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實施細則
導語: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有助于勞動力的發展,促進經濟水平提高。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肇慶市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廣東省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實施辦法》(粵再就2號)和《中共肇慶市委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肇發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公益性崗位,是指政府投資、政府給予優惠,或政府特許經營的生產、經營、服務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后勤服務性崗位,如后勤保障、門衛、保潔綠化、設施設備維護等崗位。
(二)各級政府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可提供就業崗位的'項目的輔助性崗位,如機關事業單位基建項目、政府投資的新建項目、市政公共設施建設等項目的輔助性崗位。
(三)財政撥款的市政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養護、清潔、綠化及社會治安、城市衛生監督、城市交通、車輛保養等公益性崗位。
(四)政府投資的促進(再)就業基地、有關部門及行業投資興建的再就業市場等攤位、商鋪及基地的管理服務性崗位。
(五)政府投資興建或政府給予政策優惠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攤位。
(六)政府特許經營的公共服務項目,如書報亭、電話亭、福利(體育)彩票銷售點等崗位。
(七)政府資助的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老養老、社區衛生、保健、體育、文化、治安、綠化保潔等社區服務崗位。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尚未重新就業的人員。
第四條市、縣(市)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負責決定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調劑配置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公益性崗調劑使用的具體組織實施,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承擔具體事務。人事(編辦)、財政、建設、城規、市政、工商等部門及其他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調做好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崗位開發
第六條凡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后勤服務性崗位,政府或有關部門、行業投資的促進(再)就業基地(市場)攤位、商鋪及管理服務崗位,應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崗失業人員;其他各類公益性崗位新招用人員,應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崗失業人員。
第七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公益性崗位的統籌規劃、綜合開發、調控管理,調整、開發、掌握一批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周歲以上,女性35周歲以上,以下簡稱“3545”人員)。
勞動保障、人事(編辦)、財政、發改等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調整在崗人員結構,騰出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并建立互相通報制度。人事(編辦)部門向勞動保障部門通過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情況;財政、發改等部門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政府投資建設單位情況。
第八條公益性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市和各縣(市)區的勞動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本級財政撥款和投資單位及本級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公益性崗位的收集和安置工作;省級財政撥款、投資單位及特許經營項目的公益性崗位的收集和安置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崗位申報和評估制度。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公益性崗位申報表》,于每年第一季度發給有關部門、單位填報。申報表內容應包括申報單位、公益性崗位的工種、數量、工作內容、上崗條件、工作時間及地點、工資待遇等情況。
有關部門、單位應將本系統(含下屬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用人需求情況匯總后,于每年4月底前將《公益性崗申報表》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在立項后30天內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填報《公益性崗位申報表》。
第十條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公益性崗位申報表》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崗位申報評估,對申報數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將申報表退回申報單位重新填報,并要求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經評估核準后,由勞動保障部門對有關單位下達安置任務,并以此作為考核各有關單位年度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公益性崗位的調劑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公益性崗位的從業人員時,應到當地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公開招聘。
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后,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在30天內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招聘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未達到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招聘比例的,需有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當地下崗失業人員暫缺適當人選的證明,方可招用其他人員。
凡屬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招用公益性崗位人員,需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安置意見,到人事(編辦)部門辦理增人核編手續;其它用人單位招用公益性崗位人員,由勞動保障部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本細則第二條(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公益性崗位,不得招用離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尚未重新就業的“3545”人員作為公益性崗位的優先安置對象,對崗位不挑不揀的就業困難對象,要承諾在1個月內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在社區公益性崗位及其它公益性崗位安排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3545”就業困難對象,從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有關規定從再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崗位補貼。
各類公益性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3545”就業困難對象,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月起,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程序由市、縣(市)區自行確定。市本級按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印發〈肇慶市市直再就業崗位補貼暫行辦法〉等若干再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肇勞社210號)規定執行,由用人單位負責申請辦理。
第四章監督和考核
第十七條市政府每年制定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任務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到縣級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縣級政府負責本級任務指標的分解落實。
有關任務指標完成落實情況,列入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人事(編辦)部門每季度要對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責令改正。發改、財政、建設、城規、市政、工商等部門要重點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市政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和其他可提供就業崗位的公益性崗位開發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負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在招用安置符合本細則的下崗失業人員后10個工作日內,將招用人員名單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要組織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工作情況檢查。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力、或拒不執行本細則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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