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制度
導語: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金華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制度,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要求,確保《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和經濟發展,經協商,決定建立金華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制度。
第二條 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由下列三方組成: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代表政府方);
(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代表企業方);
(三)市總工會(代表勞動者方)。
各方出席會議的代表為3人;根據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協調會議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時,相關方應及時選派人員遞補。
第三條 協調會議的職責:
(一)協調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政策問題,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依據;
(二)對涉及勞動關系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勞動法》及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協調重大勞動爭議事件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協調會議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公正、及時;
(二)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
(三)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條 協調會議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開。
定期協調會議每年一般召開兩次,召開時間為每年的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認為需要臨時召開協調會議,可與其他兩方通過協商確定會議內容和召開時間。
第六條 協調會議由各方代表輪流主持,第一次會議由政府方代表主持。臨時協調會議由提議方代表主持。
每次會議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員出席。
第七條 各方應確定一內設機構為協調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做好召開協調會議的有關聯系協調和準備工作。
第八條 定期召開的協調會議,主持方應當在會議召開前1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通知各方;臨時召開協調會議,提議方應當在會議召開前7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通知各方。
第九條 協調會議可以就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協調會議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可以會議紀要形式公布。各方應根據各自職責抓好落實,政府方作為執法部門,應發揮相對主導的作用。
第十一條 協調會議未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暫時休會,并由工作機構負責協調復會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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