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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21 10:35:23 登綺 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5.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5.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5.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動火類別

  3.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1.4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3.2廠內區域劃分

  3.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3.2.2禁火區

  3.2.2.1危險區,溶劑型油漆生產車間、樹脂罐區、成品倉庫、原料倉庫,溶劑地下罐區、車庫、噴板室、堆場、化驗室等。

  3.2.2.2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3.3動火原則

  3.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3.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凈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危險區的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環保辦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再由安全環保辦送消防部門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需向安全環保辦領取。

  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

  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環保辦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亦可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3.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3.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①沒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實

  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3.5動火注意事項

  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3.5.2安全執勤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安全執勤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

  3.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3.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3.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3.6動火安全措施

  3.6.1將動火設備(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3.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3.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暫時封閉。

  3.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3.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3.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3.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3.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3.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3.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企業標準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2.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廠。

  4、內容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制品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4.8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審批權限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生產副總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①地點范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③施工器材設備及材料。

  ④作業程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準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于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布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后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分級,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防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檢維修等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三、術語解釋

  3.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其他動火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3.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固定動火區設置: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并提出申請。

  3.4“四不動火”原則

  “提出申請”沒有經過批準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提出申請”不符不動火。

  3.5“三個一”原則

  特級、一級動火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個動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火監護人”。

  四、職責要求

  4.1安全管理員職責

  4.1.1確認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對《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處置方案進行審查;

  4.1.3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車間及時整改;

  4.2動火監護人(驗收人)職責

  4.2.1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4.2.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動火;

  4.2.3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4.2.4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4.2.5動火作業后,確認無遺留火種,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4.3動火作業人職責

  4.3.1了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程序,具備相應操作能力;

  4.3.2持經審批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實相應對策處理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一切符合標準要求,必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

  4.3.4對違反本標準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采取適當措施并迅速撤離現場。

  五、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業前準備工作

  5.1.1危險作業基本原則

  按照規避、消除、減輕先后次序,盡可能減少動火作業的風險、頻次、持續時間和作業人員數量,避免動火作業為首選。

  5.1.2明確作業人員

  作業過程中參與人員包括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審批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人和安全監督人員。監護人應由作業車間指定具備監護能力的人員擔任。

  5.1.3實施風險辨識

  動火作業前,結合作業活動內容和現場環境,進行風險辨識,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缺陷,將辨識結果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辨識結果,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級、一級動火應制定動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制定動火作業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明確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現場應急措施、可靠的聯絡方式、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處置方案應與作業所在單位的`應急體系保持協調和統一。

  5.1.6安全技術交底

  動火作業前,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7作業前檢查

  5.1.7.1作業人員條件檢查

  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應了解作業過程面臨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產經營單位核發的安全培訓上崗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如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飲酒、患病等不適于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7.2設施設備安全檢查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5.2.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5.2.2作業前,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負責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電氣用具應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動火施工區域應由作業車間負責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5.2.5現場應由作業車間負責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并設置警示標識。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六、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6.1.2動火作業人員應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應位于避開可燃液體、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離圍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6.1.3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1.4動火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違章動火應立即制止動火作業。

  6.1.5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確保安全。

  6.1.6作業中應監控天氣條件,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6.1.7動火作業人員、地點、監護人、動火方式等動火作業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1.8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員應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

  6.1.9安全管理員應隨時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確保作業安全。

  6.1.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高處動火作業

  6.2.1高處動火作業應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6.2.2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鋪墊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動火監護人應隨時關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3應急處置

  作業過程中發現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根據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程序撤離。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七、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動火作業完工后,清除殘火,10分鐘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包括暗火),組織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清理運走。

  7.2涉及臨時用電的動火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拆除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7.3動火作業完工后,驗收人對現場進行驗收,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7.4動火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對發現的問題加以改進。將總結評估及改進意見會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存檔于安全管理員。

  八、許可證管理

  8.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員。

  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指定地點、指定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員各持一份。作業完成后,監護人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簽字,交安全管理員存檔。

  8.4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固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升級管理。

  8.5動火作業因故取消,《動火作業安全安全許可證》由原審批人簽批,并告知各相關方。

  九、相關記錄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設備和場所等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性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指生產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包括:環氧乙烷生產裝置區及罐區、液化氣站、空分車間、合成車間、液氨站、硫磺庫等。

  第四條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照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易燃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1)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大小,經安環部和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五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消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2條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

  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15%。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

  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的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嚴禁臥放;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距離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2)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帶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在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蒸汽、水、壓縮空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作業。如無能力排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17)各使用液化氣體和氧氣的車間要定期安排本車間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本車間和本車間使用的液化氣體、氧氣管道、容器等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在符合第1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安全環保部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技術總監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質量技術部工藝辦、設備辦及有關部門,使其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第六條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取樣點,應由所在車間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體積百分數)。

  第七條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1)負責到安環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3、監護人

