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中心章程范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培訓中心章程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華信職業教育培訓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由湖南華信勞動保障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資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本中心在辦學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緩解市場對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管理及其他相關方面人才供 不應求的狀況,通過培訓向企業輸送和培養高層次的企業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及其他相關從業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四條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長沙市韶山北路216號維一?星城國際26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開展“理財規劃師培訓”、“人力資源管理師培訓”、“企業培訓師培訓”以及相關的培訓。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4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制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性;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四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單位可設立監事人,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校長、院長)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長、院長)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條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主任(校長、院長)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第二十四條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在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第三十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度
第三十二條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同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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