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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23 20:22:40 制度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實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服務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柜員機。

  本辦法所稱金庫,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貴重物品的庫房,包括保安押運公司自建金庫。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等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負責實施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依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銀行金庫》(JR/T0003-2000)、《安全技術規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等標準開展審批和驗收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治安、內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機構的保衛、業務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術、計算機、電子等行業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本地區公安機關實施的審批和驗收工作。

  專家組應當由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指定。專家組成員對所提出的審批驗收意見負責。

  第六條 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具體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渠道,為申請人領取或者下載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的審批表格提供方便條件。

  第七條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前,申請人應當填寫《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準文件;

  (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任務書;

  (三)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線敷設圖、監控室布置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圖;

  (四)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

  (五)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

  (六)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說明;

  (七)運鈔車停靠位置和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八)房產租賃或者產權合同復印件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復印件。

  第八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確定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并由參與論證和審查的專家簽名后,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后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施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不予批準的,申請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完成驗收工作。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并由參與驗收的專家簽名后,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后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批準,并發給《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進行審批和工程驗收,并建立審批和發證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準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辦法報批,同時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報批,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審批和驗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予以批準,或者擅自發放《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辦理審批和驗收的;

  (三)利用職權故意刁難申請人、施工單位,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實施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和其他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分為牌匾和紙質證書兩種。牌匾應當懸掛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顯著位置,紙質證書由金融機構保存。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銀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專人管理。

  第三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總行、各支行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過程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設立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五條管理部應在上級組織領導下做好總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負責人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總行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實施對本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管理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員工防火安全職責:

  (一)學習消防知識,遵守消防法規,愛好消防設備和器材,積極參加本行組織的消防活動和培訓;

  (二)懂的本崗位的火災危害性,掌握本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領,會熟練使用消防設備和器材,能夠撲滅初起火災;

  (三)牢記火警“119”電話,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門報警并積極參與火災撲救等工作;

  (四)勇于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違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在本行安全保衛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主管部門指導下,圍繞以安全管理為中心,經常開展對周圍員工預防火災事故的宣傳教育,傳授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覺性;

  (二)經常對本部門、支行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加強危險物品管理,注意發現火災隱患,確保本部門、支行安全;

  (三)熟悉掌握消防設備和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四)一旦發生火災,消防安全員要迅速組織人員安全撲救,及時報警和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明確機房、營業廳、監控室、檔案室等區域為我行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進行建設并嚴格執行進出登記制度,禁止吸煙,禁止明火。

  第九條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確定消防工作專人管理,并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設由員工食堂的營業網點,應明確具體管理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員工食堂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落實執行有關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檢查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情況;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并向綜合管理部報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還應負責疏導就餐期間食堂出入口的就餐人流。

  (二)員工食堂為禁煙區域,禁止吸煙。

  (三)食堂內不得拉臨時電氣線路,如確需增加照明設施和大功率的廚房設施等,應事先向綜合管理部申報,經有關人員核準后,方可按規定安裝使用。

  (四)食堂在擺放餐桌時,應留出足夠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廳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堵塞。

  (五)食堂內的明火部位,要明確分工負責,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滅。

  (六)廚房你燃氣管道中的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以防泄露。如發現泄露時,首先應關閉閥門,及時開窗通風,并嚴禁明火或啟動電源開關。

  (七)要加強對煤氣灶、消毒柜、開水爐、蒸飯鍋等食堂設備的管理和檢查,保證氣表和減壓閥等靈敏可用,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防止發生燃燒、爆炸事故。

  (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廚房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并應采取良好的防塵、防潮措施。

  (九)每天廚房工作結束后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后方能離開操作間。

  (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應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銹蝕影響使用。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設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或項目,應嚴格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規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項目須經過有關消防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三條愛護消防設施,辦公區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挪動和挪用。

  第十四條公共區域嚴禁吸煙,吸煙應到指定位置,吸煙后應確保煙頭熄滅后在扔掉,不得用紙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煙灰缸;嚴禁將煙頭直接丟進垃圾筒內;嚴禁向地毯上彈煙灰。清掃衛生時,煙灰缸內應注水后再倒掉清理。

  第十五條辦公區的電源插座、接線板四周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雜物或紙屑,不準私拉電線或私自接線,增設電器設備需報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專業人員負責安裝。