  (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安環部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規定,由安環部按照有關考核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6、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動火作業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1)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條動火證的管理

  1、辦證人必須按照《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環保部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案。《動火證》保存期至少為1年。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和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環保部部長或安全主管負責。

  6、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第九條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考核。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十條禁火區分類

  1、特殊禁火區

  (1)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罐區5米內的場所。

  (2)合成車間所有的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4)在環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5)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裝置區5米內的場所。

  (6)環氧乙烷及液化氣儲存罐區內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存區5米內的場所。

  (7)乙烯和乙醇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罐區5米內的場所。

  (8)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控制室及電纜溝等場所。

  (9)環氧乙烷事業部空分車間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2、一級禁火區

  (1)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等。

  (2)距離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3)硫磺倉庫及距離該倉庫5米內的場所。

  (4)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5米以外至15米以內的場所。

  (5)事業部除合成車間外的其它生產車間。

  (6)廠區電纜橋架。

  (7)事業部環氧乙烷、液化氣、乙醇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8)事業部空分車間5米之外至15米內的場所。

  3、二級禁火區

  (1)除去特殊禁火區、一級禁火區規定的區域以外的所有生產區域。

  (2)公司的分析化驗室及環氧乙烷事業部辦公樓及周邊區域。

  第十一條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2、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0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除固定動火區(機修班專門的維修場所,有醒目的標識范圍)外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承包商動火嚴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3、引用標準、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6〕62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16〕132號)

  《南通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監〔2016〕279號)

  轉發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東安監〔2016〕83號)

  4、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具體包括各種電焊、氣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和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及電鉆、風鎬、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5、職責

  5.1主要負責人職責

  5.1.1審批特殊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1.2對涉及特殊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1.3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2分管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職責

  5.2.1審批一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2.2審核一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2.3對涉及一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2.4對一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3安全環保部主任職責

  5.3.1審批二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3.2審核二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3.3對涉及二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3.4對二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4安全員職責

  5.4.1協助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2檢查動火作業人員資質和動火監護人員資格。

  5.4.3保障動火專業檢測儀器的完好有效,對動火作業現場嚴格進行專業儀器檢測分析,填寫檢測分析合格后的數據,作為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

  5.4.4對凡涉及一級或特殊級別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實行“一票一錄像”,錄像至少保留三個月。

  5.4.5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狀況,發現違章或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時,有權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5動火所在單位職責

  5.5.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分級定義標準,確定動火作業級別。

  5.5.2編制動火作業任務單中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應急預案。

  5.5.3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

  5.5.4對動火作業現場是否具備相應動火條件進行初審。

  5.5.5對動火作業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5.5.6發現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改變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6動火作業人職責

  5.6.1在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區域、內容和時間。參加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議。

  5.6.2檢查保障動火作業器具安全可靠;嚴禁把動火器具借給沒有動火資質的人員使用。

  5.6.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證及操作規程的相關要求,服從作業監護人和屬地監督的監管。

  5.6.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5.6.5動火作業結束時負責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現場無安全隱患。

  5.7動火監護人職責

  5.7.1熟悉動火作業區域、部位狀況、工作任務和存在風險,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

  5.7.2檢查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權糾正或制止違章行為。

  5.7.3發現作業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改變時,及時要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5.7.4會熟練使用相關消防設備、救護工具等應急器材,可進行動火突發緊急情況下的初期處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特殊級別動火和一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B。

  6.1.2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實的,一律禁止動火。

  6.1.4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操作依據,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同一地點、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6.1.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1.6動火地點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

  6.1.7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崗位熟悉工藝且是班組長以上人員擔任或是車間的公司義務消防隊員擔任。

  6.1.8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一級和特殊級別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園區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6.2作業分級

  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級別最高。

  6.2.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6.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3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6.3.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3.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6.3.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3.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6.3.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8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6.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3.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4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4.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4.2必須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公司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動火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生產部、設備部、安環部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園區消防中隊到現場監護。

  6.4.3動火作業前,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召集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技術部、生產部、安環部、設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討論動火事宜,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4.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6.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6.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6.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6.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6.5.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6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6.6.1高處動火作業

  (A)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B)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6.2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A)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間。

  (B)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項目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圍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6.7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7.1動火作業任務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6.7.2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

  6.7.3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7、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需要動火作業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公司級分管領導詳細報告,待公司級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相應動火級別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和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

  7.1.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和填寫完動火作業任務單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任務單上簽字。

  7.1.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作業任務單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最終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才可以動火作業。

  7.2二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2.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領導詳細報告,待部門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7.2.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7.3.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審批人簽字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才可以動火作業。

  8、相關記錄

  8.1動火作業任務單

  8.2動火作業許可證

  8.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8.4高處安全作業證

  8.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動火區要設立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取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風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和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是指易燃、易爆區域(即:甲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明有效期為6天(2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年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的簽名和意見。

  九、各項責任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3、動火監護負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征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和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5、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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