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章程(范本)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 以下是小編收集的有關商會章程范本內容,敬請參考。

商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有色金屬貿易、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行業經濟建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有色金屬貿易商會,英文名: SFIC——Nonferrous metal Trading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上海市工商聯有色貿易商會,英文縮寫:SNTC
第三條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有色金屬貿易商會(以下稱本會),是以非公有制企業為主體的上海有色金屬流通服務的貿易商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組織,遵照《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有色金屬貿易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有色金屬流通企業,聯強扶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規范行業標準;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聯合上海有色金屬資源、貿易、服務等企業,發揮商會群體優勢,協調會員內部統一,爭取合理價格,進行有色金屬在國內外相關產品的團購和分銷,充分發揮上海有色金屬流通企業貿易總量優勢,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提高本會有色金屬流通企業的國際地位和話語權,抵制不公正的行業壟斷和貿易保護行為,尋求政府主管部門的政策支持,共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推動本會有色金屬流通企業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響應國家行業政策調控,促進公平競爭,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
2、引導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經營規范、照章納稅,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3、提供會員在行業政策、專業融資平臺、法律法規、信息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提供商機交流平臺,為商會國內外企業之間供需對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牽線搭橋,收集、提供各類業務信息,協助會員業務拓展,提升市場占有率,推動資源互享、協助會員投資融資,幫助會員企業加快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4、組織會員考察、參加國內外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為會員企業搭建和創造中外流通企業友好合作的交易平臺,實現貿易上下游的對接,廣交朋友,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5、及時向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為會員協調關系,調解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7、引導會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8、承辦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聯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 企業會員:凡在本市注冊登記,
2、 取得證照6個月以上,
3、 具有法人資格,
4、 以有色金屬貿易為主,
5、 有一定經濟實力,
6、 誠信經商,
7、 文明經營的企業;
8、 團體會員:有色金屬流通行業社會團體和行業小組;
9、個人會員:在有色金屬流通、服務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經營者和投資者,有色金屬行業中的各類專業人員,與本會有聯系的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專業人士。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資格審查制。加入本會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本會章程;
2、 自愿加入本會;
3、 是有色金屬貿易企業及其相關輔助產品的企業,經銷商或專業人士;
4、 由10名以上本會會員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會副會長、會長推薦入會;
5、 符合條件并經審批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3、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牌證。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4、 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5、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6、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 按規定交納會費;
3、 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4、 接受本會監督;
5、 辦理本會委托的.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收回會員牌證(不退牌證成本費),并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兩年不繳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十三條 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會員,經會長會議通過,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牌證(不退牌證成本費),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和批準本會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6、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方式推選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決定;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
6、其它需要理事會決定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須報上海市工商聯審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講正義、講公德,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公眾形象和口碑好;
3、 熱心商會工作,愿意為促進行業發展作奉獻;
4、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后聘任,并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也可在屆中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若不能行使職權,可委托一名常務副會長負責代理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做好協調工作;
3、 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交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4、 處理本會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榮譽職務,并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各區級分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服務收入;
3 資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經費使用:
1、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召開的各種會議和舉辦各項活動的開支;
2、本會決定召開的商貿洽談、信息交流及宣傳等費用;
3、本會常設機構日常開支和外聘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
4、其它正當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將按規定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后的本會章程,報上海市工商聯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終止和清算:
1、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2、本會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組對本會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償債務后返還給各會員。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有抵觸或按法律法規要求未規定的其他事項,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海市工商聯批準后生效。
商會章程 2
商會章程是商會依法制定的、規定商會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商會必備的規定商會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以下是一個商會章程的示例框架和內容要點:
一、總則
名稱:明確商會的全稱和簡稱,以及英文名稱和縮寫(如適用)。
性質:闡述商會的性質,如是由某地區企業或人士在另一地區開辦的企業依法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宗旨:明確商會的宗旨,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為天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
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出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并說明商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住所:明確商會的辦公地址。
二、業務范圍
詳細列出商會的業務范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引導會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自覺依法經營。
配合兩地政府開展的商務活動。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
組織開展商業會展和經濟洽談活動,促進會員單位產品與服務的營銷和知名度的提高。
為會員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和現代企業管理理論,提供企業咨詢和法律咨詢服務。
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加強合作互助。
投資興辦和管理相關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組織會員參與公共、公益活動,提高會員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開展法律范圍內許可的其他活動。
三、會員
會員資格:明確成為商會會員的條件,如必須是某地區在另一地區依法興辦和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實體,且擁護商會章程、有加入商會的意愿等。
入會程序:闡述會員入會的程序,如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后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等。
會員權利:列出會員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等。
會員義務:明確會員應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有關決議、積極參加商會活動并按商會安排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等。
會員退會:規定會員退會的條件和程序,如會員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并終止會員資格等。同時說明如會員一年不參加活動或不交納會費將視為自動退會,并以一定方式給予公示。
四、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明確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并列出其主要職責,如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同時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開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理事會:闡述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列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和組成人員數量限制等。
常務理事會:如設立常務理事會,則明確其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同時規定常務理事會的召開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等。
監事會:如設立監事會,則明確其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并列出其主要職責和監督方式等。
負責人:明確商會負責人的職務、產生方式和任期等,如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并規定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和職責等。
五、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經費來源:明確商會的經費來源渠道,如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等。
經費使用:規定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并列出經費使用的具體項目和范圍等。
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規定商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等。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明確商會章程的修改程序,如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才能生效等。
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明確商會終止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終止后財產的處理方式等。如商會因某種原因需要終止時,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才能生效;終止后的財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等。
請注意,以上僅為商會章程的一個示例框架和內容要點,并非具體的商會章程文本。在制定具體的商會章程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和補充,并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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