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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9 12:01:58 制度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優選(15篇)

  現如今,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優選(15篇)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

  (一)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二)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基礎平直無沉陷等。

  (三)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四)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五)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六)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七)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八)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十)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十一)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以上。

  (十二)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十三)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十四)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十五)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十六)作業中如遇六級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十七)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十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二十)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二十一)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二十二)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二十三)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二十四)作業完畢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直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二十五)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二十六)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到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二十七)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應嚴密遮蓋。

  (二十八)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2

  一、新增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當地設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起重機械上易于工作人員注意的顯著位置。

  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嚴格執行,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態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四、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的法規和標準;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編制常規檢查計劃并組織落實;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組織緊急救援演習;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起重機械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機械發生事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好現場,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起重機械管理人員職責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并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上崗,其工作職責是:

  1、負責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

  2、編制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負責起重機械的注冊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和統計上報。

  4、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

  5、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計劃,并與法定檢驗機構聯系檢驗事宜。

  6、負責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7、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3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干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盡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于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志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制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后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后方才準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墻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墻、頂升加節后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墻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回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注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墻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制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并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筑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墻裝置時,附墻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桿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墻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回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范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卷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銹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并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回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筑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4

  1、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起重機械經較長時間停用,不超過一年時間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4、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啟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的;

  (2)經大修、改造后的;

  (3)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4)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5)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6)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培訓制度

  加強對起重機械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操作技能、了解預防起重機械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持證上崗。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

  1、特種設備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過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政策水平,充分認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重要意義,在特種設備的使用中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利用曾經發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給社會、給企業、給家庭造成的損失,對職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

  2、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術知識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都必須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主要包括:A危險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B有關電器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C生產、使用現場消防制度和規定;D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E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以及傷亡事故報告辦法;F發生事故時的緊急救護和自救技術措施、辦法等。

  ②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教育。包括特種設備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安全使用技術操作規程知識教育,以及在特種設備使用中經常出現或可能發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識教育。

  ③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能培訓教育。包括作業技能、熟練掌握作業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能,以及在應急情況下進行妥善處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過實際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紹,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現實后果,對認識事故的發生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反復發生起著較大的作用。

  起重機交接班制度

  1、起重機工作完畢,交班駕駛員應做到

  a將吊鉤上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規定地點,小車停在操縱室一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刀開關。

  b交班前應有15—20分鐘的清掃和檢查時間,檢查設備的機械和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同時做好衛生清潔工作。

  c詳細記錄當班工作情況、設備運行情況及設備存在的問題或立即排除故障等。

  2、接班駕駛員應做到

  a認真聽取上一班司機的記述工作情況和查閱交接班日報記錄。

  b檢查起重機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可靠和制動器的制動性能是否良好

  c固定鋼絲繩是否牢靠,卷筒鋼絲繩排列是否正確。 d。使用前進行空載運行檢查,特別是限位開關,緊急開關,行程開關等是否可靠安全,如有發現問題必須修復后方可使用。

  e上述檢查中,雙方認為正常無誤后,與交接班人員共同在工作記錄上簽字,交班人員方可離開。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5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6

  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證書》,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及時規程。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

  6、必須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時,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8、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起重機軌道上。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11、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應注意人員動向。

  12、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13、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是令或者沒有調好,禁止工作。

  18、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臨車。

  19、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

  20、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發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d。載荷在調運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f.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同室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和吃東西。

  22、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

  23、必須聽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

  2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信號。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

  25、由于受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在操作。

  26、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27、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

  28、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他它輔助吊具。

  29、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已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和小車。

  30、起重機的遙控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遙控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反轉作為停車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時方可使用。

  31、起重機大車小車應緩慢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駕。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32、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會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掉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

  34、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3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3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1)使用單位(或所有者)發生變更,新的使用單位(或新的所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當地登記部門辦理新的登記手續,同時變更注冊登記標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后的30日內告知原登記部門;

