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管理辦法
導語:學前教育是由家長及幼師利用各種方法、實物,有系統、有計劃而且科學地對他們的大腦進行各種刺激,使大腦各部位的功能逐漸完善而進行的教育。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重慶市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辦園,規范辦園行為,提高辦園質量,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部門和單位關于加快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學前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轄區內對學齡前兒童實施集體保育和教育、對家長及看護人員提供科學育兒指導的幼兒園(班)、學前班、親子園等機構(以下統稱學前教育機構)。
凡在我市轄區內的教育部門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辦大中小學舉辦)集體辦(城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農村鄉鎮、村民委員會利用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校舍、師資、經費等、或輔以財政專項補貼所舉辦)民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非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其它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其他部門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軍隊、婦聯、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利用國有資產包括房屋、土地、設備,或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均必須登記注冊。
第三條 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取得民政部門的法人登記資格。
(二)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具有與其辦園類別、層次及辦園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三) 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有符合國家任職資格的園長和合格師資。幼兒園教職工按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規定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標準》(渝編辦[1999]34號)配備。
(四)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達到國家消防和衛生條件。新裝修的園舍須經國家有關部門安全檢測后方能進駐。
(五) 各級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均有與其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城市和城鎮地區的幼兒園達到重慶市三級幼兒園以上標準,農村幼兒園達到重慶市四級幼兒園以上標準。
(六)附設在幼兒園的嬰兒班,其辦班條件須達到《重慶市嬰兒班基本要求》。社會各界力量舉辦的親子園等早教機構,其基本條件參照《重慶市嬰兒班基本要求》執行。
(七)設立學前教育機構應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符合園點布局的需要。
第四條 設置學前教育機構的注冊程序。
(一)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辦材料:
1.申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目的、舉辦單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性質、地址、園長(負責人)、建筑設施(包括房舍是否獨立、樓層數、建筑結構、占地及戶外活動面積等)、服務對象、辦園形式、規模、師資、資產和經費來源的渠道等內容。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擬任園長、教師、保育員、保健員等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健康證明、聘任合同等。
3.符合國家幼教法規和規章的辦學章程及發展規劃。章程內容包括名稱、園址、法人;辦園宗旨、辦園規模、服務對象、辦園形式;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財務管理制度;教職工配備、內部管理體制、章程修改程序;保育教育理念和基本內容、培養目標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還應規定園務委員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議事規則,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等。
4.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還應提供其場地的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等證明。
5.區縣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證明、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建筑部門提供的房屋安全證明,開設餐點的學前教育機構需提供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
6.聯合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聯合辦學協議書。
7.重慶市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審批表》一式二份。
8.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發展、人口分布狀況和幼兒園網點布局的需要,在接到舉辦者齊備的申報材料次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者的辦園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注冊,發給《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
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由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幼教主管科室會同民辦教育主管科室共同審批,審批合格,同時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并到民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
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不予審批或限期整改,待符合條件后再予以登記注冊,暫緩登記注冊期間應停止招生,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責令其停辦。
學前教育機構的日常業務管理均由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幼教主管科室負責。
(三)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因故變更(園名、園址、舉辦者、園長、性質等),必須提前3個月向原登記注冊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部門核批后辦理變更手續,市級示范幼兒園的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市教委備案。
(四)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因故需終止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應提前3個月向原登記注冊機關申請撤銷注冊。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并停止開辦行為,經核準后由審批機關監督實施并收回《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重慶市幼兒園等級證書》、《收費許可證》、機構公章、撤銷注冊并通知其開戶銀行。
第五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行等級管理。
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對取得開辦資格的學前教育機構進行等級評定,頒發《重慶市學前教育機構等級證書》,并實行動態管理,視其辦園水平的提升和下降作升、降等級處理。
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定期對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學前教育機構方可開展新學期的招生工作。凡審核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辦學資格。
第六條 境外組織、公民在渝申請設置學前教育機構,審批辦法按照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經登記注冊的學前教育機構憑《學前教育機構等級證書》,向所在區縣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幼兒園收費專用收據。
第八條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為合法憑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和轉讓。凡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均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除教育行政部門外,任何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吊銷。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點管理。若需易地再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必須到新辦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未經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分園。
第九條 學前教育機構名稱必須規范。必須注明所在區縣,體現民族化、兒童化、地域化特點,名稱中不得帶有與實際不符的或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冠名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制證機關為教育部,《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制證機關為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登記注冊機關和發證機關為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每年底以前將本地區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的情況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一條 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管理辦法》(渝教基[2005]61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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