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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時間:2025-01-18 12:29:56 煒玲 制度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精選11篇)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精選11篇)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推進民主管理、強化民主監督、體現村民自治為重點,充公發揮村民參與村務工作的主動和積極性,暢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見,切實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根據《村民委員會法組織》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全面推行以“四權四制”為核心內容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各村民小組民主選舉出的村民代表組成。民主選舉村民代表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各村黨支部、村委會在廣泛聽取和征求黨員、人大代表意見基礎上,根據村民血緣關系、居住地域等實際,按照5-15戶產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劃分選區并確定代表名額。

  2.在村“兩委”的組織領導下,按照選區、代表名額組織村民小組會議,在充分 發揚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礎上,采取無計名投票、差額選舉、舉手表決、表態發言等形式選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產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戶主簽字確認,以保證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單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條 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 選舉權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為村民服務,敢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3.堅持黨的領導,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4.尊重百姓,辦事公道,作風正派,通情達理,平易近人,堅持原則,主持正義,熱愛集體,關心群眾,有較高的群眾威信,有帶頭致富和帶領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領,能夠代表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參與議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選為村民代表:

  1.一年內外出時間超過6個月的。

  2.正在被立案偵查、服刑的。

  3.近年內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超生的。

  4.從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動的。

  5.拖欠或侵占集體財物的。

  第三條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涉及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決策和協商的各類會議,并村代表村民發表建議、意見和要求。

  2.監督村“兩委”成員對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地貫徹落實情況,監督村級公務的事務公開以及集體財物的使用情況;每半年聽取一次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參與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的的專業協會組織的建立。

  4.向村級組織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反映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5.組織所代表的村民會議,制定切合實際的村規定民約。

  6.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權利。

  第四條 村民代表應有以下義務:

  1.向代表區域內村民宣傳黨在農村牧區的各項方針政策。

  2.及時向上級組織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3.協助村組辦理代表警 匪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4.向代表區域內的村民解釋涉及村民利益相關的事項,宣傳、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或本組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的各項決策。

  5.調解民事糾紛,維護鄰里團結,實現社會和諧。

  6.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會議的要求,組織召開代表區域內的村民會議。

  8.維護村民代表會議及本組村民代表的權威性,保證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動的統一。

  第五條 村民代表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撤換,并從原被代表農牧中補選。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由村黨支部組織召開,就村民代表會議的工作程序及相關事項等問題進行培訓,發放村民代表證和印章,同時由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組成常設機構“村民代表會議”,并從村民代表中靠窗產生村民代表會議執行主席,執行主席為村民代表會議召集人的主持人。選舉過程中,鼓勵村黨支部書記競選村民代表會議執行主席,村委會成員不能參加村民代表會議執行主席的競選。

  第八條 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 審查批準村務、財務公開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3.研究決定村級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等籌集;

  4.研究決定集體經濟的立項、承包方案和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村級財物;

  5.研究決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決定社會救濟對象、扶貧開發資金、評比表彰活動、慰問困難戶、資助貧困生等事項;

  7.研究決定計劃生育、地企糾紛、鄰里矛盾等事項;

  8.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對上述條款中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村民代表的條件,經全體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確定并組織實施,實現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權,確保村民代表會議作為常設機構代行村民會議對村務事項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職能(除“民主選舉”村委會成員職能)的合法性。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會議議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2.村民代表會議議題由村民代表會議執行主席根據村黨支部或村民委員會意見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填寫議題表,所提議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體現大多數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具有代表村民整體利益性。

  3.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會議內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4.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持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必須服從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的決議,并在決議上加蓋印章。

  5.建立會議簽到制度。每次會議必須登記參會的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人數。村民代表會議要有會議記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決定、決議等,并要立卷存檔。

  6.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的決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

  7.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要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負責向所代表的農戶宣傳、解釋和說明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的各項政策。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下,全村村民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因特殊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的,必須經村民代表議通過。

  第十二條 在村黨支部領導下,將所有村級重大事項決策都按照黨支部改造決策組織權、村民(代表)會議改造決策表決權、村委會改造決策實施權、村民監督委員會監督決策權進行進行科學配置,按照決策機制進行民主管理。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2

  村民代表會議是按村民會議依法授權的內容和范圍,代行村民會議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部分民主選舉權。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也可臨時召開。

  一、村民代表會議議事決策的主要內容

  1、討論和制定村委會各種規章制度,初審《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聽取和審議村委會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生產建設方案。

  2、審定村財務預決算和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方式、分配方式和各種形式生產責任制,審查修訂重要經濟合同。

