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管理的通知
“過度捕撈”很容易理解,反而很難做明確的定義。專門探討這個問題的網站對“過度捕撈網”給出的簡單定義是:捕撈超過系統能夠承擔的數量的魚,使整個系統退化。捕魚活動捕撈了太多的某種魚類,讓它們的數量不足以繁殖和補充種群數量。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管理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 局), 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海洋伏季休漁秩序,規范伏休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和漁業資源環境調查專項捕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現就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2017年伏休期間專項捕撈許可項目設置
為進一步加大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力度,今年我部對伏季休漁制度進行了大規模調整完善,延長休漁時間、擴大休漁范圍、統一休漁起始時間,以更好地強化執法監管,提高伏休對資源的保護效果。同時,我部以盡可能減少例外、嚴格規范管理、保證伏休大局穩定為基本原則,對以往伏休期間的各種專項捕撈行為進行清理規范,最終根據資源的必捕性和管理的可行性明確2017年伏休期間只設立海蜇專項捕撈許可,時間限定在7月20-31日,并已通過農業部通告對外發布(農業部通告〔2017〕5號,以下簡稱《通告》)。為保障相關科研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允許伏休期間科研單位租借漁船開展調查,但要本著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盡量歸并的原則加強對所租用漁船的監督管理,以最大限度減少伏休期間海上漁船數量,維護伏休秩序。
二、準確把握伏休期間專項捕撈作業管理要求
為保證伏休期間專項捕撈作業規范有序進行,我部從漁船作業資格、作業條件、作業行為、漁獲物處置以及標識管理等五個方面明確具體的監管要求。
(一)有關漁船作業資格。伏休期間從事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的漁船(以下簡稱“專項捕撈漁船”)和科研單位租用的從事漁業資源調查的漁船(以下簡稱“伏休調查船”,不含專業資源調查船)必須具備《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且所有“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必須通過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核發。無證或證件不齊、具有違規記錄以及屬于船證不符整治對象的漁船不得從事專項捕撈。
(二)有關漁船作業條件。專項捕撈漁船必須隨船攜帶“漁業船舶證書證件”和“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所攜帶網具和作業方式必須符合我部《通告》相關規定。伏休調查船出海調查期間必須實現船、證、人三統一,隨船攜帶“漁業船舶證書證件”“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科研項目租用漁船合同書”(包括調查區域、站位、時間、內容、網具要求、調查船信息等);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由出海科研人員隨身攜帶,調查結束后由項目承擔單位統一管理;捕撈漁具和方式符合《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規范》(SCT 9403-2012);嚴禁漁船私自持科研調查用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非法捕撈。
(三)有關漁船作業行為。專項捕撈漁船作業時間、區域必須符合我部《通告》相關規定;出入港須遵循安全、有序的原則。伏休調查船應嚴格按照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批準的區域、時間開展調查,安裝視頻和航跡記錄設備對捕撈作業和漁獲物處置過程全程記錄并留存至少一年;出入港時須在港口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并接受檢查;因修船、避風等特殊情況需要跨區域停泊時,船主須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由其負責及時委托停泊地漁業主管部門對船只進行監管,繼續執行調查任務期間接受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監管。
(四)有關漁獲物卸貨處置。專項捕撈漁船漁獲物應在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漁港卸貨上岸,并由漁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進行產量統計。伏休調查船所獲漁獲物及其他實驗樣品(下稱“科研漁獲物”)全部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項目負責人是科研漁獲物的責任主體,負責將其及時、全部收回并根據項目研究需要進行妥善處理,不得流入市場。伏休期間的調查任務結束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將科研漁獲物的統計信息、處置情況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并抄送伏休調查船船籍港所在地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五)有關漁船標識管理。伏休期間從事專項捕撈作業的漁船應配備醒目、易識別的標識。其中,專項捕撈漁船標識樣式由各省(市)自行確定,上面需注明“2017年伏季休漁海蜇專項捕撈船”;伏休調查船標識統一為紅底白字,上面注明“2017年伏季休漁資源調查船”和承擔調查任務的單位名稱。作業期間,專項標識必須懸掛于船只醒目位置,以接受社會監督和執法檢查。
三、切實加強伏休期間專項捕撈監管
作為新伏季休漁制度實施的第一年,能否管住、管好從事專項捕撈作業的漁船,對伏休大局至關重要。各地務必高度重視今年的伏休專項捕撈許可管理工作,周密部署、嚴格監管,確保專項捕撈行為規范、可控。
一要加強宣傳和信息公開。我部每年會將當年各地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安排和漁業資源調查船專項(特許)捕撈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公布。各地也要通過傳統媒體和手機等自媒體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專項捕撈許可安排,同時在相關港口和碼頭將專項捕撈漁船信息張榜公開、公示,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二要加強對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行為的監管。從事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的漁船數量多、涉及面廣,盡管專項作業時間相對較短,但難免會對伏休秩序造成沖擊。為此,各地務必要制定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確保專項捕撈行為規范有序。對違反伏休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規定的漁船,各地要取消其本年度專項捕撈資格和來年專項捕撈許可證申請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要依據《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今年伏休期間各地專項捕撈監管情況將作為我部審訂下一年度專項捕撈許可的參考。
三要加強對伏休期間資源調查行為的管理。伏休期間,各資源環境調查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要求開展調查,加強對所租用漁船的監管,在租船協議中明確如果在調查期間從事非法捕撈將被扣除全部租船費用。對伏休期間違反管理要求的資源環境調查單位,我部將視情況暫停其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辦理資格一至三年;對從事非法捕撈作業以及不執行進出港管理等要求的伏休調查船,我部將永久取消該漁船承擔專項(特許)捕撈許可任務的資格。
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上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具體的管理辦法,并抄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今年伏季休漁結束后,各地在根據我部要求報送伏休工作總結時,應就專項捕撈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進行專門總結。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農漁資環函〔2015〕53號廢止。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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