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協議范本與解讀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郵政編碼: 聯絡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E-mail:
乙方(用工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戶籍地址:郵政編碼: 聯絡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E-mail: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乙方向甲方支付相應費用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聲明與承諾
第一條 甲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存續、合法經營,享有履行本合同相應派遣資質的中國法人。
第二條 乙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存續、合法經營,享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承諾:如其不具備本協議相應派遣資質;其派遣給乙方的勞動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其提供給乙方派遣人員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虛假情況的,甲方愿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對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向其追償。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承諾:沒有將延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合同的情形;不會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乙方違反的愿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對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其追償。
第二章 合作事項
第五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要求(也可有甲方進行推薦),向乙方負責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供乙方擇優錄用從事有關工作。甲乙雙方建立勞務派遣關系;甲方與派遣到乙方的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義務。
第六條 簽署本協議時,乙方需要甲方自簽署本合同日內派遣人,具體的被派遣勞動者對應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相關信息(見附件1)。
特殊崗位需要有資格證書的,所派遣勞動者應具備相應資格。
第七條 在協議的有效期內,乙方需要增加派遣人數的,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應列出需被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及對應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信息(見附件2),甲方在接到通知15日內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人員。
遇緊急情況,乙方需急需使用勞動者的,需及時通知甲方,如是由甲方組織招聘的乙方應按照元∕人次支付加急費用。
第三章 合同期限、派遣人員試用期∕見習期
第八條 本協議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被派遣人員中派遣結束時間有超過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終止時間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動延伸到該派遣人員結束時間。
第九條 被派遣勞動者的試用期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派遣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
(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
(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6個月。
特殊用工與特殊人員的試用期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試用期滿之前乙方有權對被派遣勞動者按照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乙方有權遣返回甲方。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的見習期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低于1年工作經驗的高等學校本、專科學歷畢業生,見習期為1年;
(2)有1年工作經驗以上的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不安排見習期。
乙方應在見習期滿之前對勞動進行考核,達到見習要求的,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職務,確定工作崗位。達不到見習要求的,乙方有權派遣回甲方。
第四章 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勞動者在省市工作,如安排的派遣勞動者不在上述地址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乙方應在附件(附件3)中列明。
乙方因生產經營的發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勞動者的同意下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乙方變更了甲方派遣勞動者工作地點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應明確擬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與職責,乙方應生產經營的發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勞動者的同意下可以變更其工作崗位,乙方變更甲方派遣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及時通知甲方。
甲方派遣的勞動者應服從乙方的安排,乙方據以考核甲方派遣勞動者規章制度應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對不勝任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經培訓或調整其工作崗位后,其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乙方有權將其遣返回甲方。
第十三條 甲方派遣的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以其全部時間精力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工作任務,不得同時受聘其他單位或個人或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服務,一旦發現,乙方有權將其遣返回甲方。
第五章 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下列約定安排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并要求派遣時向被派遣勞動者明確工時制度:
(1)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獲得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3)獲得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在保證完成乙方工作任務的
情況下,派遣人員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時,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且連續休息時間不少于24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單位適當安排休息,不執行本條
第1款規定。
第十六條 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所派遣勞動者未表示明確反對的,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派遣人員因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確需要加班的,應當向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的申請,說明加班的理由和時間,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視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準。
乙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甲方派遣人員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甲方派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加班,且不受本協議關于加班時間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派遣人員工資
第十八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乙方可采取:月薪制與年薪制,計件工資制、提成工資制、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制度等方式。甲方在獲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與被派遣勞動者協商工資數額與方式并在勞動合同中說明。
如乙方無特殊說明,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為稅前工資。
被派遣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低于乙方所在省(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乙方對派遣人員的工資計算周期為每月日至下月日,乙方在每月日前發放上月工資。
工資發放形式為第種:
(1)由甲方發放;
(2)由乙方直接發放;
由甲方發放的,乙方每月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工資清單,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在節假日前發放。
乙方因暫時經濟周轉困難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支付工資報酬的,應當提前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及其派遣的勞動者,并明確支付的日期。
甲、乙雙方應當將發放工資的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任何一方均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勞務派遣合同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派遣人員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派遣人員實行工資調整。
第七章 被派遣勞動者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甲方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乙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
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當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每個崗位的實際情況,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崗位要求的生產工具與勞動條件。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派遣人員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制度,妥善保管乙方發放的勞動工具。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體檢。
第八章 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在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起30日內,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拖欠、漏繳,其中被派遣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雙方商定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由甲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待遇的,乙方負責按月向甲方結算其應支付的社會保險費部分,被派遣勞動者應自行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待遇中扣繳。
2、由乙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待遇的,乙方應負責按月將代甲方扣除被派遣勞動者應自行繳納部分與乙方應支付部分向甲方結算。
甲方在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后應當及時向被派遣勞動者公示繳納情況,同時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有效單據應復印一份給乙方。
第二十八條 其他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與乙方所在地及乙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勞務派遣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按照第
(1)由乙方委托甲方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乙方按 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
(2)由乙方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的,乙方按 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
第三十條 乙方每月應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乙方當月實際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總數×派遣服務費標準(∕人·月)
派遣期限不超過半個月的,派遣期限按半月計算,派遣期限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的,派遣期限按1個月計算。
乙方每月 日前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甲方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在收到錢款時必須開具正式發票。
(1)銀行轉帳:甲方開戶行:
帳號: 乙方開戶行:
帳號:
(2)現金支付:甲方派人到乙方辦公地點收取( );乙方送到甲方辦公地點( )
(3)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財物和費用。
第十章 知識產權
第三十二條 甲方派遣的勞動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間,由乙方主持、代表乙方意志創作、
并由乙方承擔責任的作品,乙方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乙方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乙方享有的職務作品,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乙方享有,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被派遣勞動者適當獎勵。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職務作品,著作權由被派遣勞動者享有,但乙方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有限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自向乙方交付作品之日起兩年內,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乙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被派遣勞動者違反的,所得全部收益歸乙方。
第三十三條 甲方派遣的勞動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間,執行乙方的任務或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乙方;申請被批準后,乙方為專利權人。 第三十四條 甲方派遣的勞動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間所產生的其他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乙方,乙方應按照 %的比例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乙方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與甲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甲方派遣的勞動者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其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相應的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本章未明確的內容,按照《合同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商業秘密保護
第三十七條 雙方應保守對方的商業秘密保護,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商業秘密給任何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曉對方的商業秘密到商業秘密已被公眾知悉時止。
甲方應督促被派遣勞動者保守乙方的商業秘密。
本協議所指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技術方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技術指標、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等等;
(2)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享有的其他商業秘密。
第三十八條 在本協議終止后,由提供方送交給接收方或授權給接收方使用的一切保密信息,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其他具體形式,以及接受方所做的復印件均需立即交還提供方,或者予以銷毀,且有關銷毀憑證應同時送交給對方。
第三十九條 法律責任
任何一方侵犯對方商業秘密但沒有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按照以下方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損失賠償標準為:
(1)損失賠償額為一方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為開發、培植有關商業秘密所投入的費用,因侵權行為導致依靠商業秘密取得的利潤減少金額等。
(2)依照上述第1項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
(3)依照上述第2項計算方法還是難以確定損失的,受害方有權要求侵權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的賠償金。
任何一方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應根據商業秘密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
【勞務派遣協議與解讀】相關文章:
勞務派遣勞務合同02-02
勞務派遣協議04-18
勞務派遣合同04-03
派遣勞務合同11-21
勞務派遣協議的范本10-09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03-21
【合集】勞務派遣合同01-14
勞務派遣人員合同11-15
勞務派遣用工的合同11-04
最新勞務派遣合同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