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分手協議書三篇
現如今,協議書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什么樣的協議書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分手協議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分手協議書 篇1
男方(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女方(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為妥善處理甲乙雙方該等事項,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乙雙方分手,戀愛關系終結。此后互不干涉對方工作和生活。
第二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現金xxxxx元 (xxxxx元整)分手費。該分手費作為甲方對乙方就戀愛期間該等事項的全部補償,包括乙方在此期間的所受精神創傷、人工流產所受身體上的痛苦、身體康復的必要營養費用及其他與此有關費用。
第三條:甲方付清分手費后,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并一致同意放棄因該等事項向對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第四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己將分手費一次性付清,乙方已全額收悉。
第五條:甲乙雙方己充分閱讀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含義, 不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
第六條: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應付違約金xxxxx (xxxx元整)元給甲方。
第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訴求撤銷、變更、無效之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篇三:男女簽訂分手協議歸還戀愛中的`花費是否有效
男女簽訂分手協議歸還戀愛中的花費是否有效
【案情簡述】
葉某在金融證券上班,任職經理,收入頗豐,每月收入上萬,屬于金領一族,女友蔡某,同屬一家公司,就職行政部門,年輕漂亮,但是月收入大概在5000元。兩人交往兩月后,蔡某要求葉某為自己購買小轎車用于代步,出于兩人交往時間較短,也因為不變拒絕女友的要求,變同意購買,但是為避免出現人財兩空,將購車款15萬打入蔡某賬戶。蔡某購買車輛一部,并且要求葉某同時支付購車稅。
兩人和和美美相處4個月之后,蔡某又提出購買名牌手袋的要求,于是葉某委托朋友幫忙代購名牌手袋以及名牌手表。但是蔡某依然不滿足,提出更換新車,葉某以開車沒有多久不用更換新的為由,拒絕蔡某的要求,兩人起爭執,并且蔡某拒絕再與葉某交往。葉某見兩人已經無和好的肯能,多次電話與上門要求償還歸還戀愛期間用于自己身上的花費。蔡某這個時候已經交往他人,為避免前男友破壞期間的戀情,答應償還費用,于是兩人自愿簽訂一份《自愿還款協議》。
協議寫明雙方因女方原因分手,女方自愿將戀愛期間的部分花費歸還男方,共計20萬人民幣,并且在協議中注明開支的具體費用和項目,約定半年內償還完畢。但是直到協議到期后,蔡某依然拒絕償還,稱自己與現任男友已經分手,無力償還。葉某基于《自愿還款協議》,認定蔡某應當償還,告知如果不償還,就訴諸法律。
【律師解析】
《自愿還款協議》是否有效?
對于這份協議是否有效,爭議很大,這份協議與分手補償協議或者是青春補償費用的協議是有不同之處,在法律中,分手補償協議與青春補償協議是沒有 任何相關規定支持的,無法可循也無法可依,簽訂這樣的協議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簽訂協議后,義務方不愿意履行,無法要求其強制履行,及時是訴訟到法院,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的《自愿還款協議》,雖然男方之前的花費是屬于對于女方的贈與,但是在兩人分手后,由于女方是自愿同意償還戀愛期間部分花費,雙方之間又構成新的約定,這筆債務不是憑空而來的補償,故而是可以認定該協議是有效的。
分手協議書 篇2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男女雙方因情感不和,和平分手,現就男方在雙方交往期間向女方及女方家庭贈送的禮品等財物的補償問題,協商
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女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補償男方人民幣 元整(大寫:圓整)。
二、男方自此以后不得再干擾女方的正常生活,如若違反此款約定,男方應全額返還女方本協議約定的補償款。
三、男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女方的`人身權利,如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如若違反此款約定,女方除享有主張侵權損失費權利之外,男方應全額返還女方本協議約定的補償款。
四、本協議簽訂之后,男女雙方就交往期間的相關花費問題再無其他糾紛。
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年月日 年月日
分手協議書 篇3
分手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自 年 月 日建立起戀愛關系。在交往過程中,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導致戀愛關系難以維系。現特立此分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條款如下:
一、雙方從 年 月 日開始正式分手,分手后兩人不能再以情侶身份自居,也不得再向親戚、朋友、陌生人冒認是對方的男女朋友。
二、分手后, 給予 補償人民幣 元或者雙方沒有任何經濟糾紛。
三、分手后雙方不得侵犯對方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糾纏或者騷擾對方或者對方家人,不得有干涉對方任何活動和行為。
四、分手后雙方不得向雙方的朋友、家人以人品、道德以及分手原因等散播對對方不利或者影響對方名譽的言論。
五、交往期間如有專屬于對方的物品或者涉及個人隱私的'物品,經對方同意后銷毀或者返還。
六、雙方應履行互相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情書、短信、隱私、不能公開的物品等等。
七、任何一方都不能故意破壞對方新的感情或婚姻生活。
八、分手后視各自的意愿決定是否仍可以做朋友。否則一方不得強求。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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