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及《江門市水庫水資源保護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一)、小(二)型水庫工程及庫容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運行、調度權一律由所在鎮(街、場,下同)具體負責。各鎮水利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工程的蓄水調洪、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工作。
第四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鎮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為行政責任人,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
第七條、小型水庫應根據各庫實際情況組建管理機構,分別設置管理所、站或組。對捍衛城(墟)鎮、交通要道、工業園區、科技園區、旅游區及人口密集的工礦企業或較大村莊的重要小型水庫必須設置管理所,2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的小型水庫應設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員較少的小型水庫可聯庫設站或單獨設組。
第八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當水庫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服從防洪需要。
第九條、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如下:
(一)小(一)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
(二)小(二)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庫可按實際需要配備3—5人。
第十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招聘合同制,由當地鎮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選擇招聘,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錄用,并按《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書。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應配備基本的觀測、監測設施,有必要的管理場所,啟閉設備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齊,以保證水庫日常運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強制推行年度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鎮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作出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項目、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和處理結果)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水庫必須限期處理。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觀念,要根據國家防總頒布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的規定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范運行管理,確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條、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通則》(SLJ702—81)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水庫工程設施的日常巡查、觀測、養護并做好相關記錄。對機械動力設備要定期檢修維護,以保證水庫工程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存在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在除險加固前,水庫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嚴禁帶病、帶險按原標準運行。
第十六條、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按規定予以降等或報廢。凡需申請降等或報廢的水庫工程,所在鎮水利會應按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經濟論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提請當地政府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凡未達到設計標準的小型水庫,各鎮應根據輕重緩急程度,合理安排達標加固和更新改造;雖設計達標,但運行時間長、工程老化、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小型水庫,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險加固。
第十八條、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讓經營權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不得改變水庫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經營權出讓后,水庫管理單位不得將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管理職能直接交由承包經營者全權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護
第十九條、各鎮人民政府應按下列標準劃定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
(一)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小(一)型水庫不少于3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庫不少于2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50—80米。
(二)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壩頭銜接結合部各不少于30米。
(三)渠道。左右渠堤外邊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四)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文化娛樂設施),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保護范圍應在管理范圍邊界線外延劃定,具體標準如下:工程區、生活區主體建筑物周邊不少于100米,附屬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庫區由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渠道為左、右渠堤外坡腳線起每側各5米。
第二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劃定管理范圍或確權發證的,應按本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照本暫行規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一經劃定,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界樁。
第二十四條、在小型水庫管理或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占用水庫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五條、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二)興建影響水庫工程正常運行或危及水庫安全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產設施;
(三)圍庫造地、攔截庫區筑壩建塘;
(四)投放人糞、畜禽糞便或污染水質的人工飼料養殖魚類;
(五)利用庫區、水面從事家畜家禽養殖;
(六)在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七)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八)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九)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十)在溢洪道內設置漁具、修建阻水障礙物或臨時堆放物料;
