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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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協商、有償的原則。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益關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受法律保護。
四、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六、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
七、受讓方應當出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手續。
八、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鎮街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管理中心。采取轉讓、互換、入股土地,需經發包方同意。
九、農村土地流服務中心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十、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十一、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十二、主動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指導工作。
十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切實保護好基本農田,嚴審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以適應農業生產發展和不同流轉主體,對發展土地規模經營的不同要求,實行多種多樣便于群眾接受的土地流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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