  (3)報廢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標志注銷。

  行車工操作要點

  1、行車工需經訓練考試,并持操作證方能獨自上崗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件在人頭上經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過高。

  5、檢修行車時,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開關,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標志。

  6、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

  8、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9、夜間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12、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3、當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替換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4、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7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

  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

  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

  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

  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

  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9

  一、塔式起重機的司機經常處于高空作業位置,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正常的視力,經過檢查合格后,才能上機操作。

  二、塔吊司機進入施工現場后,應主動熟悉工程概況,工地環境及施工條件,服從指揮,遵守現場有關安全技術的各項規定,不準擅離職守,不準接待非機組人員登機。

  三、塔吊司機應以充沛的精力進入崗位。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操作時與其它人們閑談或做與工作無關的動作和事情。

  四、操作中要精神集中,根據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開始操作前應鳴號(鈴)示意,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

  五、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對于重量不明的重物,不得盲目起吊。

  六、操作應力求平穩。開始起動時,應低速運行,然后逐步加快而達到全速運行。停止前,應逐步減速而停車,不得猛然由全速轉入停車或突然制動,以防增大慣性而破壞塔機的穩定性。

  七、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20m/s,如遇大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工作。

  八、起吊重物必須在垂直情況下進行,嚴禁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繞接在地面的物品。

  九、嚴禁關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行走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并應經常檢查其工作是否可靠。

  十、下班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0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措施

  (1)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塔吊的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塔吊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3)架設好的塔吊必須先后進行空載、靜載和動載實驗,并對各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各部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基礎的要求

  1)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荷載,并能滿足塔吊的穩定性要求。

  2)基礎外側應挖排水溝,保證基礎無積水。

  3)塔吊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后應對基礎及塔吊檢查一次,發現不符合規定時,由技術部門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裝完畢及作業前重點檢查

  1)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了解機械構造、原理和操作方法,懂得保養和安全規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檢查電路做好保護接地及重復接地。

  3)合上總閘,用試用筆檢查塔吊金屬結構部分是否帶電,確認安全后方可登機。

  4)檢查繩輪鉤系統。

  (4)鋼絲繩應完好,規格正確,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鋼絲繩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則不能繼續使用)鋼絲繩任一股破斷或使用斷絲數量和斷絲速度增大;

  鋼絲繩的斷絲數量,在一個節距內超過規定;

  鋼絲繩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股、起包、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破股等現象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滑輪的鉤環中心與起吊物的重心必須在一條鉛錘線上,防止起吊不平穩而導致破損、松捆、擺動造成事故。

  (5)鋼絲繩在卷筒上面纏繞應整齊、潤滑良好;

  (6)鋼絲繩固定和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

  (7)各部位滑輪轉動應靈活、可靠,無卡塞現象;

  1)吊鉤磨損度應在報廢標準以內,保險裝置應可靠。

  吊鉤報廢標準:(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不分辯率堆焊修補)

  吊鉤任何部位出現裂紋;

  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

  鉤口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大15%;

  扭轉變形超過10度;

  危險斷面和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板形鉤襯套磨損達到原尺寸50%,襯套報廢;

  板形鉤心軸磨損達到原尺寸50%,軸報廢。

  2)進行空車試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安全限位及防護裝置,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式作業;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液壓系統無滲漏;

  4)傳動系統

  a各機構聯接螺絲無松動,轉動應平穩,無異常響聲;

  b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c制動器、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

  5)機械機構的外觀情況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1

  1、特種設備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過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政策水平,充分認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重要意義,在特種設備的使用中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利用曾經發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給社會、給企業、給家庭造成的損失,對職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

  2、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術知識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都必須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主要包括:a.危險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b.有關電器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c.生產、使用現場消防制度和規定;d.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e.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以及傷亡事故報告辦法;f.發生事故時的緊急救護和自救技術措施、辦法等。

  ②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教育。包括特種設備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安全使用技術操作規程知識教育,以及在特種設備使用中經常出現或可能發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識教育。

