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止妊娠通知書
終止妊娠告知書

終止妊娠告知書:
據群眾反映,經過認真調查核實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系違法懷孕,現必須終止妊娠,若你們堅持生育,造成違法生育,后果自負。
海安鎮街道辦事處
時間
終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開展終止妊娠手術。
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孕婦不得終止妊娠,因胎兒有嚴重遺傳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很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經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認為需要終止妊娠的;以上四種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區計生局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鑒定意見和社區計生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符合“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終止妊娠的,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區計生委出具的證明。
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婦終止妊娠時,必須查驗本人身份證、省衛生廳批準并公布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終止妊娠醫學鑒定意見和縣計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紹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婦終止妊娠的,應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婦除提供相關證明外,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六、終止妊娠手術時應做好終止妊娠手術資料登記,并將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同手術病歷一樣存檔。
七、在開展為孕婦檢查、接生、終止妊娠、取環等業務時,需查驗相關證明,接生時驗孕婦生育證明;取環時查驗鄉計生辦介紹信,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查驗身份證、相關的醫學意見和計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紹信。
終止妊娠手術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開展終止妊娠手術。
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孕婦不得終止妊娠,因胎兒有嚴重遺傳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經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認為需要終止妊娠的;以上四種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省衛生廳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鑒定意見和縣計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紹信。
三、符合“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終止妊娠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和縣計生委出具的證明。
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婦終止妊娠時,必須查驗本人身份證、省衛生廳批準并公布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終止妊娠醫學鑒定意見和縣計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紹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婦終止妊娠的,應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婦除提供相關證明外,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生辦出具的證明。
六、終止妊娠手術時應做好終止妊娠手術資料登記,并將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同手術病歷一并存檔。
七、在開展為孕婦檢查、接生、終止妊娠、取環等業務時,需查驗相關證明,接生時查驗孕婦生育證明;取環時查驗鄉計生辦介紹信;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查驗身份證、相關的醫學意見和計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紹信。
一、 終止妊娠藥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雷弗諾爾液(利凡諾)、催產素針(縮宮素)、金珠停片及其他終止妊娠藥品。
二、 嚴格執行市委宣傳部、市計生委等12部門共同出臺的《關于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的意見》(宜計生發【2017】17號)不得因選擇性別而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終止妊娠。
三、 建立專項購進和使用記錄,記錄保存5年,藥房工作人員在按處方發藥時,應建立藥品使用登記簿,詳細記載處方醫生姓名,以及孕婦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
四、 嚴禁非婦產科醫生開具終止妊娠藥品處方。
五、 積極配合當地計生、衛生部門聯合開展終止妊娠藥品流通領域的專項檢查和整治,嚴厲查處違規經營、使用終止妊娠藥品行為。
超聲診斷儀管理制度
1、 非正常上班時間一般不得開展超聲診斷檢查業務,確需使用的應由單位行政(業務)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
2、 孕婦妊娠或胎位超聲診斷檢查必須由婦產科醫生填寫申請檢查報告單,超聲檢查前須查驗身份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或準孕通知書)。
3、 所有孕婦作超聲診斷檢查都必須認真進行登記,不得漏人漏項。
4、 所有申請檢查報告單和登記表要存檔備查。
5、 除由組織的集中查環或開展“三下鄉”服務活動外,不準攜帶超聲診斷儀器出診和巡診。
6、 嚴禁使用超聲診斷設備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務上確有需要的按省衛生廳的規定執行。
終止妊娠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保障婦女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終止妊娠藥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終止妊娠藥品主要是指下列藥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隱);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饋);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劑(商品名:利凡諾、雷弗諾爾);
(四)催產素注射液(商品名:縮宮素)。
第五條 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方可經營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但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取得終止妊娠手術服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第六條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七條 終止妊娠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取得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項目資格的機構,只能購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劑(商品名:利凡諾、雷弗諾爾)外的其它終止妊娠藥品。
第八條 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禁止非婦產科醫生開具終止妊娠藥品處方。
第九條 終止妊娠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應嚴格審查購買和使用者的資質,對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要建立完整的銷售檔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條 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服務的機構,應制定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購買和使用的記錄,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非法銷售和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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