(十一)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上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非路堤結合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十二)其它危及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礦產資源開采和開發性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體。
第二十七條、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砍伐水源涵養林或其它林木,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報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輪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時進行更新撫育。
第二十八條、水庫大壩不得種植樹木及農作物,并定期清除雜樹雜草。壩體要做好白蟻防治及滅鼠工作,反濾體排水溝要經常清淤,保持暢通,防止壩體積水導致牛皮瘴,危及大壩安全。
第二十九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庫工程設施或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和當地鎮人民政府同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庫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及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凡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庫資源或在水庫保護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庫管理單位或鎮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
第三十一條、在以生活供水為主的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污染水體的工礦企業和生產經營項目、旅游項目。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遷。
第三十二條、開發建設項目占用小型水庫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源減少及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占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資總額繳納補償費。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況下,水庫每天必須有管理人員值班;非常時期(臺風、暴雨和水庫泄洪期間),管理人員務必全部在位,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三十四條、值班人員必須做好當日水庫運行、調度記錄、水文觀測記錄和庫區檢查情況記錄,并將當日水文數據及檢查情況報告鎮水利會。在汛期,各鎮水利會應當每天向市水利局綜合報告當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據實際向市政府報告。各水庫及各鎮水利會要建立完整的水庫運行調度、安全檢查和水文記錄資料檔案。
第三十五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當恪忠職守、履行職責,切實做到勤檢查、除隱患、保安全,認真落實下列檢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對水庫周邊及主要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規檢查。非汛期每周對水庫大壩、啟閉設備進行1次安全檢查;
(三)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對水庫進行全面規范的定期檢查,并結合常規檢查及觀測數據對水庫進行安全運行分析;
(四)特別檢查。管理人員在水庫非常運行期間必須進行特別檢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臺風、暴雨每天要進行地毯式檢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況下,每半小時或1小時檢查1次,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發現隱患險情隨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小型水庫日常巡查及常規檢查內容如下:
(一)水庫壩身是否有裂縫、塌坑、隆起等現象;
(二)水庫壩頂防浪墻有無裂縫、變形、沉陷、傾斜等現象;
(三)水庫護坡石是否有松動、崩塌、風化、墊層流失、架空等現象;背水坡有無塌陷、雨淋坑、沖溝等現象;
(四)水庫壩體與兩壩頭結合部接頭處、下游壩坡、壩腳一帶是否有異常滲漏現象;
(五)水庫壩體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蟻活動,如有要記錄其巢數及位置;
(六)水庫輸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內壁有無裂縫、錯位變形、漏水孔洞、閘門槽附近有無氣蝕現象;
(七)泄洪前觀察水庫溢洪道是否暢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泄洪后應及時檢查消力池、護坦、海漫等有否損壞或被淘空;
(八)各種機構動力及啟閉設備能否正常運用。
第三十七條、小型水庫日常維修養護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庫壩面、進庫道路、交通橋閘、啟閉設備等必須按規定定期維修和日常養護,經常保持壩面、路面平整,啟閉及橋閘設施狀況良好,庫區環境和管理場所整潔。
第三十八條、小型水庫水位必須控制在防限水以下運行,任何時候都要無條件服從各級政府“三防”指揮部門的調度。
第三十九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做好防汛物資的儲備:
(一)壩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編織袋20個。
(二)壩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編織袋40個。
(三)壩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編織袋60個。
第四十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相關的規定;必須服從主管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必須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
第四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或水利會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工作規范,與小型水庫管理人員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但必須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權利、義務和具體任務;二是工作內容、目標和績效;三是根據績效制定獎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推行持證上崗制度。新招聘錄用者,應進行崗前業務培訓,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職三年以上的專職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方可續聘上崗。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小型水庫管養經費(含管理人員工資、通信補貼、除險加固及維修養護和辦公費用等),應列入市、鎮兩級財政預算,實行定額補貼和差額核拔的`辦法,由市、鎮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第四十四條、水庫管理人員工資按照不低于當地勞動力人均收入的標準按月核發。通信及交通補貼實行定額包干使用辦法。
第四十五條、各鎮水利會編制內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必須納入所屬鎮的財政預算,以確保基層水利會的正常運作。
第四十六條、擔負供水和農田灌溉用水任務的小型水庫,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供水水費和農田用水水費。收費標準可參照市管大、中型水庫供水水費的標準執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費標準后施行。
第四十七條、小型水庫供水水費、農田用水水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或灌排設施補償費、水庫租賃或承包費,一律由所屬鎮(辦事處)財政部門統一收繳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管養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獎懲規定
第四十八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恪忠職守,扎實工作,不計個人得失,在平凡的本職崗位上做出下列顯著成績或特別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工作兢兢業業,無私奉獻,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出色的;
(二)生活作風正派,原則性強,贏得社會、組織和同事一致好評的;