  3、審查計劃生育、宅基地指標分配、移民安置、退耕還林、優撫、(版權歸好)扶農助農、救災救濟款及其它各種款物分配方案。

  4、討論和審議新農村建設的立項及實施方案。

  5、討論審議村務公開的范圍、內容和形式,決定其它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6、按照“雙評”辦法,評議村級組織班子和班子成員。

  二、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對各項議題進行表決,表決的方式重大事項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一般性事項也可采取舉手表決。所作決定經代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村民委會換屆選舉結束儀式上的簡短講話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發展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它向村民會議負責,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居住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批準村務、財務公開方案;

  2、鎮統籌資金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4、村級經濟的發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6、村級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議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10、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核定名額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但是總數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村民代表產生后,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屆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 村民代表應接受聯系戶(或本村民小組)選民的監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聯系戶(或本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撤換村民代表。

  撤換要求要提出撤換理由,被提出撤換的村民代表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小組要及時召開聯系戶(或村民小組)會議,投票表決撤換要求。撤換村民代表須聯系戶(或村民小組)過半數選民通過,空缺的村民代表從原聯系戶(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八條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應當撤換,從原聯系戶(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九條 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堅持原則,關心集體,聯系群眾,不謀私利,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3、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積極履行應盡義務。

  第十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監督評議、表決、調查、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系選民、按時參加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義務。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填寫議題表,報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列入議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必須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提前兩天把會議內容告訴代表,讓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要有會議記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要立卷存檔。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要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必須及時主動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系戶。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全村村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確需作重大變更和修訂的,應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4

  XX年小壩鎮南莊村黨風廉政建設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安徽省實施辦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戶至15戶確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組,有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代表產生后,報村選舉委員會審核,并張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屆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任。

  2、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會議負責,有村委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3、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半數通過,切不得與村民會議所做的決定相抵觸,村民代表會議應有會議記錄。

  4、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能:

  1)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2)對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3)對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4)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方案。

  9)村民會議認為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5

  第一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依照村民會議的授權事項進行民主決策的一種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會議完全代替村民會議。

  第一節: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立

  第二條:在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總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則上二百戶以下的村不設村民代表。

  第三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范圍是經村民會議授權確定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要建立村民代表聯系農戶制度,真實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

  第六條: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權、投票(舉手)表決權、監督評議權、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權。

  第七條:村民代表具有聯系村民的義務,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的義務,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義務。

  第二節: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

  第八條: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村民會議議事內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項涉及的事項。

  第三節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和議事程序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十條:村民代表開會應當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開會。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眾組織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第十三條: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前將要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及時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映。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參照村民會議的議事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應對本次會議的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存檔,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村民委員會要利用公開欄、廣播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議或決定傳達到所聯系的農戶。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6

  1、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2、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可隨時召開。

  3、村民代表會議參加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開會。

  4、村民代表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審議作出的決定需經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6、村民代表一年內無故三次不參加會議,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做到會前有議題,會中有記錄,會后有結果,落實有回音。并將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盡快向村民公開、公布和宣傳。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7

  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村民的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2、村民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若遇特殊情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及時召開。

  3、村民會議一般是召開戶主大會,如遇人民代表選舉、村民委員會換屆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項召開全體村民會議。

  4、村民會議必須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6、村民會議有權對發生嚴重過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適宜再擔任村干部者實行罷免。當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時,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7、村民會議參加的村民必須按時到會,遵守會議紀律,確保會議的成功。

  8、每次村民會議召開前,做到準備充分,中心明確,解決方案具體,會中有記錄,會后有結果,落實有回音。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8

  一、村黨支部要圍繞生產、經營等村務工作,做好黨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維護支持村委會行使職權,主動給村委會出主意,想辦法,當后盾。

  二、村委會要重視本村黨組織工作,為支部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村委會成員自覺完成支部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村支部成員和村委會成員要擺正關系。要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工作,要相互支持、合作共事,要顧大局,識大體,遇事相互溝通,達成共識。

  四、村支部每年要召開一次黨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村委會工作進行評議。村委會向黨員大會報告全年工作,全體黨員對村委會全年生產、經營指標完成情況;關心群眾,服務群眾情況;廉潔奉公,自覺維護群眾利益情況;班子團結情況;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評議。

  五、村委會每年要組織召開一次村民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黨支部進行評議。黨支部向村民代表報告全年工作。代表對黨支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情況;精神文明建設情況;發揮領導核心、戰斗堡壘作用情況;廉潔奉公、自覺維護群眾利益情況;關心群眾疾苦、密切聯系群眾情況進行評議。

  六、評議要分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待評議結果匯總后,對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委會由黨支部向其提出整改意見通知書;對被評為不合格的黨支部由村委會向其提出整改意見建議書。

  七、接到整改意見通知書或整改意見建議書后,要按要求認真查找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把整改結果向評議代表反饋。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9