  第十六條辦公區不準使用電熱杯、電爐子、煤油爐、酒精爐等用電量及容易引起火災的器具。對不聽勸阻的,違章使用器具予以沒收。

  第十七條計算機、打印機、復印件等辦公設備使用完成下班后應及時切斷電源,不能關機的設備應在明細位置注明,手機充電器等設備用后應及時拔掉電源插頭。

  第十八條嚴禁將易燃、易爆、易腐蝕和有毒物品帶入辦公區域內。

  第十九條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滅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條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依據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消防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記錄檔案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放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發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須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二)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四)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六)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對布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檢查人員或消防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經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二十五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對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對在職員工應當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引導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七章消防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現場處理和緊急疏散;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當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補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安全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條安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消防安全人員及其變動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崗位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經行批準,可予以圖表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如與當地消防法規或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布一致的,應以當地消防管理部門要求為準,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有銀行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明確郵政企業 與郵政儲蓄銀行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效防范各類金融資金案件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是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共同責任。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和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人員是相關責任人。

  第三條 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經營郵政金融業務的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及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資金安全運轉條件,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

  第五條 省(區、市)、市、縣郵政企業應與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郵政金融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成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郵政企業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郵政儲蓄銀行行長任副組長,安全保衛、審計稽查、服務質量監督、人力資源等部門相關人員任成員。

  設立郵政儲蓄銀行直屬分行城市的領導小組由市郵政局局長任組長,直屬分行行長任副組長。

  各級領導小組對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應共同執行的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及時報告郵政金融資金案件信息。

  第六條 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定期聯席會議:省(區、市)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市、縣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重點研究、分析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研究制定并落實相關隱患整改責任與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召開領導小組不定期聯席會議:

  1、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

  2、安全檢查或稽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3、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4、案件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需要分清責任進行案件責任查究時。

  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的主要議題、研究制定的資金安全措施、研究確定的工作部署、對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的責任查究決定,對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上級有關部門應將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紀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并應定期或不定期調審。

  第七條 互通安全管理情況

  一、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領導、安全保衛、審計稽查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安全檢查和業務稽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二、郵政企業或郵政儲蓄銀行發現有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向對方相關領導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一)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或重大突發事件時;

  (二)有明顯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隨時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后果時;

  (三)出現資金差錯,需要立即查清或對相關賬目采取控制措施時;

  (四)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或作案嫌疑,需要對當事人或資金賬目進行控制時;

  (五)發生有必要通報對方的其他情況時。

  第八條 遇有公檢法等機關依法查詢郵政儲蓄賬戶資料時,應由郵政儲蓄銀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協助查詢。上述機關查詢視頻資料時,屬于郵政儲蓄銀行管理的由銀行負責協助查詢;屬于郵政企業管理的由企業負責協助查詢。

  第二章 儲蓄網點安全管理

  第九條 郵政儲蓄一類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

  (二)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復查整改情況。

  (四)協助郵政儲蓄銀行制定防搶劫預案。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訓以及合規經營教育。

  (三)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按照稽核檢查規定,對業務進行稽核檢查。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條 郵政儲蓄二類和代理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檢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合規經營教育、培訓。

  (五)落實資金安全內控制度。

  (六)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七)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 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對郵政金融業務、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二)協助郵政企業制定現金、空白憑證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內控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合規經營要求。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對合規經營,內部控制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郵政儲蓄營業網點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一)在營業前解除防盜報警器,開啟電視監控設備;營業人員要檢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設備(微機、保險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二)現金業務區門必須隨時鎖定,非營業人員不得進入, 正確使用營業柜臺防尾隨聯動門,防止外人尾隨入內。

  (三)收取的大額現金不準堆放在桌面上或柜臺抽屜內,應及時鎖入保險柜。

  (四)營業人員離開柜臺或午休時,應當將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證券入柜落鎖,微機進行系統簽退。

  (五)營業網點午休,無人值守時,要開啟防盜報警器。

  (六)營業人員辦理業務時應當嚴格核查存取款憑證,注意識別偽鈔、偽證,防止發生詐騙,冒領等案件。

  (七)工作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營業人員嚴禁接受外部人員贈送的食品、飲料、藥物、香煙等。

  (九)營業人員應當保持警惕,平時要注意觀察營業廳內是否有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等情況。

  (十)營業網點應堅持迎送運鈔車制度,在運鈔車到達之前 派人觀察營業網點周圍是否有可疑人員、車輛或物品,預防搶劫運鈔車案件發生。

  (十一)應在營業室內視頻監控下的指定柜臺內辦理現金和款袋交接手續,并登記備查。

  第三章 金庫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金庫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金庫(包括:守庫室、點鈔室、庫內)安全防范設施安裝,維護和管理。

