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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5-02-14 10:49:55 曉鳳 制度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

  第一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和法規,決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掌握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3)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領導并支持安全管理及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4)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2、主管生產副總經理安全責任制

  (1)對公司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體系,定期監督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及遵章守紀教育。

  (3)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并監督實施,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問題,督促全體職工做好本職工作,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中的先進和科學的管理經驗。

  (4)組織領導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問題。

  (5)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3、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安全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公司技術現狀,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方案和公司目標,并檢查實施情況。

  (2)對各單位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全面負責,對安全技術工作實行“五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及時研究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3)負責組織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方案時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安全技術深入到各個施工環節,具有針對性強、實用效果好,達到科學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4)配合其他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特別對外來勞務人員的進場培訓),大力推動科技進步,不斷提高全員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和預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5)組織制定公司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特殊施工工藝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監督現場實施,同時有審查、修定不符合實際的安全要求及技術條例規程等責任。

  (6)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7)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各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綜合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針對查出的問題責成分公司、項目部限期整改。

  4、工程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積極貫徹宣傳上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計劃和方針目標并負責貫徹實施。

  (3)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檢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開展危險預知活動,逐級建立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監督檢查,并每月在公司生產例會上匯報安全生產動態。

  (5)協助領導組織好定期和不定期綜合安全檢查工作,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公司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6)按照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及時向公司領導建議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好的和處罰安全生產工作差的分公司、項目部,要有理由、事實和依據。

  (7)正確使用防暑降溫、防凍保護費用,確保按標準發放并進行監督。

  (8)參加因工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分析,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對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9)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5、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項目經理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對項目工程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

  (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工程特點及施工全過程情況,制定本項目工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項目部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在組織項目工程施工時,根據工程特點確定安全工作的管理體系和人員,并明確各業務人員的安全責任和考核指標,支持、指導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5)組織勞務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要對本項目部人員的健康與安全負責,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

  (6)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并監督項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7)領導、組織施工現場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發現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要組織制定措施及時解決,對上級提出的安全生產與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

  (8)發生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并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調查,認真落實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訓。

  6、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項目工程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結合本項目工程特點,主持項目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3)參加或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保證其可行性與針對性,并隨時檢查、監督、落實。

  (4)主持制定措施、施工計劃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5)項目工程應用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要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工程部,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要組織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認真執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與安全操作工藝要求,預防新工藝實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組織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設備、設施的不正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堅決杜絕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防護設備、設施投入使用。

  (7)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安全隱患,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

  (8)參加配合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

  7、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轄班組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履行簽字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執行情況經常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3)經常檢查各班組作業環境及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設施及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合格后簽字驗收方能使用。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4)定期不定期組織各班組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接受安全部門或有關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組織整改存在的問題。

  (5)發現因工傷亡及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8、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積極貫徹和宣傳上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2)制定安全作業巡視計劃,進行方針目標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巡視記錄,對巡視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本人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有關負責人,并可以越級上報公司。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3)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制定安全制度。

  (4)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對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辦理上崗證的復查工作。

  (5)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及時掌握施工現場安全信息,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措施。

  (6)分析安全動態,提出改進意見,制止違章作業,排除安全隱患。

  (7)鑒定專控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其勞保用品質量和正確使用。

  (8)參加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9、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人員的技術、體系、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2)組織本班組職工學習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對新調入的工人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作業前,要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安全交底,虛心聽取工人的合理化建議,并及時向項目經理匯報。

  (4)有權對作業環境、機具、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區)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提出整改意見,協助完善。

  (5)有權對違反安全紀律、違章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程作業等人員進行批評、警告,有向上級報告的責任,領導班組文明生產,做到工完場清。

  (6)每天應組織進行一次班組自檢、互檢活動,做好記錄,檢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并及時將有關較大安全隱患問題上報項目經理。

  (7)發生因工傷亡及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第二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每兩周對所建工程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次周二復查。項目工程連續兩次檢查、復查不合格,給予項目部3000元經濟處罰并停工限期整改。

  2、各分公司、項目部、勞務公司要嚴格按照住建部建質91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及專職安全員配備辦法》要求配備專職安全員,如發現安全員配備不全給予1000元罰款,責令其配齊安全員。

  3、項目經理、安全員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每周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做好檢查、復查記錄。

  4、項目部督促施工班組要每天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后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5、施工現場每個工種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活動。

  第三章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1、凡新工人入場必須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公司組織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培訓學習,取得上崗證后方能上崗操作。