(三)勇于創新開拓,敢為人先,為規范小型水庫管理建功立業的;
(四)主動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建樹榜樣的;
(五)在保護水庫財產安全或在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好特殊貢獻的;
(六)模范遵紀守法,按章辦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九條、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鎮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在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時一并明確。對貢獻特殊、成績顯著或影響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應當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級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據考核結果,按事業單位職工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對每個水庫管理人員給予獎勵和懲罰。凡連續二年以上評為合格的,可優先續聘;連續二年評為不合格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和辦班學習,連續三年不合格者必須解聘除名。
第五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水利會及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和《工作目標責任書》,違反者要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和《工作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內容,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五十二條、各鎮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嚴格紀律,凡玩忽職守、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三條、凡損壞水利工程設施,擅自違規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暫行規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及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關小型水庫管理的政策文件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2
汛期將至,惡劣的氣候環境導致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為了進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有效避免和扼制洪水險情、地質災害的'發生,確保我鄉八座小(二)型水庫和近百口當家塘的安全度汛,本著防微杜漸、防患未燃的原則,現根據休防指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年度的安全度訊制度。
一、按照“安全第一、常抓不懈
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汛十六字方針,認真作好塘庫的汛前檢查,查出問題及時予以解決處理,不留隱患;嚴格按要求填寫小型水庫安全責任狀,制定好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主要度汛措施,簽定渭橋鄉20xx年防汛目標責任書。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組織保障
防汛工作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事關民生,必須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鄉召開了兩級防汛工作會議進一步落實布置防汛工作,細化工作程序,明確責任,同時建立健全鄉村兩級防汛領導小組,成立以防汛小組成員為骨干的鄉村兩級搶險隊伍,人數各為30人,并且積極做好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從而形成一整套從鄉到村到組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
三、加大宣傳力度
水庫是資產,水庫的安全與否直接關系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汛工作人人有責。加深廣大人民群眾對洪水災害的了解認識,增強自我防范意識,提高除險技能,全面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險情。
四、客觀分析,綜合規劃,科學調度
汛前盡量騰空庫容,及時清除行洪障礙,確保行洪安全。汛期嚴控汛限水位,主汛期過后加大灌溉蓄水。
做好汛期值班安排(見值班表)確保防汛期間塘庫天天有人在崗,時時有人值班,及時掌握水庫在汛前、汛中、汛后的運行動態,確保防汛期間通訊聯系,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3
一、水庫運行管理目的:
為了確保工程安全,充分利用水資源提高工程經濟效益。保障城鄉居民的用水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程。
二、工程運行管理對象:
水工建筑物、各類監測設施、標志、防汛設備、設施、生產、生活設施、城鎮生活、建筑和工業用水。
三、工程檢查與觀測
檢查觀測是水庫運行管理的兩項基本任務,包括安全檢查和工程觀測。
3.1檢查與觀測的一般要求
檢查觀測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的時間、項目、部位對工程進行全面、系統和連續的檢查觀測。各種相互聯系的觀測項目要配合進行。
3.2觀測要求
要保證觀測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和準確性。對每次檢查與觀測的現場記錄、測值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如有突變現象,問題嚴重,要及時請示報告。
3.3安全檢查分為: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三種。
3.3.1經常性檢查
巡視人員應按照規定的巡視時間、線路、內容、順序和要求對水庫進行日常巡視檢查。每月進行一次日常巡視檢查。在汛期高水位時,應增加為每星期一次。對建筑物各部位進行經常性檢查觀測由專職人員負責。檢查結果填入表一。
3.3.2定期檢查: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凍較嚴重地區的`冰凍期和冰融期,對建筑物各部位應進行全面專門的檢查。每年檢查兩次。檢查結果填入表一。
3.3.3特別檢查當遇到特別情況(如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強風暴、庫水位驟升驟降或持續高水位等)、發生比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者出現其他危險跡象時,由管理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其結果填入表二。
3.4經常檢查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檢查內容:
3.4.1主壩:應按從左至右,從上至下,先內坡、后外坡、最后排水棱體。具體內容包括:有無縱橫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現象;有無白蟻鼠洞,迎水坡有無風浪沖刷,背水坡有無散侵及集中滲漏;有無繞壩滲漏,壩址有無管涌跡象,排水棱體有無沉陷崩塌。
3.4.2砼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
注意有無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等現象,伸縮縫有無損壞,閘門止部是否完整,啟閉機運轉是否靈活,螺桿有無彎曲、銹蝕。
3.4.3水流形態的觀察:
注意進口段水流是否平順,欄污柵前漂浮物有無壅水或堵塞。
3.4.4水庫工程的經常性觀測項目有:
3.4.4.1主壩變形(位移)觀測主壩浸潤線觀測、庫水位觀測、雨量觀測、輸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觀測,具體要求;
3.4.4.2庫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觀測,除每天定時進行外、
還要根據水情、雨情變化加密觀測。做到當場觀測,當場記錄,當場校對。
3.4.4.3一般情況下,對測壓管,沉陷位移的觀測,每月必須進行一次。
3.4.4.4經常性檢查要固定專業人員負責,觀測工作,必須按統一表格做好記錄,還要求做好相應月報、年報和資料整編建檔。
四、養護修理
4.1水庫工程的養護分為:經常性的養護修理、歲修、大修和搶修。
4.1.1經常性養護與維修根據經常檢查發現的問題而進行日:常的保養和局部修補,保持工程完整。
4.1.2歲修:根據汛后檢查發現問題,編制歲修計劃,報批后進行年度工程修復計劃。
4.1.3大修:當工程發生較大損壞,修復工作量大時,邀請科研、設計施工單位研究制定專門修復計劃,報批后進行大修。
4.1.4搶修:當工程發現險情,危及工程安全時,立即組織力量搶修,并同時上報主管部門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4.2水庫養護的范圍包括:壩頂的養護、壩體及護坡養護、溢洪道的養護、閘門及啟閉設備的養護修理。