  (二)制定金庫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金庫門鎖具改造和維護。

  (四)守庫室門鑰匙的管理與使用。

  (五)守庫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審查。

  (六)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七)金庫的守護和進出查驗管理,進出金庫人員的登記, 進庫人員攜帶物品的檢查。

  (八)根據郵政儲蓄銀行審批的有權進入金庫人員的通知 (內容包括:姓名、職務、簽名樣本、照片等),核發進入金庫許可證。接到郵政儲蓄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通知后,及時 收回原許可證。

  (九)對點鈔室、庫內安防設施進行檢查。

  (十)檢驗銀行"錢箱出庫通知單",對"錢箱出庫通知單"手續不完整、不正確和無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對點鈔作業進行安全守護。

  (十二)維修點鈔室或金庫內部時,須經郵政儲蓄銀行同意。維修人員憑本局安全保衛部門審查后發給的臨時出入證 (件)進入庫區,同時必須有本局或郵政儲蓄銀行保衛人員在現 場監督,并做好詳細記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庫內現金區(點鈔室和現金存放室)的內部管理,承擔相應內部控制責任。

  (二)審批庫內工作人員,向郵政企業請領進出金庫許可證。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三)銀行人員持錢箱出庫時,須向守庫人員交驗"錢箱出庫通知單",在守庫員核對、登記,出納員簽名后方準出庫。

  (四)銀行檢查人員需進入金庫檢查時,須事先經郵政企業安保部門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后,憑稽查證入庫檢查。

  (五)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帶進金庫的錢箱等物品必須經守庫員確定屬金庫日常用品方可進入,無關物品不得帶進庫房。

  (六)負責機械密碼鎖的管理和密碼的更新。

  (七)負責指紋鎖管理(有權進入金庫人員指紋的登記,刪除和開啟時間的設置,讀取使用記錄等)。

  (八)負責應急庫門機械密碼鎖密碼的管理。

  (九)負責金庫、點鈔室入侵報警器的設防、撤防,發現電視監控和報警設施故障時,及時告知郵政企業。

  (十)按照日常開啟金庫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正常開啟時間,并通知郵政企業保衛部門。非正常時間開啟金庫,應由市縣郵政儲蓄銀行領導授權。

  (十一)核準庫存備用金限額。

  第四章 運鈔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運鈔的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配備符合規定的運鈔車,每臺車應配備2名專職押運員。

  (二)運鈔全過程的安全保衛。

  (三)按照運鈔時間及線路安排行程,確保各營業網點按時正常營業。

  (四)取送款員由郵政企業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款箱歸郵政企業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五)建立防搶、防盜應急預案,押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

  (六)押運槍彈管理,防彈服配備。

  (七)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取送款員穿著防彈衣。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取送款員由郵儲銀行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歸銀行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取送款員由金融護衛中心人員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護衛中心取送款員負責管理。

  (二)向郵政企業提出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對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作出調整時,應至少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三)對郵政企業的運鈔車(包括:車型、牌照等),押運人員(包括:單位、姓名、照片等)進行備案,并在實施中進行核對。

  (四)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郵政企業辦理押運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條 雇用金融護衛中心押運工作的,應由郵政企業與金融護衛中心簽訂運鈔合同。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運鈔車及押運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同上。

  第五章 自助機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一類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設施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防范制度、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ATM、POS等自助機具的日常檢查、運維監控。

  (四)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對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落實并檢查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及時整改隱患。

  (三)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告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入網資質審查、運維監控。

  (二)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第六章 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按上述責任,按照規定的頻次、內容、標準組織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郵政企業和各級郵政儲蓄銀行對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等(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3。對重大隱患應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隱患的性質、整改的'依據、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件。郵政企業安保人員對一類網點和點鈔室,金庫內進行檢查時,應有同級郵政儲蓄銀行人員陪同。郵政儲蓄銀行在對二類和代辦儲蓄網點檢查時,應有市、縣郵政局安保或視察人員陪同。

  第二十二條 負有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期限,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部門、責任人、時間和措施,認真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檢查部門; 對于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后要書面向檢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部門對各種隱患的整改情況必須進行復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銷一件,件件有記錄。

  第七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包括:貪污挪用案件、資金詐騙案件、盜竊搶劫案件等),省(區、市)郵政公司 和省(區、市)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直屬分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庫、運鈔、武器管理發生案件,郵政企業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一類網點、各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發生案件,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企業通報。