  3、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設備、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2、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如有發現給予200元處罰;若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當事人賠償所有損失并給予當事人、安全員、項目經理500-2000元罰款。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后操作,如有發現給予當事人1000元處罰。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施工現場若發生以上安全事故,根據國家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責任人一定數量的經濟處罰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2、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特制定:

  (1)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100萬元的安全事故。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并給予總經理及相關責任人2000-10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2)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10萬元的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并給予公司安全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1000-5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3)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并給予安全員、項目經理500-2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3、傷亡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

  4、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5、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6、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分公司、項目部、勞務公司,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六章門衛制度

  1、門衛人員不得監守自盜。

  2、門衛人員對進、出場材料、機械車輛進行檢查并做好出入登記。

  3門衛人員對進場人員要求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七章消防保衛制度

  1、建立消防保衛組織,配備義務消防隊員,定期進行教育培訓。

  2、提高認識,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分工到人。

  3、施工現場滅火器的配備

  (1)、一般設施區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個10L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平方米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等器材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機具間等,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個種類合適的滅火器;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的滅火器。

  (3)、倉庫或材料堆場內,應根據滅火對象的特性、分組布置酸堿、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不應少于四個,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4)、各工種要嚴格按照以下防火要求進行作業,施工中發現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責任人賠償所有損失并給予2000元-5000元處罰。

  電工

  (1)、電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安裝與維修的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2)、施工現場暫設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與維修應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各種電氣設備或線路,不應超過安全負荷,并要牢靠、絕緣良好和安裝合格的保險設備,嚴禁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4)、放置及使用易燃液體、氣體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及照明燈具。

  (5)、定期檢查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規定,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

  (6)、配電盤內應保持清潔干燥,嚴禁在附近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7)、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8)、電氣設備應安裝在干燥處,各種電氣設備應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設施。

  (9)、雨季前檢查避雷裝置,避雷針接點要牢固,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

  倉庫保管員

  (1)、熟悉存放物品的性質、儲存中的防火要求及滅火方法,要嚴格按照其性質、包裝、滅火方法、儲存防火要求和密封條件等分別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在一起。

  (2)、嚴格按照“五距”儲存物資。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垛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0.3m;照燈具垂直下方與垛的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3)、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4)、露天存放的物品應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

  (5)、物品入庫前應進行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6)、庫房門窗等應當嚴密,物資不能儲存在預留孔洞的下方。

  (7)、庫房內照明燈具不準超過60W,并做到人走斷電、鎖門。

  (8)、庫房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9)、庫房管理人員在每日下班前,應對經管的庫房巡查一遍,確認無火災隱患后,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后方準離開。

  (10)、隨時清掃庫房內的可燃材料,保持地面清潔。嚴禁在倉庫內兼設辦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值班室以及各種加工作業等。

  雨季、夏季施工中電器設備

  (1)、雨季施工來到之前,應對每個配電箱、用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都必須采取相應的防雨措施,防止因短路造成起火事故。

  在雨季要隨時檢查有樹木地方電線的情況,及時改變線路的方向或砍掉離電線過近的樹枝。

  (2)、雨季之前,對避雷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用儀器進行搖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使避雷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3)、電石、乙炔氣瓶氧氣瓶、易燃液體等應在庫內或棚內存放,禁止露天存放,防止因受雷雨、日曬發生起火事故。

  (4)、生石灰、石灰粉的堆放應遠離可燃材料,防止因受潮或雨淋產生高熱引起周圍可燃材料起火。

  稻草、草簾、草袋等堆垛不宜過大,垛中應留通氣孔,頂部應防雨,防止因受潮、遇雨發生自燃。

  (5)、明火作業要嚴格審批手續,發現火情,立即撥打119報警,并積極組織人員撲救。任何個人或施工班組不經過項目部批準擅自進行明火作業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責任人賠償所有損失并給予XXX元處罰。

  第八章廁所衛生管理規定

  1、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廁所,廁所的合理設置方案如下:

  廁所的設置要離食堂30米以外,屋頂墻壁要嚴密,門窗齊全有效,便槽內鋪設瓷磚。廁所要有專人管理,應有化糞池,嚴禁將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溝渠中,露天糞池必須加蓋。

  2、廁所定期清掃,設專人天天沖洗打掃,做到無積垢、垃圾及明顯臭味,并應有洗手水源,市區工地廁所要有水沖設施保持廁所清潔衛生。如每次檢查時發現廁所不干凈給予項目經理200元罰款。