  ③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能培訓教育。包括作業技能、熟練掌握作業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能,以及在應急情況下進行妥善處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過實際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紹,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現實后果,對認識事故的發生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反復發生起著較大的作用。

  起重機安全技術管理規程

  1、每臺起重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

  2、起重機的側面或其他明顯的部位必須掛有從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標牌。

  3、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吊具處在下極限位置起升重物時,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從起重機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6、工具及備用等必須存放在專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車或小車上。拆換的舊部件應及時送回地面

  7、到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準送電”的字樣。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上擋器、標志牌和信號燈,必要時設專人守護和指揮,以防臨機碰撞。

  8、必須帶點修理時,應該帶上絕緣手套和穿上絕緣靴,必須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燈電壓應在36v以下。

  10、有可能產生導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11、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2、起重機室應備有滅火器。

  13、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工作。

  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證書》,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

  6、必須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時,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8、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起重機軌道上。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11、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8/16

  12、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13、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是令或者沒有調好,禁止工作。

  18、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臨車。

  19、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

  20、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發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

  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

  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

  d.載荷在調運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

  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

  f.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同室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和吃東西。

  22、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

  23、必須聽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

  2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信號。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

  25、由于受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在操作。

  26、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27、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

  28、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他它輔助吊具。

  29、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已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和小車。

  30、起重機的遙控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遙控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反轉作為停車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時方可使用。

  31、起重機大車小車應緩慢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駕。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32、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

  快將各控制器轉會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掉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

  34、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3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行車工操作要點

  1、行車工需經訓練考試,并持操作證方能獨自上崗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

a.檢查起重機操作系統是否靈活可靠和制動器的制動性能是否良好

  b.固定鋼絲繩是否牢靠,卷筒鋼絲繩排列是否正確。

  c.使用前進行空載運行檢查,特別是限位開關,緊急開關,行程開關等是否可靠安全,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件在人頭上經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過高。

  5、檢修行車時,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開關,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標志。

  6、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

  8、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9、夜間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11、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2、當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替換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3、起重機工作完畢,駕駛員應做到

  a.將吊鉤上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規定地點,小車停在操縱室一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刀開關。

  b.檢查設備的機械和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同時做好衛生清潔工作。

  c.詳細記錄當班工作情況、設備運行情況及設備存在的問題或立即排除故障等。

  指揮工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負荷、報廢標準,(見附錄

  2、常用起重鋼絲繩、鏈條使用標準)熟練掌握指揮信號,并遵守行車工的“十不吊”。

  2、起吊工具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可靠,并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不準超負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戴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件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妥協后方可起吊運行。

  4、起吊件必須捆縛平穩牢靠,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間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圍人員動向。

  5、用兩臺行車同時起吊物件時,應按行車額定載重量合理分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

  6、不準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到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8、多人吊運重物,應有專人指揮,不得遠距離或不引路指揮吊物運行。

  9、吊運物件應按規定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車指揮統一手勢:

  (1)手心向上表示吊鉤向上

  (2)手心向下表示吊鉤向下

  (3)手心向前表示大車向前

  (4)手心向后表示大車向后

  (5)手心向左表示小車向左

  (6)手心向右表示小車向右

  (7)小指向上表示吊鉤小起

  (8)小指向下表示吊鉤小落

  (9)兩手交叉表示停止

  (10)起吊手勢應有哨音信號配合

  1、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銹、油漆。

  4、大修(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2

  一、起重機械經公司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四、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六、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七、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八、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十、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3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

  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

  2、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知識培訓,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做到持證操作,定期復審。

  3、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不斷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質量。

  4、協助起重機械日常檢查,配合維護保養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

  5、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如發現設備、機件有異常情況或故障,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及時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嚴禁帶病運行。

  6、做好當班起重機械運行情況記錄。

  7、保持起重機械清潔衛生。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一條為了有效、及時控制突發性橋式起重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體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預案。第二條安全生產科科長為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檢修班為救援小組成員,一旦事故發生后,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條起重機在工作如發現鋼絲繩、吊鉤即將斷裂,被吊物體即將滑下,操作人員應先做應急處理如切斷起重機電源、疏散人員等,同時通知救援工作負責人。

