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下文是yjbys小編搜集整理的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詳情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稅〔201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三、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四、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發布前企業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股權捐贈行為,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比照本通知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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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問答
一、什么是股權?
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二、什么是股權轉讓?哪些行為屬于股權轉讓行為?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否可以開具發票?需要繳納哪些稅?
股權轉讓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不需要開具發票。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同時,股權轉讓協議列明的股權轉讓金額,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0.05%的印花稅。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五、《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明確,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未辦理過任何登記手續,該怎么辦?
扣繳義務人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既沒有辦理過稅務登記也未辦理過扣繳義務人登記的,應先按規定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
六、第67號公告要求,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具體指那些內容?
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應包括股權轉讓雙方信息(如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股權轉讓協議情況(如股權基本信息、企業資產狀況、約定對價金額、具體交易形式、工商變更時間、對價支付時點、后續收入或賠償等),以及涉及股權轉讓的其他情況。
七、因故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該怎么辦?
扣繳義務人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
八、個人股權轉讓收入包括哪些?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這是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收入就是轉讓方在轉讓當期或后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轉讓所得。
具體來說,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九、何種情況下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屬于第67號公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情形的,稅務機關將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對其提供的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對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提供的證明材料無法證明其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十一、股權轉讓收入核定的方法有哪些?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十二、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主管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必須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擇。被投資企業賬證健全或能夠對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的,應當采用凈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被投資企業凈資產難以核實的,如其股東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或類似情況的股權轉讓,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上方法都無法適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凈資產主要依據被投資企業會計報表計算確定。對于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比超過20%的企業,其以上資產需要按照評估后的市場價格確定。評估有關資產時,由納稅人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同時,為了減少納稅人資產評估方面的支出,對6個月內多次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給予了簡化處理,對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可參照上一次的評估情況。
十三、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第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五)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六)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七)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十四、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或因申報的股權原值、合理費用偏高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將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原值、合理費用明顯偏高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對其提供原值和費用憑證進行核實。對于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或提供的憑證無法證明合理性與關聯性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進行核定。
十五、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點如何確認?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的次月15日內。第67號公告第二十條對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十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一)事先報告義務
第67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67號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納稅申報義務
第67號公告第二十條規定了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事后報告義務
第67號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十七、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東變更情況說明。股東變更情況說明具體涵蓋那些內容?
股東變更情況說明包括股權變化的股東信息(如股權變動股東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企業股權結構變化情況(如股權變化的緣由,變動數量,對應價格,完稅情況等)以及涉及股東變更相關的其他情況。
十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哪些資料?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取得(支付)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或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后至股權變更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持以下納稅資料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的主管地稅機關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并填報《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一)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或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二)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照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公司(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驗資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其他能夠證明股權原值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上月末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股權轉讓前一會計年度年末的轉讓股權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六)股權轉讓股東會議決議;
(七)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和復印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的委托協議原件;
(八)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20%以上的企業,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提供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的凈資產評估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已經解繳稅款的,應提供相關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以下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情形的,應提供: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的,應提供股權變更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的,應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包括文件名稱、文號、主要內容等);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應提供結婚證、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或能夠證明贍養、撫養關系的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或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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