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協議書模板
合資協議書【1】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
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
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簽: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名稱: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__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
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
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 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__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
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
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 信托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 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 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
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11.1.1.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11.1.2.1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托人的權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托人的義務
11.2.2.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
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
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_____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成立公司協議書【2】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
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_____(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____(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共同舉辦一定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_____銀行
英文:_____
銀行地址:_____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
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額合作,為加速_____和經濟特區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
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_____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_____元。
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以現金投資。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_____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
內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_____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責表為依據,多還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_____協助清理并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存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
原方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有進一步規定),并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_____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三十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
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三十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長三十天。
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刊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年、月、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
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
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
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
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
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利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
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度、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代理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
董事會會議在設于_____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過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
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
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 總裁、執行副總裁
銀行設總裁一人,執行副總裁一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
總裁、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
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人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
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并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
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準后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后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給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準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 業務
第十九條 業務范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1.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2.本、外幣投資業務;
3.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4.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5.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6.信托、保管箱業務;
7.本、外幣擔保業務;
8.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9.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托收;
10.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11.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12.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經申請批準的業務。
第七章 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 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準,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____和_____成為銀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為_____。
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____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各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
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系,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后,所余純利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范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 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 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____和____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并為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于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 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 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咨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潤
第二十四條 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 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繳納稅款后,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撥作準備金,并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其利潤余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于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 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_____幣在交稅款后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 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銀行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 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_____幣,除編制_____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人民幣與_____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 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帳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
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財務報表。
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明。
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 稅務
第三十二條 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令、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多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 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
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當局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 保險
第三十五條 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董事會批準的其他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并經董事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
至于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準。
付給人民保險公司或由人民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 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 銀行職員雇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審批及注冊
第三十七條 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后,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條例》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發現批準證書后方能生效,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后,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1.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2.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3.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4.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 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
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
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
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并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
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余資產。
清算委的報告經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雨、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盡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 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 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
丁方為獲得中國政府法令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有關法令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 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內部調整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和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后30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外按照聯合國1976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后條例作出裁判。
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內聯合任命另公司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_____裁判處作出。
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
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為正式文。
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護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為最后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
第四十七條 合同文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行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
如某方地址更改時,應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 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丙 方:_____
丁 方: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后,呈交審批機關批準,方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前寫全約及照會
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準正式生效后,訂約四方所有的前口頭和書面的協議或照會等,如與合同相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合資建房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了在父母留存的老宅基地上建造自住的居所,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決定共同合資(其中甲方由于資金有限,不出資)在三方老宅基地上新建四層樓房。
為明確甲、乙、丙三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此合資建房協議。
一、甲方自愿提供其原有的位于xxxx、xxx宅基地x側即其原土地證上的宅基地,作為新建房的交通通道;并且在新房建成后,此地塊連同新房所占的宅基地及新房前后的院落宅基地一起為三方共同所有,資源共享,權利和義務均等。
甲方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對其原宅基地主張權利。
二、甲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作為公用人行通道后,乙、丙雙方承諾至少在一個星期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動工興建新房屋。
且甲方原住房的第二層及以上空間三方承諾允作為建房使用,對此空間無處分權,且不能在使用過程中影響底層的正常使用。
三、本次建房資金估計約xx萬元(人民幣xx萬元整),由乙方和丙方各出資50%(人民幣xx萬元),甲方由于資金有限不出資,但要在建房過程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建房資金指房屋建造成本、道路和院落修建及房屋辦理報建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資金管理方式為乙方、丙方按預算計劃見貨付款,并有權監督貨物質量)
四、房屋建成后,一樓由父母支配使用和居住;二、三、四樓由兄弟排行依次選擇或協商選擇樓層。
一樓在父母均不再使用后,由出資建房方即乙方和丙方共同支配,甲方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對該一樓房屋的房產主張權利。
五、房屋建成標準為毛坯房(大樓外部要裝修,具體方案由乙方、丙方確定),日后如需裝修,三方則對各自確定占用的房屋自己負責裝修,該裝修費用各自自行承擔。
六、各層的水、電分開使用,公用設施部分的費用計入建房成本,室內的設施各自承擔費用。
以后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費、電費各自承擔。
七、本次建房地基準備為六層,以后若要加建,要在三方同意的情況下施工,施工所產生的費用由加建申請者負責承擔。
八、為了保證家庭居住環境的完整性和舒適性,甲乙丙三方禁止私自將自住房屋出租或變賣,若遇特殊情況,要三方協商處理(以書面簽名資料為準),三方中的另外方將優先獲得略低于外部同等條件30%的受讓、買入的權利;若未經協商私自處理的,處理結果無效,私自處理的一方將自愿放棄對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
九、協議達成后,以上條款對三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該約定致使該房屋不能建成或者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則造成損失的一方負責賠償另兩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本協議經簽后生效。
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見證方一:
見證方二: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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