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如何申請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你知道財產保全如何申請嗎?
(一)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于給付之訴。
2.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
3.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采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采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采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1訴保訟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0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03訴前保全申請 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直接向法院提交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并提供擔保即可
04根據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05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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