4.2.1不得在壩面種植樹木和農作物,不得在壩頂、壩坡上大量堆放物料,不得任意挖坑、建魚池、打井、爆破或進行其他危害工程的活動。
4.2.2水壩養護工作人員要對壩體各部的損壞進行小修大補,維護大壩的完整。
五、調度運行
水庫的調度運行,是運用水庫調蓄能力,科學的調度天然來水,使之適應防洪和供水需要,達到興利除害的目的。水庫防洪調度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并為城鎮供水儲備水源。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現狀,研究確定以下控制指標;
5.1水庫調度的原則是:局部服從整體,整體照顧局部;興利要服從防洪,防洪兼顧興利;全面安排,統一領導,把災害降低到最小范圍,將效益擴大到最大限度。
5.2調度的內容:編制水庫防洪與興利調度運行計劃,進行水庫實時調度運行,進行洪水預報。
5.2.1在保證大壩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對洪水進行調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調度運行,應按各級防汛指揮部門的調度權限,施行分級調度。
5.2.2調度要按照設計確定的興利目標,合理調配水量,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利用效益。
六、供水管理
1.水庫供源水給直來水廠。
2.加強水庫的衛生防護工作,防止水源水受到污染。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4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筑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準,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并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并達到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筑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絡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占。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只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并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并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筑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并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準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5
一、日常管理制度
1、設立完備的酒水出入庫、保管、核賬崗,工作時間內始終保持有人、有崗、有服務,用規范、程序完善。
2、經常與倉庫負責人溝通聯系,及時提出申購計劃,按照庫存周期管理規則,控制好酒水的采購量和倉儲量,確保不過多擠壓。
3、發生的每筆貨物進出,均需填單登記,確保數量、品種的準確,并做到經常盤點核對,保證賬物相符。
4、各類貨品堆放整齊。對周轉快、領量大的`應放在出入方便,易拿易放的位置;對名貴的,用量較少的酒,應擺妥善存放,確保安全無流失。
5、各種存放須合符保質要求,無破損酒瓶流入服務商店,保持倉庫內的干凈整潔。
6、建立存放酒水和其他財產臺賬,對財產的報廢、設備的添置做好記錄。
7、消防設置齊全有效,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消防常識和熟悉消防設備的位置和使用。
8、嚴格執行貨品驗收入庫制度,對貨品入庫進行品種、數量、質量的驗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盡量將問題解決在貨品入庫前。
9、嚴格貨品的管理制度,對物品出庫均需提貨人在出庫單上簽字,由相關負責人審核發貨。月末對貨品進行盤點。盤點后一定要做到賬實相答,賬賬相符。如有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領導,及時處理。
10、倉庫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所保管的物資。
11、倉庫人員不準向無關人員提供庫存信息。
12、嚴禁先簽字后填寫領料內容,嚴禁先出庫后補辦領料手續,嚴禁白條發放。
13、每月月底進行庫房貨物盤點。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水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四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小型水庫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第七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管理責任
第八條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職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經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九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第十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制定并落實水庫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籌措水庫管理經費,對所屬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申請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進行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原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承擔,水庫承租人應協助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章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小型水庫工程建筑物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運用的措施。
第十四條擋水建筑物頂高程應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大壩結構、滲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關規范規定,近壩庫岸穩定。
第十五條泄洪建筑物要滿足防洪安全運用要求。對調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庫,應設置具有足夠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設施,下游泄洪通道應保持暢通。泄洪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控制設施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
第十六條放水建筑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對下游有重要影響的`小型水庫,放水建筑物應滿足緊急情況下降低水庫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小型水庫應有到達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條件,配備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應到達壩肩或壩下,道路標準應滿足防汛搶險要求。
第十八條小型水庫應配備必要的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對重要小型水庫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庫應具備一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對重要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明確水庫管理單位;其它小型水庫應有專人管理,明確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理(管護)人員應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根據水庫情況編制調度運用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筑物工況等,做好工程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庫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