  3、廁所滅蠅蛆措施:廁所按規定采取沖水或加蓋措施,定期打藥或撒白灰粉,消滅蠅蛆。

  第九章食堂衛生管理規定

  1、食堂距離廁所、拉圾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的場所30m以外,并做到四周場地平整、清潔、無污。

  2、食堂內設置通風、排氣和污水排放設施。

  3、食堂外墻面,抹灰刷白,內墻面局部貼面磚,抹水泥地面,安裝紗門窗。

  4、生熟食品分開并設有標記,有防蠅設施,室內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時消毒。

  5、食堂要有食品衛生許可證,飲食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保持個人衛生,飲食和生活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持衛生防疫部門發的健康合格證上崗。

  第十章醫療保健制度

  1、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體格普查,對特殊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

  2、對防暑降溫藥品要保證及時供應,并檢驗清涼飲料衛生狀況。

  3、協助技術部門做好塵毒、噪聲的防治。

  4、發生工傷事故要積極搶救治療,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傷勢情況和歇工日數。

  第十一章治安保衛制度

  為了維護工地治安,確保工地材料不丟失和保證正常施工,特制訂以下制度:

  1、項目部成立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以項目經理為組長,項目安全員為副組長,其它管理人員及班組長為組員。

  2、項目經理從整體上抓好本項目的治安綜合治理,確保項目部正常生產,各班組長具體負責本班組的治安保衛工作,搞好班組的安全生產。項目安全員及其它管理人員監督管理施工現場與周圍環境的治安保衛工作。

  3、領導小組每天對工地進行治安巡邏值班。

  4、對外來人員進行登記。

  5、建立聯防體系,與當地派出所聯系,搞好治安,確保工地材料不丟失、人員不受到傷害。

  第十二章施工防塵、防噪音及不擾民措施

  1、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水、固體廢棄物及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污水泥漿不得溢流到臨街路面,應妥善處理泥漿水,不得將有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3、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工地現場融瀝青或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氣體的物質。

  4、不準從高處向下拋撒建筑垃圾,控制施工過程中揚塵、禁止將有毒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5、在市區內施工,對產生噪音振動的施工機械,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噪聲擾民,夜間二十二時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禁止使用噪聲大的施工機械。

  6、施工車輛(機具)駛出工地必須進行清掃沖洗干凈,不得污染馬路,運輸散體材料、流體材料或清運垃圾等不得撒漏飛揚污染市容,建筑垃圾運到規定的地點卸放。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基本與核心制度)

  將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業職工遵守法律、法規與規程

  2.對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上級管理部門檢查

  2.企業自身檢查

  3.定期檢查

  4.不定期檢查

  (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考試大%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對象

  (1)建設單位

  (2)設計單位

  (3)施工單位

  (4)監理單位

  2.處理方式

  (1)情節嚴重,責令停業、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

  (2)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一、安全生產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社會信譽的一項系統工程,直接關系到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關系到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為搞好和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護職工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促進企業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公司安全管理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及“誰管理,誰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黨政工齊抓共管”的保證體系。

  三、公司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從嚴治理,做到嚴明職責,嚴密制度,嚴肅紀律,嚴格考核。局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對項目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

  一、項目部必須成立安全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安全領導小組的組長,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設立負責安全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協助經理對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機構安全工作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并協助搞好機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二、項目經理部設立專職安全員一名,特殊情況下可設兩名專職安全員。項目專職安全員必須經地方勞動部門或總公司、局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安全員證后方可上崗。

  三、項目專職安全員不得隨意更換,確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時,須報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并配備經培訓獲得安全員證的其他人員接替工作。

  四、項目經理部有關人員安全職責

  (一)項目經理、副經理安全職責

  1、項目部經理對全公司、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領導責任。副經理在經理的領導下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定和辦法等。結合單位或工程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并負責檢查落實。

  3、認真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本項目部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五同時)。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嚴格執行勞保用品和防暑降溫物品的發放標準。

  4、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安全措施。對新、難、險工程和不良條件下的工作場所,組織編制安全設計或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后施工。

  5、領導本公司、項目部安全小組和負責檢查安全技術部門的工作。堅持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點現場或關鍵崗位要實行重點檢查,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定人,限時整改。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6、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及負責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自管轄的安全工作,對事故隱患的整改在技術、資金、物資上給予妥善安排和保證,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事故隱患,減少和杜絕傷亡事故。

