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導語: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推進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基本滿足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的需要,制定本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一、指導思想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資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的重大措施。教育、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把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作為當前高等教育戰線的一項重大工作,認真抓實抓好,務求實效。
推進和加強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方便貸款、防范風險”的原則,進一步理順國家、高校、學生、銀行之間的經濟關系,健全管理體制,強化高校和銀行的.管理職責,改革貸款審批和發放辦法,完善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二、健全和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運行機制和管理辦法
(一)貸款范圍和對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茖W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均可向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比例和額度。
對普通高校實行借款總額包干的辦法。即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金額原則上按上述范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體額度由各高校按當年在校生總數和貧困生實際情況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于9月底前報教育部門確定下達。
(三)財政貼息方式。
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
(四)還貸年限。
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學校應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后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對畢業后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一定年限的借款學生,經批準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具體辦法將結合學生就業政策另行制定。
(五)確定經辦銀行。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經辦銀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和陜西銀監局負責本省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的管理與監督,教育部門負責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具體實施工作(招投標辦法和文本另行制定)。
參與競標的銀行必須是經銀監會批準的,有條件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經辦銀行一經確定,由教育部門與銀行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中標銀行要按照協議規定提供貸款服務并及時足額地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要簡化貸款程序、制定統一的貸款合同文本,規范辦理貸款的周期;及時向普通高校提供學生還款情況。
(六)明確學校、銀行和學生在國家助學貸款實施工作中的責任。
各普通高校在同級教育部門下達的貸款額度內,負責組織本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并向經辦銀行提供本校借款學生名單和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對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經辦銀行在接到高校報送的學生貸款申請材料后,按照中標協議的約定滿足普通高校貸款人數和額度要求,并在中標協議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批準貸款并與學生簽訂貸款合同,及時向學生發放貸款。對于比較集中的學校,經辦銀行可主動到校園內現場辦公,實行受理、審批、簽合同、發放貸款“一條龍”服務。
借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證號碼,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貸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各經辦銀行、各高校應按月及時、準確、真實地上報國家助學貸款統計報表。陜西銀監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廳應按月對報表進行匯總分析,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七)建立學生還貸約束機制。
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快個人資信征詢系統建設,健全銀行風險防范機制。
經辦銀行要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和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檔案,逐步實現系統內、銀行間與學校的聯網,便于相互查詢,防范風險;對借款學生積極開展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式,及時為借款學生辦理還貸確認手續;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并做好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提供給教育部門。
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和管理系統。對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和還款情況等及時記錄,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有關信息的查詢,并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強化對學生的貸后管理,并及時向教育部門和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信息。
公安部門要積極做好為普通高校學生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把學生貸款信息納入身份證管理系統,并配合銀行做好對違約學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八)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按照“風險分擔”的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隸屬關系,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當年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生的還款情況掛鉤。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九)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統籌協調。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難度大、涉及面廣的重要工作,需要有關方面的配合協調和統籌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省政府成立由一位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辦公廳、省教育廳、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省公安廳等部門領導參加的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領導小組,以加強對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統籌管理。檢查督促國家助學貸款計劃落實和及時研究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矛盾,推動我省國家協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的發展。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教育貸款管理機構建設,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保證必須的工作經費,不斷檢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職能。省教育部門要監督指導各市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的建設工作,并具體組織省級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工作;負責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省級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作協議,嚴格按協議約定做好各項管理工作。統一管理省財政安排的國家協學貸款貼息資金和按本細則建立的省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建立和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和統計監測體系;定期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對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者進行公布。市教育部門負責本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
積極發揮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作用。銀監局和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大監管力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對經辦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敦促國家助學貸款計劃的落實和及時發放;幫助和指導經辦銀行建立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系;對積極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和經辦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加強和完善高校的管理體系。各普通高校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體系,按照《通知》要求,必須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由學校一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并按在校生規模的1:2500的比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全面負責本校國家協學貸款工作的管理工作。要不斷加強與銀行間的聯系溝通,研究制定本校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教育部門備案。要培養學生誠信意識,建立學生信用檔案,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學生及時歸還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借款學生畢業時,學校有關部門應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并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積極主動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一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三、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或終止學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貼息資金按高校隸屬關系分擔: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部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省、市財政分別承擔省、市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部門年度預算。
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在校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后,按隸屬關系提供給教育部門。教育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如數向經辦銀行的省級分行撥付貼息經費。
(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隸屬關系,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財政部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各普通高校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還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直接撥給同級教育部門。
當年沒有畢業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為:當年實際貨款額×風險補償比例×50%;已有畢業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與上一年度本校學生的金額違約率掛鉤,按隸屬關系由教育部門負責考核確定。
經辦銀行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將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學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啟,按隸屬關系提供給教育部門。教育部門根據銀行提供的貸款實際發放額和違約率,采用加權方式,計算確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教育部門應于10月底前將各高校所承擔的風險補償金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扣撥經費的依據。同時應將各高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具體數額書面通知高校,高校據此在有關會計科目中列支。
教育部門根據銀行實際發放貸款額,按照協議比例,確定實際應支付給經辦銀行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并按協議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將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經辦銀行的省級分行。
教育部門每年應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抄報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或中心支行)、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并向學校通報。對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四、其他規定
(一)本細則于2004年秋季開學后在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實施。市屬高校,由各幣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二)此前已簽訂貸款合同學生的.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三)此前下發的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繼續執行。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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