第二十三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工程開展維修養護,對樞紐建筑物、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檢查維護,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白蟻危害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鑒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水庫大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決定限制水位運行或空庫運行。對符合降等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按規定實施降等或報廢。
第二十五條重要小型水庫應建立工程基本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鑒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缺失的資料應查清補齊。其它小型水庫應加強技術資料積累與管理。
第五章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
第二十七條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
第二十八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適時組織群眾進行撤離演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責任制、機構人員、工程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掌握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改進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明確治理責任,落實治理經費,按要求進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整改資料信息,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并指導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加強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內有關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7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和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目標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領導,嚴格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生產主要工作目標
(一)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指示、文件、會議精神,并付諸實施。
(二)水庫安全生產實行責任人負責制,承擔管理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每一項工作具體落實到個人。
(四)加強對工作人員和庫區周邊居民的安全宣傳教育,做好安全預防。要求水庫管理工作人員每天進行一次安全自查,找準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五)水庫全年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零個以內。
三、具體責任要求
水庫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一)大壩安全
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建筑物等。
1、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2、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3、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4、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5、大壩壩頂嚴禁當作公路通行車輛。
6、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7、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8、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9、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10、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11、在汛期,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12、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發生后,應當對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13、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14、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
1、凡在水庫內作業的所有船只及駕駛的人員必須證照齊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嚴禁無證船只在庫內作業。
2、工作人員進行船上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救生衣,不得違規駕駛,嚴禁酒后上船作業。
3、每天工作前必須檢查船只性能,確保生產設備、救生設備完好。
4、嚴禁非工作人員上船上玩耍或運送物資,預防超載現象發生。
5、嚴禁非生產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
6、工作完畢后將生產、救生設備妥善收檢,并鎖好船只。
7、在庫周顯要處和存放船只處張帖安全警示標語,加強對作業人員和庫周居民的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兩次以上。
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如遇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三)汛期安全
1、加強對汛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增強防汛期安全意識。根據管理處制定的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應急預案,堅持汛期值班24小時值班制度。
2、及時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庫的安全情況,制定有效預防措施,切實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
3、汛前必須按照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的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調節庫水位,確保有足夠的防洪庫容。
4、隨時確保溢洪道暢通,經常查看大壩外坡是否有滲水現象及異常情況。
四、考核獎懲辦法
(一)對認真完成各項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現安全事故的,給予表彰。
(二)年終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標的,對因管理松懈、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8
一、汛期值班工作自4月1日至9月30日止,必須堅持24小時不間斷值班;遇特殊汛情,值班時段相應延遲;非汛期若遇到突發事件,水庫管理人員應按照程序立即上報鎮防汛辦。
二、防汛值班人員一般不少于4人,正常情況下由值班領導帶班,值班時間分為日班與夜班,日班為早上8時至下午19時,夜班為下午19時至次日早上8時。水庫值班人員工作職責:記錄每日的天氣情況、水位、降雨量、入庫流量、出庫流量、庫容、水域面積、滲流量和大壩巡查等情況,掌握雨情、水情、災情,包括來電單位、姓名、通話內容、時間等,做好當日小結記錄,遇緊急情況偏大險情、實情,要按程序及時組織處置并向鎮防汛辦報告汛情、災情,做好續報工作。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手機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
三、防汛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嚴守紀律,認真負責,兢兢業業,細致工作,切實保證汛情及時上傳,嚴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若遇特殊情況應向帶班領導請假,待替換人員到位并移交后,方可離開。防汛值班電話振鈴十次以上無人接聽視為脫崗,發現一次予以警告批評,發現三次將追究值班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停發當月值班補助外取消年終評先進資格。
四、值班人員應按時交接xx班,遇特殊情況無法準時到崗時,應事先向帶班領導請假;交接班時應移交值班記錄和發生重要情況的處理結果以及遺留問題等。
五、值班人員要熟悉個人職責,熟悉防汛工作流程和工作技術要求,熟悉應急預案的內容及實施方法,熟悉天氣預報、汛情實情的分析方法,遇緊急情況能夠及時提出應急處理意見。