  7、對發生人身、機械、火災等事故要親臨現場,組織調查事故原因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和處理意見報有限公司審批,同時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8、加強對職工的遵章守紀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強化職工安全意識,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推廣先進科學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項目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在經理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技術領導責任。

  1、主持項目安全技術業務會,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上級制定的安全技術標準、規程、制度、條例、規定的`施工規范等,組織編制安全技術規范操作規則。

  2、編制審定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時要有具體可行的安全內容,在技術交底時要有詳細的安全措施要求。講解施工工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深入施工現場,及時解決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3、組織施工技術、科研、安全監察、勞動保護人員研究推廣安全生產防塵、防毒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科研工作,及時糾正。

  4、督促并指導工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生產,對施工生產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及時糾正。

  5、負責干部、工人的安全技術教育,提出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6、按管轄范圍參加各類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科學技術數據。

  (三)安全質量部門安全職責

  安全質量監察管理部門在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責任。

  1、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

  2、參加或組織審查安全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積極提出改進意見,負責監督貫徹執行。參加檢查驗收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和勞動保護設施。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有權制止使用。

  3、參加審查本單位的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設計和驗收至不符合勞動衛生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應提出限期改正意見,對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使用。

  4、參加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改進意見或措施。

  5、審查和參加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辦法、措施等,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對查出的嚴重問題填寫“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或“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限期整改。對領導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有權制止,遇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或指揮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7、會同勞資、教育部門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的組織工作。

  8、參加領導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的問題分析整理,提出改進措施,經單位領導批準,督促實施。

  9、參加企業評先、評優工作,行使安全指標否決權。對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預防事故做出成績的人員,有權提出給予一次性獎勵的建議。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直至建設領導調離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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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并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并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于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于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匯總,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并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并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08]111號)同時廢止。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1、在各作業班組進入工地后正式上崗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對班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班組教育、項目部教育、企業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記錄擋卡;如果由于安全技術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必須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責任。

  2、各級安全教育具有針對性,對待各班組不可千篇一律,應付差使。

  3、項目部要經常組織干部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學習規范和標準,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通過學習達到熟練掌握和運用的目的。

  4、要堅持開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動日活動,每次活動要有組織、有內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結上周安全工作情況,根據本周工作情況提出和強調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時也有針對性的選學一些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活動的目的、內容及具體安排,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負責,項目經理或其他管理人員不得占用安全活動日時間召開其它會議和進行其他工作。

  5、對新入場的職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項目部進行專業安全技術規程及規章制度的教育,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證上崗的特種專作業人員,項目部必須于當地勞動部門聯系,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上崗前仍應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7、職工更換工種或從事第二工種作業時,項目部必須重新對其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規程的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8、施工當中采用新技術、新機具、新設備和新工藝方法時,項目部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作業。

  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為了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使作業環境達到最佳狀態。從而采取有效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按照建筑部頒發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對照檢查執行情況;基槽臨邊的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設施,操作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 、安全檢查的方法:

  定期檢查、突擊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經常性檢查。

  三、項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檢查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各施工隊每天檢查,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生產班組對各自所處環境的工作程序要堅持每日進行自檢,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四、突擊檢查:

  同行業或兄弟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設備事故、交通、火災事故,為了吸取教訓,采取預防措施,根據事故性質,特點,組織突擊檢查。

  五、專業性檢查:

  針對施工中存在的突擊問題,如:施工機具、臨時用電等,組織單項檢查,進行專項治理。

  六、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檢查:

  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溫,雨季防汛;針對重大節假日前后,防止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認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七、經常性檢查:安全職能人員和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預防檢查,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標準施工正常進行。

  八、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的處理:

  各種類型的`檢查,必須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事故隱患臺帳,重大事故隱患要填寫事故隱患指令書,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嚴格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減少因工傷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把安全貫穿于生產的全過程,根據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開工前,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工程特點、所處地理環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有關技術、安全部門批準。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2、工程開工時,由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向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執行者了解其道理,為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打下基礎。

  3、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工地項目經理要組織施工員向實際操作的班組成員將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作詳細講解,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班組。

  4、施工員根據單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設備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實施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責任人落實到班組、個人、履行簽字驗收制度。

  5、施工現場的生產組織者,不得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私自變更,如由合理的建議,應書面報總工程師批準,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貫徹執行。

  6、安全職能部門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以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的對工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在各作業班組進入工地后正式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對班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記錄檔卡。