  第二十七條 案件報告

  (一)案發快報。自案發至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最大時限為 24 小時。案發快報內容包括:發案單位、發案時間、作案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段、發案原因、涉案金額等。

  (二)案情報告。案發后3日內,應將發案單位、涉案崗位、涉案環節、作案人、涉案業務種類和涉案總金額、案發經過、案發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額等情況上報集團 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報告。案發后25日內,應將發案原因和教訓、整改措施及對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或技術條件的建議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四)整改措施落實復查報告。案發后 60 日內,應將整改效果、對責任人查究情況及截至報告日涉案金額的實際追繳情況(如追繳方式、金額等)和實際損失金額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八條 案件查處

  一,案件調查

  (一)一類網點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儲蓄銀行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二類和代理網點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案件督辦

  (一)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 盜竊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受傷的,由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分行督辦。

  (二)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 以上或至人員死亡的,由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督辦。

  三,督辦內容

  (一)督促發案單位積極協助公安,檢察機關查破案件。

  (二)督促發案單位分析發案原因、總結案件教訓、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認定案件性質和案件責任,督促發案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查究。

  (四)分析貪污、挪用、詐騙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負責;分析搶劫、盜竊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第八章 案件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金融資金案件必須對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任清楚的,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依照《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責任查究規定》分別追究責任。

  二,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的,應由領導小組查清責任,研究確定應追究的責任。有爭議的,報上級領導小組裁定。

  三,與檢查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檢查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關,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檢查人員的檢查責任。

  四,對檢查人員發現隱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隱患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隱患,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五,案件責任追究處理時限。

  (一)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完成。

  (二)對于一時難以破案的搶劫盜竊、攜款潛逃、外部詐騙案件不需結案,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責任查清后一個月內完成。

  (三)案件責任追究原則上應在發案后60日內完成,需要跨年的,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墻并印發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志。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并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圖列》(附后)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計算機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統的技術風險,保障銀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必須做到快速及時、客觀真實,并實行歸口管理、分別報告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接報、匯總、通報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 發生計算機犯罪案件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銀行當地監管行保衛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八條 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具體包括:

  (一)信息系統軟硬件故障;

  (二)網絡通信系統故障;

  (三)供電系統故障;

  (四)系統感染計算機病毒;

  (五)數據處理中心遭水災、火災、雷擊;

  (六)銀行網絡遭遇入侵或攻擊;

  (七)信息系統敏感數據泄露;

  (八)信息系統數據失竊;

  (九)銀行數據處理設備失竊。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報告: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斷或運行不正常超過4小時;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

  (三)嚴重威脅銀行資金安全;

  (四)因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銀行不能正常運營,且影響范圍超過一個縣級行政區域。

  第十條 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單位負責人和聯系方式;

  (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類別、涉及軟硬件系統的情況和事件發生的過程;

  (三)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范圍;

  (四)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原因;

  (五)責任人或涉案人員;

  (六)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銀行發生計算機安全事件后,按照逐級上報程序,由事件發生單位在事件發生12小時內向本系統上級單位報告,并同時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事件發生單位沒有上級單位的,直接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接到銀行系統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至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銀行存在的計算機安全隱患。接到報告的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進行初步評估,如有必要應立即組織對計算機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處置。

  第十四條 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及時上報,報告內容應當要素齊全,客觀準確。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執行情況列為銀行計算機安全檢查內容。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保衛工作應堅持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搶劫、防盜竊、防詐騙、防破壞、防涉槍、防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等,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

  第四條安全保衛工作是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在單位評定綜合性榮譽稱號以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責任人評先、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省聯社、市、州辦事處(含xx、xx市聯社)、各縣(市、區)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縣級聯社,要設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保衛部門,縣級聯社單設保衛部門(人員不足的縣級聯社要力爭在兩年內完善機構設置),配置配強所需人員,配備統一服裝及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和現場勘察器材,確保安全保衛工作順利開展。

  保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政審,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保衛部門負責人變動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變動。

  第六條凡涉及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辦法》(銀合發〔20xx〕65號)規定及時上報上級保衛部門。

  第二章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七條省聯社、各辦事處(含xx、xx市聯社)主要領導是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部署本單位和所轄農村信用社的安全保衛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領導全轄、本級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及時貫徹落實上級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實際研究部署安全保衛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目標,與本單位各部]司負責人、下一級農村信用社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簽訂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