  為了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村干部的德能、勤、績、綜合考核村干部的整體素質,努力提升村干部的執政能力和業務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評議或測評村干部結合年終工作總結,每年進行一次。評議對象為支部班子成員及村委會成員。

  二、參評人員及評議的'內容

  1、全體黨員,村民代表。

  2、班子成員的政治素質和思想作風;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實際工作成績。

  三、民主評議應當遵守的準則

  1、評議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有關方針、政策、有組織進行。

  2、評議要從關心和愛護干部的愿望出發,堅持實事求是,一份為二。

  3、評議要注重干部實績,抓主要問題。

  4、在評議過程中,既要注意保障評議人的民主權利,又要注意被評議人的正當權益。

  四、民主評議村干部采取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

  1、班子成員逐人進行個人述職。

  2、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進行無記名投票測評。

  3、評議結果,記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薄存檔。

  五、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稱職的村干部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基本稱職的予以鞭策,對不稱職的予以警告。凡連繼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班子成員,應進行罷免和改選。

  六、民主評議小組將評議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向村民公布、公開。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0

  第一條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并對全體村民負責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一節 村民會議的設立

  第二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戶代表組成。

  第三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組織召開第一次村民會議時,要討論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內容,經與會村民過半數表決通過,并履行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手續。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民會議召開前三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要討論決定的事項等通知全體村民。村民對要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直接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同其他村民進行討論交流后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節 村民會議的議事內容

  第六條 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辦理:

  (一)辦理由本村村民出資出力等“一事一議”的具體事項;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式;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計劃生育落實方案;

  (九)本村經濟、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十二)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

  (十四)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十六)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村民會議的召集和議事程序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八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選舉、罷免或增補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在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特殊情況隨時召開村民會議。

  第九條 村民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眾組織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

  第十條 村民會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清點到會人數,并向村民報告本次會議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會議人員,確認符合法定人數時由主持人宣布開會;

  (二)提出會議議題或方案。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會議提出要討論的事項或方案;

  (三)討論和審議。與會村民對會議議題或方案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人員較多時可分小組進行討論、審議;

  (四)表決與通過。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對需要作出決定或決議的議題進行表決。表決分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形式,選擇何種表決形式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確定。會議議題獲得到會人員過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有效;

  (五)宣布會議的決定或決議;

  (六)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進行總結;

  (七)村民會議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記錄要真實、客觀、全面。內容包括:參加會議的人數及報到名冊,主持人,記錄人,會議的議題,會議討論的主要意見,表決情況和形成的決定、決議等。

  第十一條 立卷歸檔。會議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應對會議的資料(包括會議通知、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進行整理,并立卷存檔。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或利用村廣播等宣傳工具向村民公開。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公共衛生、興辦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方面的事項,涉及駐在本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有關單位時,應當邀請他們派代表列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與此有關的問題。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及全體村民必須自覺遵守和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會議決定時應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確需作出重大變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交下一次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評議原則

  走群眾路線、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突出政績、注重實效原則;保護和調動干部群眾積極原則;工作總結、個人述職、民主測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原則。

  二、評議對象

  對象為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工資)的其它村務管理人員。評議的重點是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財務人員。

  三、評議形式

  在各鎮黨委、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落實下,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座談會議等形式具體實施。由村民代表、各級人大代表、黨代表及社會各階層代表組成的參評人員,客觀、公正、全面地評價村干部。

  四、評議內容

  主要以村干部的崗位職責為依據,根據德才兼備的原則,從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評議,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五、評議程序

  整個民主評議過程分六步進行:

  1、村干部述職。評議對象分別從自己分管工作、履行職責、存在問題及今后努力方向實事求是地向參評人員述職。

  2、參評人員詢問。由參評人員向每名評議對象進行詢問,評議對象如實回答參評人員提出的問題。

  3、民主評議。參評人員填寫《民主評議表》和《征求意見表》,填完后投入票箱,做到背靠背評議,充分發揚民主。

  4、匯總核實。各鄉鎮黨委、政府考評組組織實施評議工作,并對評議結果進行匯總,對評議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分析,在作出必要的核實后,形成針對班子和個人的.評議報告,提交鄉鎮黨委、政府集體討論。

  5、反饋公布評議結果。將評議結果向評議對象本人反饋,向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通報,并在村務公開欄中予以公布。

  6、建檔備案。將民主評議結果收集歸檔,存入干部業績檔案,作為年度村干部政績考核、工資報酬評定的重要依據。

  六、成果運用

  對評議為優秀村干部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評議不稱職票進超過半數的予以誡勉,對連續兩次評議不稱職的是黨組織成員,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是村委會班子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的,應責令其辭職或依程序罷免;其它村務管理人員,由村民代表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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