  第四條每臺起重機工作時,周圍應有根據起重機的特點及日常可能出現的事故配備吊繩、棍棒、三腳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條制作警告牌,“危險,請勿靠近”、“事故正在處理中”等,制作臨時欄桿,一旦發生事故,在通知安全生產科負責人的同時,懸掛警告牌,疏散現場人員。

  第六條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

  第七條定期對起重機的保養和檢修,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隱患的發生。

  第八條本救援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種類

  1、起重機械隨機出廠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裝箱單、電氣原理接線圖、起重機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壞目錄);

  2、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起重機械驗收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4 、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定期報檢制度

  1、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檢

  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起重機械經較長時間停用,不超過一年時間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4、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啟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的;

  (2)經大修、改造后的;

  (3)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4)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5)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6)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了有效、及時控制突發性橋式起重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體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預案。

  第二條確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救援小組,一旦事故發生后,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條起重機在工作如發現鋼絲繩、吊鉤即將斷裂,被吊物體即將滑下,操作人員應先做應急處理如切斷起重機電源、疏散人員等,同時通知救援工作負責人。

  第四條起重機械的操作實行專機專人,每臺起重機工作時,周圍應有根據起重機的特點及日常可能出現的事故配備吊鉤、吊繩、棍棒、三腳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條制作警告牌,“危險,請勿靠近”、“事故正在處理中”等,制作臨時欄桿,一旦發生事故,在通知車間負責人的同時,懸掛警告牌,疏散現場人員。

  第六條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

  第七條定期對起重機的保養和檢修,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隱患的發生。

  第八條本救援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管理、借閱等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2、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種類

  A起重機械隨機出廠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裝箱單、電氣原理接線圖、起重機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壞目錄);

  B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C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起重機械驗收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D 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E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F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G使用登記證明。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659號)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中有關“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第二章 系統功能

  第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由塔機運行信息采集設備和信息處置系統構成,是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輔助手段。當塔機運行時,通過網絡實現工程項目地面監控和監督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產權單位遠程監控。

  第四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實時顯示塔機當前運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轉角、風速等運行參數信息。

  第五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基本的力矩報警、重量報警、高度報警、回轉報警、幅度報警、風速報警、碰撞報警、禁行區域報警功能,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環境適應性和抗干擾能力,滿足我區建筑施工現場工作環境,適合環境溫度為-20℃----+40℃;

  (二)各功能參數顯示精度誤差不得大于實際值的5%;

  (三)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報警設限值必須符合塔機安全使用技術參數要求,且與塔機機械限位調整值保持一致;

  (四)當實際值到達報警設限值時,或大臂、小車進入限制區域時,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操作人員和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預報警,對操作人員預報警采用語音、蜂鳴等形式,對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預報警采用黃紅警告色等形式,標準為:

  預警-----達到機械限位標定值的90%-110%;(黃色)

  報警-----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的110%;(紅色)

  (五)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違章行為進行記錄和統計,并對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簡易診斷: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司機未對塔機向安全區域操作,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一次違章記錄;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機械限位不能及時切斷對應方向的動力源,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發送機械限位的故障檢修信息。

  (六)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記錄保存塔機運行實時數據和預報警、故障診斷、開關機等信息。塔機實時運行參數每間隔1s記錄一次,記錄至少應存儲最近1.6×104個工作循環及對應的時間點,保存周期為60天。

  第六條 地面監控部分應能實現實時報警信息顯示、違規記錄顯示,故障診斷信息提示,歷史運行數據記錄和調取功能。

  第七條 遠程監控應滿足違章報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對報警信息的查詢、統計、分析、提示和處置等功能。

  第八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有外接的標準com串口(db9)接口,能夠與寧夏統一的數據接收器(數據安全衛士)進行連接,實現塔機運行數據發送。

