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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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是 。
〔其中中外合作辦學學校應同時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稱〕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從事公益性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 。
第四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學校的培養目標是
。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的名稱是 。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學校舉辦者如為公民個人,其法定地址應為身份證所標注住址。屬合作舉辦學校的,每個舉辦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體明確。〕
第六條 學校的住所地是 。
〔如:××省××市(區、縣)××街(路)××號〕
第七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是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
第二章 學校辦學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層次、類別;辦學范圍、形式、規模;招生對象:
(一) ;(二) ;(三) ;
(四) ;
(五) ;
(六) ;
………………
〔應當具體明確〕
第九條,學校辦學開辦資金為:______ ,由 等 部分組成,具體出資者及出資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舉辦者投入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合作舉辦學校,應分別載明各自投資數額;以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作為辦學投入的,應將其評估作價為固定資產額;中外合作辦學中任何一方的知識產權投入不得超過其各自投入總額的1/3,屬于政府引進的項目除外。〕
第十條 出資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為學校的決策機構。
首屆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其負責人由舉辦者推選產生,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執行。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 人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 人,教職工代表 人。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 年,
。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任期一般3-4年,其組成人員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人數應有確定比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其成員。〕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職務。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涉及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推薦,涉及教職工代表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他負責人)的變更,由
決定。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
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
第十三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一) (董事長、理事長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
第十四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實行1人1票制。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應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 2/3 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或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五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設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1人。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一方作為 (董事長、理事會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的,另一方可以作為副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行使
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二)檢查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的實施情況;
………………
第十七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召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 日(最少10 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成員。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或其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必須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閱、簽名。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記錄或紀要由專人負責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校長由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聘任,校長(包括副校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并經審批機關核準。
〔民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執行,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二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 (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學校下設
等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理事長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或校長(教育機構負責人)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治權利,在中國內地定居的中國公民(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擔任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資產管理、經費使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
〔學校經費來源是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的資金,主要依靠的應當是舉辦者的持續投入、學費等,也可以是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 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分別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學校經費主要用于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登記管理等有關部門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后,報審批、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社會捐贈資產、辦學積累、學費收入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財產。
第二十八條 (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在年度凈收益中,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提取 %(不低于25%)的學校發展基金,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包括稅費),學校依法將與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相關材料和學校財務狀況向社會公布。
經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確定該年度出資人取得回報的比例,并在該決定作出的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批機關備案后,按該確定的比例給予出資人出資回報。
(限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的年度凈資產增加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入資產總額。
第二十九條 學校變更法定代表人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審批、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教職工和受教育者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參與民主監督,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學校與所聘任的教職工簽訂聘用或勞動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勞動用工、社會保障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為教師進修和參加業務培訓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權益。學校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學設施,并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第六章 學校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申請終止:
(一)本校完成辦學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
學校申請終止,需經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 學校終止后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補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本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優先返還舉辦者辦學投入資金與資產,其余部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終止后,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終止后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學校法人資格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 。并在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年×月×日學校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備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董(理)事會成員簽字:
董(理)事長:
董(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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