六、注意防火、防盜,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七、汛情、實情的對外發布必須經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對因喝酒誤事、麻痹大意、汛情處理不當而貽誤防汛搶險時機造成損失的,將嚴肅處理,并追究帶班領導和當班人的責任。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9
為加強水庫的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的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及有關規程、規范,結合水庫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工程檢查具體由工程科負責,分管領導實施監督。
一、日常巡檢。由日常管理、維護的專職工作人員實施每天例行巡查,重點是溢洪閘、輸水洞、大壩上下游,認真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辦公室和局領導。
二、巡檢。汛期時,工程科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每半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非汛期時,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特別是當庫水位達到工程設計正常蓄水位時,要增加次數,出現大洪水時,每天不得少于兩次巡檢,檢查結果匯總后報辦公室及領導。
三、特別巡檢。由局長組織。當工程遇到嚴重影響安全運行的情況(如暴雨、地震、大洪水、強熱帶風暴、水位驟升驟降或持續高水位等)、工程發生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其它危險情況時,必須進行特別巡檢,必要時對可能出現的部位進行連續監視。
每次巡視檢查應做好詳細現場記錄,有關人員簽字。如發現異常情況,除應詳細記述時間、部位、險情和繪出草圖外,必要時應測圖、攝影或錄像。
現場記錄必須及時整理,并將本次巡視檢查結果與以往的`巡視檢查結果進行比較分析,如有問題或異常現象,應立即進行復查,以保證記錄的準確性。
汛期巡視檢查中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采取措施,并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汛期巡視檢查的記錄、圖件和報告等均應整理歸檔。
調度運行制度
水庫的調度運行,是運用水庫調蓄能力,科學的調度天然來水,使之適應防洪和供水需要,達到興利除害的目的。水庫防洪調度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并為農業灌溉儲備水源。;
1、水庫調度的原則是:局部服從整體,整體照顧局部;興利要服從防洪,防洪兼顧興利;全面安排,統一領導,把災害降低到最小范圍,將效益擴大到最大限度。
2、調度的內容:編制水庫防洪與興利調度運行計劃,進行水庫實時調度運行,進行洪水預報。
3、在保證大壩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對洪水進行調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調度運行,應按各級防汛指揮部門的調度權限,施行分級調度。
4、調度要按照設計確定的興利目標,合理調配水量,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利用效益。
5、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現狀,確定以下控制指標;
(1)允許最高水位,根據水工建筑物設計安全標準和近期的檢查觀測和安全鑒定成果確定。
(2)防洪運用標準及泄流方式:
參照原設計防洪標準,結合工程現狀和水庫調蓄能力和泄流設施能力來確定防洪運用標準及相應泄流方式。
(3)防洪限制水位:
根據允許最高水位,按洪水季節變化,汛期嚴格按照計劃,將庫水位降至批準的防洪限制水位。
(4)非常措施及對策:
在發生超標準洪水或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時,制定保壩減災的應急措施和對策。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10
渠道管理站實行統一管理、分段負責制度,由渠道管理站站長(承包人兼)負責渠道日常管理及維護、水費征收,并配合云山水庫管理處協調與用水鄉鎮的關系;渠道管理站各段長對渠道分段負責;各段職工協助段長做好本段渠道的維護管理工作。
一、崗位責任制度
1、渠道管理站實行分段負責制度,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開、關閘,必須聽從站長統一調度。
2、防汛抗旱期間,各段職工必須24小時在崗待命;
3、渠道負責人應不定期對渠道各段的日常工作進行巡查;
4、各段責任人平時要保持所轄渠段整潔,做到定期清除所轄渠段雜草。
5、農業用水期結束后,渠道工作人員負責渠道清雜、啟閉設備維護保養等工作,并協助渠道負責人完成水費征收。
二、考勤制度
1、為加強管理,在非放水期間,渠道工作人員每周五上午9:00之前到管理處打卡簽到并對水庫庫區進行清雜等義務勞動,如當日沒有義務勞動,渠道工作人員在管理處辦公樓集中后可自由活動必須10點后簽到離開;
2、在汛期及有水運行期間,各渠段責任人每天至少巡查所管轄渠段一次,巡查時必須步行巡查,且每周到指紋打卡機打卡簽到二次;
3、無水運行期間,每周巡查1次并到指紋打卡機打卡簽到;
4、站長每月匯總指紋打卡機簽到情況,根據簽到情況發放職工工資。渠道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巡查簽到制度,如不能按制度定時簽到,以曠工論處。一個月超過三次停發當月工資,每年超過十次待崗停發工資。遇大到暴雨等對渠道渡汛安全有重大影響時渠道各段負責人要24小時在崗,手機保持開機狀態,確保隨叫隨到;負責打卡簽到的'必須嚴肅打卡簽到紀律,如發現對簽到情況進行隱瞞、包庇,負責打卡簽到的每次罰款100元,并停發當月津貼;如發現站長進行隱瞞、包庇,站長每次罰款200元,并停發績效工資。
5、原則上不能請事假,病假必須有正規醫院出示的證明材料,一天以內向站長請假,超出一天須向分管領導請假,請假須寫出書面請假條,未得到允許的口頭請假按曠工論處。
6、由于渠道管理站工作情況特殊,平時工作強度低,暫不實行節假日及雙休日。
7、管理處的臨時性任務必須按要求完成,參加義務勞動、會議等如有遲到、早退等現象,每人每次罰款20元,缺席按曠工論處。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11
一、 一般規定
1、 工程養護應做到及時消除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問題,防護可能發生的損壞,保持工程設施的安全、完整、正常運用。
2、 工程修理分為歲修、大修和搶修,其劃分界限應符合下列規定:A. 歲修:水庫運行中所發生的和巡視檢查所發現的工程損壞問題,每年進行必要的修理和局部改善。
B. 大修:發生較大損壞或設備老化、修復工作量大、技術較復雜的工程問題,有計劃進行整修或設備更新。
C. 搶修:當發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響正常運用的各種險情時,應立即進行搶修。 3、 水庫工程維修養護應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
4、 管理單位根據檢查和監測結果,依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編制次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并按規定報主管部門。計劃批準后應按計劃進行維修養護。
5、 工程的維修養護應由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施工單位承擔,并明確項目負責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質量標準。
6、 工程完成后,應按要求組織驗收。
7、 凡影響安全度汛的修理工程,應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應采取臨時安全度汛措施。
8、 管理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批準下達的.工程維修養護計劃。確需調整的,應提出申請,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9、 工程維修養護完成后,應及時做好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
二、 工程養護
(一) 壩頂、壩端養護
1、 壩頂養護應達到壩頂平整,無積水,無雜草,無棄物;防浪墻、壩肩、踏步完整,輪廓鮮明;壩端無裂縫,無坑凹,無堆積物。
2、 壩頂出現坑洼和雨淋溝缺,應及時用相同材料填平補齊,并應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壩頂路面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壩頂的雜草、棄物應及時清除。 3、 防浪墻、壩肩和踏步出現局部破損,應及時修補。
4、 壩端出現局部裂縫、坑凹,應及時填補,發現堆積物應及時清除。
(二) 壩坡、壩區養護
1、 壩坡養護應達到坡面平整,無雨淋溝缺,無荊棘雜草滋生;護坡砌塊應完好,砌縫緊密,填料密實,無松動、塌陷、脫落、風化、凍毀或架空現象。
2、 干砌塊石護坡的養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及時填補、楔緊脫落或松動的護坡石料。
2)及時更換風化或凍損的塊石,并嵌砌緊密。
3)塊石塌陷、墊層被淘刷時,應先翻出塊石,恢復壩體和墊層后,再將塊石嵌砌緊密。
3、 混凝土或漿砌塊石護坡的養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清除伸縮縫內雜物、雜草,及時填補流失的填料。
2) 護坡局部發生侵蝕剝落、裂縫或破碎時,應及時采用水泥砂漿表面抹補、噴漿或填塞處理。
3) 排水孔如有不暢,應及時進行疏通或補設。
4、 堆石或碎石護坡石料如有滾動,造成厚薄不均時,應及時進行平整。
