽也提出,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多地對重婚超生加大處罰力度
梳理各地計生條例還可發現,各省對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從重處罰。
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對于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在江蘇,對于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草案送審稿還明確了“生育子女數”是指當事人雙方曾生育和收養、并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9月18日至10月17日。市民可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fzec@bjfzb.gov.cn。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涉及條款
第一條
修改內容
為了規范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涉及條款
第三條
修改內容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涉及條款
第五條
修改內容
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一)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當事人,每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兩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征收。
涉及條款
第十七條(增設)
修改內容
當事人子女的數量,指當事人雙方曾生育和收養、并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條款
其他
修改內容
將原條文中“市和區 、縣”修改為“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修改為“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違反規定生育”統一改為“不符合規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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