  2、項目部必須同各作業班組長和職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并進行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3、每天上班前,各作業班組長必須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全面而又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主要強調當天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檢查職工的安全防護用品佩帶情況,觀察和了解職工當天的情緒和心理狀態。

  4、對施工機械、機具,在投入正常運行前,必須進行二查:一查其安裝是否正確,是否有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保護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檢修后運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別是容易發生事故隱患的機械,必須在班前進行檢修、檢查其安全狀態,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停機維修,修好試機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凡是不具備上崗作業條件者,一 律不得上崗作業。

  6、項目部班前安全活動必須有書面記錄,由項目安全員簽字確認,企業安全管理科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值班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 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根據我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一、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項目經理部成員,都必須輪流堅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時間。在值班期間,盡職盡責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詳細檢查各作業面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整改。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懸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穿拖鞋等情況,按處罰規定給予處理。值班期間,上下清查人數,凡工地有加班加點的人作業,值班人不得離開現場。參加值班期內發生的工傷事故調查、分析、作好值班記錄,按時交接班。

  二、工地看場人員安全責任:

  工地看場人員,除搞好安全保衛工作外,應對進現場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清查發現有新增人員要及時向工地負責人匯報。并在工地門口設安全監督崗,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帶小孩者,有權制止,不得讓其人進入施工現場。

  三、各級值班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作好安全值班工作,在值班期間,擅離崗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事故,將追究值班人員的直接安全責任。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7

  第一節電工維修班安全操作細則

  一.在地下室、廚房等潮濕場地或上、下夾層工作時,要先切斷電源,不能停電時,至少應有二人一起工作。

  二.停電檢修時,應懸掛標志牌,以免發生危險。

  三.要上梯子工作時,應將梯子擺放穩定,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四.清掃配電箱時,所使用刷子的金屬部分必須用膠布包裹。

  五.需要風電焊配合工作時,應認真做好防火工作,辦好動火證,事后認真檢查。

  六.到液化站、油庫工作時,應停電并與該處的工作人員一起,切實做好安全措施。

  七.打鉆墻孔里必須戴防護眼鏡。

  八.線路拆除時,應包扎好線頭。

  九.開合開關時,應把配電箱門鎖好,利用箱外手柄操作。

  十.酒店用電安全采用接零保護方法,任何機器設備都必須接好保護零線,絕對不得忽視,以確保安全。

  第二節電梯故障的應急處理

  一、電梯的應急管理

  1.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工程部為電梯的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培訓認證電梯操作人員、必備的專業救助工具24小時不間斷的通信設備。

  2.酒店應當與持有電梯維護保養資質的單位簽訂年度維修保養合同,明確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的責任。電梯維修保養單位作為救助工作的責任單位之一,應當建立嚴格的救助規程,配置一定數量的專業救援人員和相應的專業工具等,確保接到電梯發生緊急情況報告后,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救助。

  3.電梯發生異常情況,酒店工程部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同時由本單位專業人員先行實施力所能及的處理。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迅速趕到現場救助。

  4.加強各種電梯緊急情況應對常識的宣傳。酒店應當每年進行至少一次電梯救援應急預案的演練。并通過酒店內部培訓,使員工能掌握電梯安全使用和應對緊急情況的常識。

  二.電梯的應急救援

  乘客在遇到前述緊急的情況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通過警鈴、對講系統、移動電話或電梯轎廂內的提示方式進行救援,如電梯轎廂內有病人或其他危急情況時,應當告知救援人員。

  酒店保安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應用電梯配置的通信對講系統或其他可行方式,詳細告知電梯轎廂內被困乘客就注意的事項:

  1、與電梯轎廂門或已開啟的轎廂門保持一定距離,聽從管理人員指揮。

  2、在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前不得撬砸電梯轎廂門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電梯轎廂外。

  3、保持鎮靜,可做屈膝動作,以減輕對電梯急停的'不適應。酒店工程部接報電梯緊急情況的處理程序:

  4、值班人員接到保安監控中心關于電梯發生緊急情況的信息后,應當立即通知本部門專業人員到現場處理,現時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

  5、救援人員應當了解電梯轎廂所停樓層的位置、被困人數、是否有病人或其他危險因素等情況,如有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向部門領導報告。

  6、酒店工程部的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后可先行實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難,應當配合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救單位援。

  乘客在電梯轎廂被困時的解救程序:

  1.到達現場的救援專業人員應當先判別電梯橋廂所處的位置再實施救援。

  2.電梯轎廂高于或低于樓面超過0.5米時,應當先執行盤車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實施救援:

  (1)確定電梯轎廂所在位置。

  (2)關閉電梯總電源。

  (3)用緊急開鎖鑰匙打開電梯廳門、轎廂門。

  (4)疏導乘客離開轎廂,防止乘客跌傷。

  (5)重新將電梯廳門、轎廂門關好。

  (6)在電梯出入口設置禁用電梯的指示牌。

  關于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1.如有乘客重傷,應當按事故報告程序進行緊急事故報告。

  2.向乘客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調查電梯故障原因,協助做好相關的取證工作。

  3.如屬電梯故障所致,應當督促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盡快檢查并修復。

  4.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故障及事故情況匯報資料。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

  一、為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及控制投資,確保工程計劃和任務的落實,提高工作效率,協調工程參與各方人員的工作關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常情況下,工程例會每周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第一次工程例會確定。除定期的工程例會外,工程管理部可根據工程實際需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三、嚴格會議制度,相關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參加人員必須準時到會,并做好必要準備。

  四、參加對象:

  (一)、建設方:現場負責人員及其他技術、管理人員;

  (二)、監理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員、安全員等;

  (四)、其他相關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情況事先通知指定其他相關的單位人員出席會議,如供應商,施工單位上級主管等。

  五、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主持,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召開第

  (一)、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二)、明確各參與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

  (三)、建設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四)、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五)、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六)、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七)、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八)、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單位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簽字。

  六、例會內容:

  (一)、施工單位匯報內容:

  1、總結前階段工程進展情況,質量控制情況、安全及文明施工情況。

  2、匯報下一階段工程計劃情況。

  3、施工中遇到的問題和下階段可能遇到的問題。

  4、需要業主、監理或其他單位協調解決的問題。

  (二)、監理單位匯報內容:

  1、前一階段工程各個施工標段(各個施工專業)的工程進展情況。

  2、總結前一階段工程的質量控制情況、安全及文明施工情況。

  3、對各個施工標段(各個施工專業)前一階段的工程控制情況從進度、質量和安

  全文明施工方面做出考核結論。

  4、對工程進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匯總,提出合理化建議。

  5、對工程的.下一步計劃情況進行分析。

  (三)、業主單位內容:

  1、對工程前一階段的進展情況及控制情況進行總結。

  2、對前一階段遇到應該由業主解決的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總結。

  3、提出下一階段工程的總體要求。

  七、工程例會參會各個單位的匯報內容必須形成文字性匯報材料分發與會人員。

  八、工程例會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組織、主持,做好會議記錄及參加人員簽字。

  九、例會上每個單位提出的問題或優化建議必須經過討論做出明確結論;對需要再次討論的問題,在會議記錄上明確最終解決日期。

  十、會議記錄由監理單位負責整理,編制會議紀要,并分發到各個相關單位執行、歸檔。

  十一、每次例會后,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將會議紀要向公司領導傳送,同時向領導匯報工程的現場情況。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

  (2)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筑企業根據需要設置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

  (3)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分析許多建筑安全事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

  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通過對事故的嚴格處理,可以總結出教訓,為制定規程、規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補牢。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于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0

  安全生產檢查是對施工現場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預測和預防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手段,從而提高全員性的安全意識,把傷亡事故頻率和經濟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使安全生產管理達到最佳狀態。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預知危險、消除危險;為了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安全事故隱患,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以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水平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防護、查隱患,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對安全檢查出的不安全事故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做好整改,安全生產檢查要貫徹邊檢查邊整改的精神。

  三、定期安全檢查:公司每月一次,由分管副經理及質安科長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除定期檢查外,平時還要不定期地抽查;項目部每半月組織一次文明施工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組織,工地安全員、施工員、班組長等人員參加,要有活動記錄;班組每天對本班進行自查、班組之間督察。

  四、安全檢查的依據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對安全檢查簽發的事故隱患通知書,項目部應及時整改回執,并做好整改復查。

  五、安全檢查時應采用看、量、測、動作試驗等方法進行。

  1、看:查看安全技術資料,持證上崗、現場標志、驗收檢查資料、三寶使用情況、四口防護情況、機械設備防護裝置、生活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等。