5、 草皮護坡的養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經常修整草皮、清除雜草、灑水養護,保持完整美觀。
2) 出現雨淋溝缺時,應及時還原壩坡,補植草皮。
6) 對無護坡土壩,如發現有凹凸不平,應進行填補整平;如有沖刷溝,應及時修復,并改善排水系統;如遇風浪淘刷,應進行填補,必要時放緩邊坡。
(三) 排水設施養護
1、 排水、導滲設施應達到無斷裂、損壞、阻塞、失效現象,排水暢通。
2、 排水溝(管)內的淤泥、雜物及冰塞,應及時清除。
3、 排水溝(管)局部的松動、裂縫和損壞,應及時用水泥砂漿修補。
4、 排水溝(管)的基礎如被沖刷破壞,應先恢復基礎,后修復排水溝(管);修復時,應使用與基礎同樣的土料,恢復至原斷面,并夯實;排水溝(管)如設有反濾層時,應按設計標準恢復。
5、 隨時檢查修補濾水壩趾或導滲設施周邊山坡的截水溝,防止山坡渾水淤塞壩趾導滲排水設施。
6、 減壓井應經常進行清理疏通,保持排水暢通;周圍如有積水滲入井內,應將積水排干,填平坑洼。
(四) 輸、泄水建筑物養護
1、 輸、泄水建筑物表面應保持清潔完好,及時排除積水、積雪、苔蘚、蚧貝、污垢及淤積的砂石、雜物等。
2、 建筑物各部位的排水孔、進水孔、通氣孔等均應保持暢通;墻后填土區發生塌坑、沉陷時應及時填補夯實;空箱岸(翼)墻內淤積物應適時清除。
3、 鋼筋混凝土構件的表面出現涂料老化,局部損壞、脫落、起皮等,應及時修補或重新封閉。
4、 上下游的護坡、護底、陡坡、側墻、消能設施出現局部松動、塌陷、隆起、淘空、墊層散失等,應及時按原狀修復。
5、 閘門外觀應保持整潔,梁格、臂桿內無積水,及時清除閘門吊耳、門槽、弧形門支鉸及結構夾縫處等部位的雜物。鋼閘門出現局部銹蝕、涂層脫落時應及時修補;閘門滾輪、弧形門支鉸等運轉部位的加油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并定期加油。
6、 啟閉機的養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防護罩、機體表面應保持清潔、完整。
2) 機架不得有明顯變形、損傷或裂縫,底腳連接應牢固可靠;啟閉機聯接件應保持緊固。
3) 注油設施、油泵、油管系統保持完好,油路暢通、無漏油現象,減速箱、液壓油缸內油位保持在上、下限之間,定期過濾或更換,保持油質合格。
4) 制動裝置應經常維護,適時調整,確保靈活可靠。
5) 鋼絲繩、螺桿有齒部位應經常清洗、抹油,有條件的可設置防塵設施;啟閉螺桿如有彎曲,應及時校正。
6) 閘門開度指示器應定期校驗,確保運轉靈活、指示準確。
7、 機電設備的養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動機的外殼應保持無塵、無污、無銹;接線盒應防潮,壓線螺栓緊固;軸承內潤滑脂油質合格,并保持填滿空腔內1/2~1/3。
2) 電動機繞組的絕緣電阻應定期檢測,小于0.5MΩ時,應進行干燥處理。
3) 操作系統的動力柜、照明柜、操作箱、各種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檢修電源箱等應定期清潔、保持干凈;所有電氣設備外殼均應可靠接地,并定期檢測接地電阻值。
4) 電氣儀表應按規定定期檢驗,保證指示正確、靈敏。
5) 輸電線路、備用發電機組等輸變電設施按有關規定定期養護。
8、 防雷設施的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雷線(帶)及引下線如銹蝕量超過截面30%以上時,應予更換。
2) 導電部件的焊接點或螺栓接頭如脫焊、松動應予補焊或旋緊。
3) 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Ω,超過規定值時應增設接地極。
4) 電器設備的防雷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檢驗。
5) 防雷設施的構架上,嚴禁架設低壓線、廣播線及通訊線。
(五) 觀測設施養護
1、 觀測設施應保持完整,無變形、損壞、堵塞。
2、 觀測設施的保護裝置應保持完好,標志明顯,隨時清除觀測障礙物;觀測設施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并重新校正。
3、 測壓管口應隨時加蓋上鎖。
4、 水位尺損壞時,應及時修復,并重新校正。
5、 量水堰板上的附著物和堰槽內的淤泥或堵塞物,應及時清除。
(六)自動監控設施養護
1、 自動監控設施的養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對監控設施的傳感器、控制器、指示儀表、保護設備、視頻系統、通信系統、計算機及網絡系統等進行維護和清潔除塵。
2) 定期對傳感器、接收、輸出信號設備進行率定和精度校驗。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檢修、校正或更換。
3) 定期對保護設備進行靈敏度檢查、調整,對云臺、雨刮器等轉動部分加注潤滑油。 2、 自動監控系統軟件系統的養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制定計算機控制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2) 加強對計算機和網絡的安全管理,配備必要的防火墻。
3) 定期對系統軟件和數據庫進行備份,技術文檔應妥善保管。
4) 修改或設置軟件前后,均應進行備份,并做好記錄。
5) 未經無病毒確認的軟件不得在監控系統上使用。
3、 自動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或顯示警告信息時,應查明原因,及時排除,并詳細記錄。
4、 自動監控系統及防雷設施等,應按有關規定做好養護工作。
(七) 管理設施養護
1、 管理范圍內的樹木、草皮,應及時澆水、施肥、除害、修剪。
2、 管理辦公用房、生活用房應整潔、完好。
3、 防汛道路及管理區內道路、供排水、通訊及照明設施應完好無損。
4、 工程標牌(包括界樁、界牌、安全警示牌、宣傳牌)應保持完好、醒目、美觀。 三、 工程維修
工程損壞,不能正常運作,根據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需要進行工程維修時,應由相應技術設計部門進行設計,報主管部門審批,由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我庫管理所負責工程維修的上報和施工過程的監督等工作。
當發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響正常運用的各種險情時,應立即進行搶修。搶修應通知主管部門,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建立技術責任制。險情過后,應馬上進行工程維修上報,對出險工程進行維修。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水庫移民工作,擴大移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切實維護移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民主行政,維護庫區社會安定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水庫移民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庫區移民群眾的意見,保障庫區移民群眾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力。
第三條聽證的內容和范圍:
(一)水庫庫區淹沒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二)水庫庫區淹沒的青苗和地上附著實物的補償標準;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點的選擇;
(四)移民安置區的建設規劃與基礎設施的配套標準;
(五)移民生產安置方式與生產資源的配置標準;
(六)庫區建設基金和項目公示后有較大異議的;
(七)庫區后期扶持基金和項目公示后有較大異議的;
(八)其他需要聽證的事項。
第四條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在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審批(庫區建設基金和項目、庫區后期扶持基金和項目計劃上報)前,公示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公示庫區建設基金和項目、庫區后期扶持基金和項目計劃,并告知移民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會代表產生的辦法、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五條移民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提出聽證的書面申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聽證書面申請,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聽證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如申請人為移民,且已推選代表可一同填寫);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第七條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人要求聽證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對申請人超過規定時間提出聽證申請,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聽證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人超過移民總戶數20%以上(但申請人總數不能少于20戶,單位按1戶計)的,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的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九條符合聽證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后5日內自行協商推選或抽簽產生參加聽證會代表,但總人數一般不超過10人。聽證會代表產生后應在3日內書面上報移民管理部門。