  (三)加強保衛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衛部門的工作匯報,認真分析本系統、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現狀,及時研究保衛部門的建議;解決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組織有關部門搞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職業道德和法紀教育;督促有關部門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決定安全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六)認真落實領導帶班查崗制度。

  第八條縣級聯社的分管領導對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監控機制,組織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時了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并進行處罰;

  (三)對本級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應及時報告,組織保護好現場,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偵破;

  (四)負責對保衛部門人員的管理,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解決保衛部門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九條農村信用社各營業網點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縣級聯社關于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知識教育,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提高員工預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和當地治安狀況,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與當地公安機關、鄰近單位簽訂治安聯防協議書;

  (三)檢查本單位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

  (四)及時掌握本單位員工的思想動態,對個別員工的反常表現,做到早發現、導教育、平控制、早解決,并及時向縣級聯社報告。

  第十條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有關業務管理和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條農村信用社各級保衛部門是所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在本級單位領導和上級保衛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指導。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省聯社及各市、州辦事處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統一協調、規劃本系統所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公安部門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制定安全保衛工作任務,制定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督促有關部門又如言用社職工進行安全保衛、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強要害崗位人員的管理,決定安全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三)加強保衛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衛部門的工作匯報,認真分析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現狀,解決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整改隱患措施。

  二、xx、xx市聯社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細則;

  (二)研究部署轄內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目標,負責同轄內各縣級聯社簽訂安全保衛目標責任書;

  (三)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保衛人員管理和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檢查安全保衛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考核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負責監督指導轄內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

  (五)依據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及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六)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搞好防系演練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第三章各縣級聯社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定期向領導請示、匯報工作,按要求向上級保衛部門報告工作,對本級單位、轄內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設;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組織實施各項安全保衛制度的貫徹落實;

  (四)協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的調查和管理,組織轄內守押人員完成金庫守衛和運鈔押運工作;

  (五)負責保衛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武器、彈藥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管埋及維護工作;

  (六)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七)配合人事部門定期對保衛人員進行審查,發現不稱職人員,及時向領導提出調整建議;

  (八)會同單位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開展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增強防范意識,提高防范技能;

  (九)負責內部安全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保衛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四章營業場所的安全保衛

  第十二條營業場所(合聯社營業部,基層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儲蓄所等)的安全保衛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N04)(以下簡稱新標準),實施按風險等級防護。

  第十三條營業場所的物防要求:

  營業場所二層(含二層)以下的所有窗戶,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網(欄)。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全封閉的門要加裝“貓眼”或可視對講機。

  營業柜臺應采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于外8米,寬度不小于0.5米。新建,改建營業場所的現金柜臺應與其它工作區隔開,應采用防播、防撞擊的金屬門,加裝自動閉門器。營業場所的后(側)門及已設置的柜臺通勤門要安裝具有聯動互鎖裝置的兩道門。營業場所的營業柜臺上方應安裝高度為1.5米(以柜面計算),寬度不大于1.8米;單塊面積不大于4平方米的防彈玻璃,未到頂部分可用金屬防護欄封頂。

  營業場所應設工作人員專用衛生間,新建,改建的營業場所設生活區。

  新建、改建營業場所有條件的應設置后院,以便運鈔車入內交接款。營業場所的后院墻高度應達2.5米以上,并設置防止爬越的障礙物或周界報警裝置。

  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范設施、設備,必須是省聯社選定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檢測合格并經廠家投保的產品。

  第十四條營業場所的技防要求:

  營業場所應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110報警裝置,臨柜人員工作區應裝有手動、腳控交直流兩用報警器,營業廳大門內外各裝一只大功率報警喇叭,營業室臨柜人員應配足防衛器械,同時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沒有金庫的鄉鎮信用社營業場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和報警設備,營業期間對營業廳、現金柜臺、進入營業場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庫通道、運鈔車停靠點,實施不間斷視頻監控,并配置24小時不間斷電源。營業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技術檢測標準,經省級質檢部門檢測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確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對干部、職工組織防范技能培訓,組織防暴預案演練,提高干部職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條營業人員要增強防范各種案件和事故的意識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預案,能正確使用報警設施、防衛器械、消防器材。嚴格按規定程序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嚴禁非營業人員進入營業室柜臺內。

  營業中,認真執行會計、出納、結算等各項規章制度;營業終了要按安全規程及時將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英押、機、電腦軟件入柜、入庫保管。未設庫的營業網點應嚴格按規定交接款箱。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后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并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因重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并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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