  第三章 安裝和調試

  第九條 各安全監控設備生產廠家(或產品代理機構)在組織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時,其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并正確配戴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等勞動防護用品,服從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 安裝過程中嚴禁更換塔機原機械限位裝置,當確需更換時,須告知使用單位,更換具有合格證件的限位保護裝置,并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應安裝牢固,且不得與塔機其他傳動件發生干涉,加裝時嚴禁在塔機主要承力桿件上施焊。

  第十二條 塔機安全監控信息采集設備線路應與塔機機械限位裝置線路分開獨立設置,當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不影響塔機機械限位保護作用的正常發揮。

  第十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必須建立在塔機機械限位裝置調試的基礎上,其報警信息值的設置應與塔機機械限位的調定值相對應。發現塔機機械限位未按照塔機使用規定調試時,必須先將塔機機械限位按照塔機的安全使用技術要求進行調試。

  第十四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前須填寫安裝調試記錄表,調試完畢后,各相關單位應按照調試記錄表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和精度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不存在碰撞區域保護功能要求或塔機安裝高度未達到50米以上時,各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行選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碰撞和風速功能;當塔機二次安裝時,須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六條 對原廠已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新購塔機或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塔機,其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也應滿足本辦法中第二章規定要求;不能滿足的,須進行改進。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凡在我區境內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塔機上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須經寧夏建筑業聯合會評審符合本辦法中第二章系統功能的有關要求,并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選購經評審符合要求且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的生產廠家的'設備。

  第十九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單位在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前應領取識別標簽(rfid電子標簽碼),對所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備案,配置統一數據接收器,通過“一機一卡一標簽”實現工程項目、產權單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塔機適時運行參數系統性關聯,并確保不同安全監控設備之間上傳數據的統一性、兼容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條 如需對已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更換,產權單位須通過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提交更換申請,經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辦理新的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使用登記前,應對使用的塔機加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并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功能驗收表與使用登記審查資料一并上傳至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當塔機在使用過程中,對更換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嚴格按照功能驗收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的使用登記時,工程項目中塔機凡未加裝驗收合格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予對工程項目安措費審核支付和參加“市級”、“自治區級”文明標準化工地評選。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提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網絡環境,確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與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的數據進行通信,并確保塔機運行過程中網絡不中斷。在塔機運行期間,不得采取故意損壞設備、關閉電源等手段來逃避塔機的安全監控。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的報警、記錄和分析指標,作為對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依據。對塔機安全保障應按照國家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管理,對不符合規范規程中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塔機,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二十五條 塔機操作人員接到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報警信息提示后,須謹慎操作設備,達到極限值時,應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違章作業。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設備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查閱塔機地面安全監控系統,對報警頻繁的動作,及時提醒操作人員。當地面監控系統顯示違章操作和故障診斷信息時,應及時制止操作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并查看相應的安全裝置,排除安全裝置故障隱患。

  第二十七條 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塔機的違規操作信息進行統計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對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中違章頻次排序前30%的塔機信息進行公示,各單位應按時查閱信息,并在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開展針對性檢查,并將檢查記錄提交本單位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各轄區工程項目上違章操作的塔機信息進行統計排序,并于每個季度末對塔機違章頻次靠前20%的工程項目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公示。各單位于季度末查閱各轄區工程項目塔機違規信息,凡因塔機違章頻次排序靠前在網絡平臺上公布的工程項目,各單位應在公布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對應工程項目上塔機的專項檢查記錄。

  第二十九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生產廠家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必要時更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租賃單位須建立塔機遠程監控管理制度,隨時查閱本單位塔機實際運行情況,發現違規操作行為或設備安全裝置存在故障的,應及時組織檢查和消除隱患,落實工程項目部塔機安全運行和違章糾正管理工作,杜絕各類違規行為發生。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實時監測工程項目部塔機地面監控系統,調閱塔機實時運行記錄,對塔機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工程項目部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查看轄區內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對精度和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責令廠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的,應從其規定,涉及的相應條款自動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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