第十條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聽證通知書》,并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送達參加聽證會代表和其他聽證參加人,《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
(一)聽證的事由和依據;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聽證參加人應當包括水庫工程的業主單位、水庫淹沒處理的設計單位以及地方有關職能部門的代表。
第十二條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召集。聽證主持人由縣(市、區)庫區移民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紀律、介紹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事由和事項、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縣(市、區)移民工作管理部門和工程的.業主單位、水庫淹沒處理的設計單位以及地方有關職能部門,就聽證會代表要求聽證的相關事項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聽證會代表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提出相關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四)聽證辯論;
(五)聽證主持人征詢聽證參加人的最后意見;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四條聽證參加人應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和提問。聽證會期間,聽證參加人不得大聲喧嘩、哄鬧,不得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違反聽證紀律且不聽從聽證主持人勸阻、告誡的,聽證主持人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十五條聽證應當由專人記錄。聽證結束之后,記錄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由聽證參加人核對,在核對無誤后,由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記錄人員在聽證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十六條移民代表應當準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未經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或聽證參加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于調查核實的;
(二)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延期、中止聽證的,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由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決定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聽證會代表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二)聽證會代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會后10日內,根據聽證記錄和評議制作聽證會議紀要,內容包括: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的事項,聽證代表一致意見和主要分歧,聽證意見的處理決定或建議,并告知聽證參加人。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作出明確的處理決定;屬于其他職能部門負責的事項,應當提出處理的建議,并轉送其他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根據聽證結果,協調并配合水庫淹沒處理設計單位,對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進行修編。
第二十三條組織聽證所需經費由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給予保障,不得向移民代表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移民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依法進行聽證。對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試行辦法由貴港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13
為了加強防汛搶險管理,本著防汛第一,預防為主,責任追究,全面履行的原則,特制定水庫防汛搶險管理制度
一、防汛管理目標
按設計標準內的洪水確保水庫不垮壩,遇特大暴雨山洪確保不死一人。
二、防汛搶險管理原則
堅持防汛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履行,責任追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常備不懈,防搶結合。
三、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
四、防汛組織機構
成立以黨委書記為顧問,鎮長為指揮長,分管水利領導為常務副指揮長,公安、電力、醫療單位為成員單位,各村聯系領導為防汛行政責任人,各村、社區主任為本村防汛第一責任人,水管站聯庫人員為水庫防汛直接責任人。
五、防汛調度原則
嚴格執行《防洪法》、《防洪預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服從上級防汛部門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結構現場實際情況,在滿足安全防汛的前提下,優化調度,蓄泄兼施,以泄為主,局部服從大局,興利服從防汛,做到防汛有組織、預防有措施、搶險有準備,確保安全渡汛,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防汛準備
1、汛前檢查制度:由防汛分管直接領導負責組織汛前安全檢查,責成有關部門對提出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水管站具體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2、實施防汛物資儲備制度:每年汛前,由水管站和小型水庫所屬村(社區)負責清理、組織、落實。
3、防汛設備定檢制度:每年汛前對防汛設施進行定檢,確保設施100%可調、可靠,對大壩實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4、防汛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對防汛工作進行部署、總結、考核,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5、防汛搶險制度:防汛出現險情,各部門無條件服從統一指揮,防汛車輛完好待命,搶險人員電話保持24小時暢通,出現險情時應在規定時間人員到崗到位。對違反規定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防汛值班制度:
每年4月至9月為防汛期,5月至7月為主汛期。
防汛值班人員不得隨意缺崗,特殊情況需經指揮長批準;防汛值班人員應保持通訊暢通,不得隨意占用值班電話;值班人員要嚴格記錄雨情、水情,遇特殊情況及時向當班領導匯報。
水庫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14
為確保我鄉白草莊、郭家河水庫及西坪溝、常家坡、麻地洼骨干壩安全渡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全鄉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白草莊、郭家河水庫每年7~9月為汛期。汛期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其余時間根據壩體、水文及天氣情況加強值班。
2、值班內容主要包括汛期水庫大壩防汛值班、水庫大壩日常工作值班、壩體常年維護值班、防汛應急搶險值班等。
3、值班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4、值班人員職責:
(1)、值班人員必須堅持24小時坐班制,晚上必須在值班室就寢。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的`必須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另安排其他人代值,但責任人仍屬當班的原值班員本人。當班人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崗位者,作曠工處理,并追究責任。
(2)、值班人員應掌握當班氣象、水情、降雨、水庫水位、進庫、出庫流量等水位,并保證水情的傳遞和通訊聯系暢通,每天上午8:00時,下午18:00時應及時向鄉防汛辦匯報當天水情,緊急情況隨時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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