  2、量:主要用尺進行實測、實量,如腳手架各桿兼間距、塔吊導軌距離、電箱安裝高度、工程與臨近高壓線安全距離等

  3、測:儀器、儀表進行實測,如水平儀測導軌縱、橫向傾斜度,用接地電阻儀測接地電阻等。

  4、動作試驗;對各種限位裝置進行實際動作檢驗其靈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超高限位、物料提升機、超高、定層、防墜限位保險裝置,漏電保護器等。

  六、項目部應做好安全檢查記錄,除進行每半月安全檢查外,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堅持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填寫工地安全日記等。

  七、施工班組應做好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檢查,特別是施工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環境進行認真檢查,認真做好班前安全活動記錄。

  八、安全檢查的重點: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三寶四口防護、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塔吊、生活設施和現場防火等。

  九、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檢查

  針對夏季施工(雨季、臺風期)施工、冬季施工可能給施工現場安全施工帶來危害而組織的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后為防止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進行的安全檢查。

  十、安全檢查中,對施工現場有重大事故隱患和緊急情況的應立即停工整改;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經教育不聽勸阻者,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停工等處罰。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促進施工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安全管理體制。

  第二條、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從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擴建、改建和裝飾裝修等活動的項目部及個人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四條、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六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施工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建立在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一)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三)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系下頜帶視同違章:。

  第二十一條、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采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復印證件報工程項目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管理者不得違章:指揮,操作者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各類標牌和警示標志齊全醒目。

  第二十五條、每月定期由施工單位項目部經理組織各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采取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都必須先進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傷亡事故處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條、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檢查: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項目經理部每周檢查一次,每次檢查均要留下記錄。

  (二)專項安全檢查: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施工電梯、腳手架、臨時用電、塔吊等)進行檢查,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安拆時并安排關人員進行檢查。

  (三)經常性安全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

  (四)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二十九條、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二)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三)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四)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五)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一落實”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隱患消除。

  (六)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減少各類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和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結合我市建筑施工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預警提示。

  第二條我市規定以下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或其它地區突發重大安全事故時,根據上級指示、氣象預報、或者以往發生事故的經驗,及時發出本地區、本單位關于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預警提示,并督促施工企業做好預警工作。

  1、重大節日:元旦、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

  2、重要會議:重大的國際性會議,國家、省、市召開黨代會、人大、政協會議等;

  3、特殊季節:夏季、雨季、汛期、冬季;

  4、惡劣天氣:臺風、冰雹、連降暴雨、連續高溫、連續嚴寒等;

  5、施工高峰期之前;

  6、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3人及以上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多起1人死亡事故;外地發生有特別影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等。

  第三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應認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區、本單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以往各地發生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安全生產工作布置。

  第四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采取召開會議、下發預警通知、約見、群發短信、上網公示等方法進行安全生產預警提示。

  第五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預警提示發出后,要組織抽查,監督預警提示的落實情況。督促各建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對建筑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實、有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并做好記錄檔案。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強化對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公示和跟蹤整改。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引發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隱患;

  2、建設部建質[20XX]213號文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

  3、施工現場存在的符合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分類中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第三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如實申報擬建工程的重大危險源,并提交對擬建工程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監控和應急預案。

  第四條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和臺帳。專項施工方案除應包括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按規定提供專家論證審查意見、監控措施、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等內容,在施工前報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條施工企業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階段、不同時段的重大危險源,并在施工工地設置危險源的警戒線和警示標記。醒目位置掛設“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公示牌應注明危險源、施工部位、防護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監督機構。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對工程中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的.公示、監控、整改以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監督部門應建立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臺帳,對列入監控范圍的重大危險源,應重點跟蹤監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蘇州市建設局報告重大危險源(建設部建質〔20XX〕213號文規定的“專家論證審查項目”)的普查登記、社會公示、監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況。

  第八條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將本地區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情況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并結合督查的實際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或者通報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跟蹤檢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況。

  第九條附件:

  1、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2、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XX〕213號)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3

  1、總則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獎罰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屬各單位,均執行本制度。

  2、季度評價獎罰

  (1)公司對各施工現場及分公司進行安全檢查,以建設部頒布發的《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21和《xx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準》及總公司頒布發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為依據,以月檢查評分、季度評比的方式進行評價。

  (2)月檢查評分在次月底3日前公布,作為對施工現場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價,季度內各月平均評分為評比獎罰的季度平均評分=本季度各月評分之和/3。季度平均分計算值取小數點后一位、第二位按四舍五入記錄。季度內檢查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檢查月份算術平均值記。

