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護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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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地鐵路聯防,建立長效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發揮護路聯防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維護鐵路穩定,保障一線平安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省、州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巴東縣鐵路護路聯防工作制度。
一、護路聯防工作機構建設
(一)護路聯防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各地和鐵路部門在地方黨委、政府和綜治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護路聯防工作。
(二)縣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是全縣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的領導機構,在縣委,縣政府和縣綜治委的領導下,統籌部署,協調指導地鐵雙方開展護路聯防工作。
(三)縣護路辦是縣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督辦,調查研究等事項。
(四)涉鐵各鄉(鎮)設立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政府分管綜治、鐵路的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綜治、武裝、公安、司法、經發辦、財政、教育、團委、工商、安監,鐵路等部門組成。
(五)涉鐵各鄉(鎮)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護路辦),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縣、鄉鎮護路辦統一設在縣、鄉鎮綜治辦,護路辦主任由綜治辦負責同志擔任。各地應高度重視護路辦和基層護路組織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切實落實工作責任。
二、護路聯防隊伍建設
(六)鄉鎮要依托鐵路部門建立專職護路聯防隊伍。在恩施鐵路護路聯防總隊的領導下,野三關設立護路聯防中隊,配備專人,明確職責,加強專職護路聯防隊伍管理。
(七)逐步探討實行護路聯防中隊與鐵路派出所合署辦公,實行護路聯防隊員與鐵路民警“一體化”管理,統一建制,統一領導,統一調度。
(八)按照“全國鐵路護路聯防專職隊伍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以中央護路辦編印的《鐵路護路聯防工作手冊》為基本教材,落實崗前培訓制度,大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專職護路聯防隊伍的執勤能力。
(九)以鐵路沿線鄉鎮、村(社區)為單位,結合本地平安建設和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專兼職相結合的護路聯防隊伍建設,實行治安巡邏隊和“治安中心戶”既負責本地治安巡邏,又負責鐵路沿線治安巡邏。
(十)實行有償與無償相結合的辦法,在鐵路沿線村(居)民中聘請一批專兼職護路員(信息員),加強鐵路護路聯防,及時提供鐵路治安信息。
三、護路聯防工作責任
(十一)鐵路護路聯防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縣委、政府和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每年逐級簽訂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嚴格考評獎懲。
(十二)把平安鐵路創建工作納入地方平安創建活動重要內容,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做到任務到基層、責任到基層。
(十三)以鐵路沿線基層組織為依托,大力推行鐵路治安承包責任制,由基層組織與鐵路沿線住戶簽訂鐵路治安承包責任書,使護路聯防工作進村入戶。
(十四)對因領導不重視,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等,導致嚴重影響鐵路穩定和鐵路安全重大問題的地方和單位及責任人,要嚴格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和領導責任查究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聯席會議
(十五)縣、鄉鎮建立地鐵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部署工作。
(十六)聯席會議由縣、鄉鎮鐵路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召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人和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會務由鐵路部門與地方護路辦輪流承辦。
(十七)聯席會議應建立臺帳,記錄會議內容,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
(十八)鄉鎮地鐵聯席會議精神和文件應報縣護路辦備存。
五、治安信息交流
(十九)按照“互通有無、信息共享”的原則,鐵路部門、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護路聯防組織、公安機關應建立治安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鐵路治安情況,及時通報涉及鐵路穩定和治安的重要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十)及時通報內容一般包括: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隱患、苗頭;重大治安隱患;涉鐵不穩定因素、不安全隱患;危及鐵路行車安全的五類案件情況;涉鐵刑事、治安案件情況;階段性,專項性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十一)定期通報內容一般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年度鐵路治安狀況分析,工作部署等。
六、案(事)件協作
(二十二)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地鐵層層建立處置涉及鐵路的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并報上級備案。
(二十三)地鐵雙方應定期統一開展涉及鐵路的矛盾糾紛、不穩定因素和治安隱患的集中排查調處活動,對重大矛盾糾紛、不穩定因素和治安穩患,實行重點包保責任制,努力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和單位內部。
(二十四)凡發生沖擊鐵路、攔截列車的各類事件,鐵路和地方鄉鎮以上主管領導應親臨一線,現場指揮、協調處置,當地護路組織和公安機關應服從統一指揮調度,充分發揮作用。
(二十五)地鐵公安機關應在維護鐵路治安方面形成合力,在開展專項斗爭和重點治理工作中協同動作,統一行動。
七、工作情況報告
(二十六)相關鄉鎮護路辦應定期向縣護路辦報告鐵路穩定和治安情況及護路聯防工作情況。
(二十七)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自查報告、年度工作總結。
(二十八)以下情況應邊處置邊報告:發生爆炸、破壞鐵路造成運輸中斷的;因治安問題造成行車重大事故的;發生哄搶(10人以上)運輸物資和鐵路器材的;因治安和自然災害問題,導致列車脫軌以上事故的;發生重大路外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發生群體性沖擊鐵路、攔車斷道的;其它需要報告的重大治安問題。
(二十九)以下情況應隨時報告:護路辦公地點、通信地址、聯系電話變更的;護路聯防工作領導小組、護路辦,護路聯防中隊主要負責人變動的;護路干部、隊員、民兵因公犧牲,傷殘或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情況的;其它需要及時報告的情況。
(三十)各鄉鎮護路辦應執行護路聯防工作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報表制度。
八、表彰獎勵
(三十一)全縣鐵路護路聯防工作實行年度評比表彰制度。
(三十二)表彰獎勵遵循“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其形式一般包括: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等。
(三十三)對在護路聯防工作在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授予鐵路護路聯防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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