  (3)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現場的單位月評分,以被檢施工現場的平均得分計算。

  月檢查評分=受檢施工現場評分之和/受檢施工現場數

  (4)機械施工單位受檢內容突出大型機械的拆裝、運輸、安全裝置、驗收及維修檢查及時和資料完整性等。

  (5)獎罰計量單位以本季度內在施工面積每千平方米或萬元產值為一個計算單位,面積與產值均取整數部分。

  3、安全管理獎罰

  (1)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實現安全防護,臨時用電標準化,及時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保障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給予獎勵。

  (2)對單位獎勵額為500-2021元,對個人獎勵額為50-100元,有突出貢獻的根據業績加獎厲額,但最高不超過獎勵額的兩倍。

  (3)有如下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受到獎勵:

  ①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條例、標準規范和制度、成績顯著的。

  ②在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科研方面的革新或發明,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的。

  ③在創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活動中,始終保持施工現場較高管理水平,在行業或企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的。

  ④工作中,取得有推廣價值的安全管理經驗的。

  ⑤防止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設備事故,在事故搶救中表現突出的。

  ⑥在各種安全生產活動中,被評為行業或企業先進的。

  (4)對發生死亡、重傷,一次3人以上傷害事故的單位,按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承擔各級經濟處罰,同時負擔處理事故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同時對事故單位追加罰款3000元。

  (5)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一經查出責令其補報,除按第十二條處罰外,追加罰款2021元,對責任人按有關條款另行處罰。

  (6)有如下情節之一的單位,依據責任程度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

  ①對施工作業人員不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落實,沒有安全教育資料,經批評仍無改進的。

  ②施工作業人員聯保互保安全責任制未落實或不起作用的。

  ③無安全檢查制度或有制度未落實,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反饋、整改、評定資料不全的。

  ④施工作業無方案,無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技術措施缺乏針對性,安全技術資料不全的。

  ⑤設施或設備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驗收資料不全,經指出無改進的。

  ⑥部履行交底手續,交底手續或資料不齊全,或有安全技術交底但未落實,檢查監督不到位。

  ⑦“四口““五臨邊“未按規定要求進行防護,或防護不符合標準的。

  ⑧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不及時報告的、釀成事故的。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4

  第一條為增強xx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各股室和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對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各股室和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對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監督檢查,每年集中進行1~2次層級監督檢查。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

  (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措施的情況;

  (3)貫徹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

  (4)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

  (5)監督參建各方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生產隱患的督促整改情況;

  (6)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對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的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

  (1)聽取生產經營企業的工作匯報;

  (2)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3)查閱有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

  (4)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查管理實效。

  第五條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責任層級監督檢查,應與安全生產檢查、行政執法檢查、事故調查和安全生產共保責任書考核結合進行,并對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六條各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建寧縣建筑工程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1)轄區工程項目發生三級以上(含三級)重大安全事故,或者30日內連續發生3起四級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或者安全生產檢查中,轄區內兩個(含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存在重大隱患或者存在同一工程項目被兩次停工整改等突出問題的;

  (3)在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中被認定在專項整治、日常監管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七條對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的地區,應當書面形式通知生產經營企業約談。

  重點地區監督檢查期限為3個月,自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下發重點地區監督檢查的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被列為重點監督檢查的地區,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管理:

  (1)作出專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匯報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的措施;

  (2)召開本企業專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3)組織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解決突出問題;

  (4)組織本企業建造師(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教育培訓。

  第九條重點監督檢查期滿前,xx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組織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5

  第一條凡屬我市范圍內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筑裝飾等建設工程,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接受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督部門”)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或委托的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監督部門”。

  第三條審查程序

  1、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15天,如實填寫《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報表》(一式三份),總分包的工程由總包單位負責填報;

  2、施工企業對該工程項目進行自檢自查,合格后報建設單位審查;

  3、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提交的`《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定。審查后,認為符合開工要求的,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監督部門”備案。

  第四條工程項目開工條件的審查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2、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規定組建了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足額配置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類、c類人員”是否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4、參建各方、總包和分包的安全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已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

  5、是否按規定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6、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是否有使用計劃,安全防護、臨時設施的搭設計劃;

  7、擬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設施計劃情況,已進場的是否完好;

  8、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五牌一圖”設置情況。

  9、施工現場圍檔、沖洗臺、臨時設施是否符合擬規定要求。

  10、是否針對性地制定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審查結果,進行復查;必要時到現場進行抽查。審查或抽查不符合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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